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 所属层级类别 ]: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 属 类 别 ]:
> 知识产权
[ 生 效 日 期 ]:
> 1985-07-15
[ 发 布 单 位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 布 文 号 ]:
>
[ 是 否 有 效 ]:
> 失效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题无法查找,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据广东省经委来函称,今年一季度,就收到反映电视机、收录机质量问题的人民来信343封。经派专人调查,只有144封查到了生产企业。 .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上述精神宣传到各工商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自一九八 五年十月一日起, 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 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