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12月7日,青岛市政府发布了《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自2013年1月1日起可自行申报,申请商标必须为行业内的具有一定声誉的品牌,并且需要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商标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无商标侵权行为或受到此类处罚。
此外,申报所提交的商标,其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需满2年,其他商标依法 连续使用需满3年且核准注册需满2年半,商标权属无争议,才能申请。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