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具体是指哪些权利?
商标法主要有两处出现了 “ 在先权利 ” :
一处是 《 商标法 》 第 9 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另一处是 《 商标法 》 第 32 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两处的 “ 在先权利 ” , 含义是有所不同的 。
《 商标法 》 第 9 条 中“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 是广义的在先权利 , 大体包括五种权利 :
一是他人在先使用的 ,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二是被代理人 、 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三是在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四是在先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五是在先的著作权 、 姓名权 、 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 。
而《 商标法 》 第 32 条中的 “ 在先权利 " 主要是指下面这些在先权利:
( 1 ) 在先企业名称 、 字号权 。
( 2 ) 在先著作权 。
( 3 )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
( 4 ) 姓名权 。
( 5 ) 肖像权 。
( 6 ) 特殊标志权 。
( 7 )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 包装 、 装潢权 。
( 8 ) 奥林匹克标志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