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题卡等表格性材料是否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11年陈建与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发生争议,争议焦点为答题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案情概览:
陈建从事机读卡阅卷和研究工作,完成了具有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设计并于2008年4月9日在四川省版权局对设计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进行了版权登记。万普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 成立,自成立起即生产销售三个主观分答题卡。陈建认为,万普公司生产销售的主观分答题卡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此案最终由最高法再审,最高法在审查中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诉争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答题卡组成,其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若干题号和代表选项的字母A、B、C、D或数字0-9, 以及少量考试信息相关的文字,如姓名、准考证号、科目、考试注意事项等。答题卡的前述设置主要针对考题的选项设置和统计信息需要而设的,且图形排布受制于 光标阅读机等阅读设备所识别的行列间距等参数,其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和设计,且其排列及表达方式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