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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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教科书作为一种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界定具有特殊性。现在的问题是,不抄袭内容,只按照教科书目录编写相应的教辅就侵犯了教科书作者的著作权了吗?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排除了内容本身的表达,汇编作品作者单纯地对数据或者材料的分类或者编排结构主张权利,并没有意义。
原标题:汇编作品保护的究竟是什么?
在出版领域,有一类典型的版权纠纷近年来频频出现,表现为被告遵照他人编写的各类教科书的目录编写同步辅导教材,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并不抄袭他人教材的具体内容。对于这种未经许可利用他人教材目录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的争议。要正确分析此类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就要厘清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的性质。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所谓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对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的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例如《2016年中国经典短篇小说集》,再如,根据教学计划而选编的各类作品或者作品片段所形成的各类专业教材;另一种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例如《2016年上海市优秀裁判文书选》。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汇编作品的保护对象在于“对其内容(具有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然而,对于这种“选择或者安排”是否包含内容表达本身,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汇编作品作者的贡献不在于汇编材料或者数据内容本身,而是对这些内容的“选择或者安排”,即重点在于被选择或者被编排的汇编元素之间的联系。换言之,即使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并不抄袭汇编作品其中的具体内容,而只是单纯抄袭数据或者材料的分类或者编排结构,也可能构成对汇编作品作者权利的侵害。例如,即使只是遵照他人编写的的各类教科书的目录编写同步辅导教材而在具体内容方面并不抄袭他人教材,也可能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
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汇编作品的真正价值离不开内容本身特定的信息性和实用性。如果排除了内容本身的表达,汇编作品单纯地对数据或者材料的分类或者编排结构主张权利,并没有意义。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如果脱离了具体的汇编材料内容,单纯的“分类或者编排结构”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是不受保护的“思想”。首先,实践中大部分被接受的汇编作品,例如《常用交通法规汇编》体现为汇编者对全国各地交通法规的选择或者编排,但这种选择或者编排的“独创性”高度非常可疑,因为常见的编排顺序都体现为根据法规公布时间或者分地区的排列,无法看出有什么“汇编高度”;其次,某人发表了一个针对某10个热门网络游戏的视觉效果评测,使用了“贴图质量”“后期效果”“附加效果”“三重缓冲”等若干参数指标来为10个游戏排序从而形成汇编作品,则其他人看到后完全可以使用同样的参数指标和方法对另外10个游戏做出同样的游戏排序,由于汇编材料内容并不相同,即使汇编方法相同,前者也无法主张后者侵权,甚至,即使针对同样10个游戏,即使使用了同样的编排方法,只要后者对评测内容独立重新进行了测试并给出了不同的表达,前者也很难主张后者抄袭。因为,从本质上,这种编排方法是一种“思想”。
第二,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具备一定逻辑和顺序的选择或者编排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汇编内容本身。换言之,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其内容本身的信息性和实用性的价值要超越其选择和编排的价值。例如,某公司专业搜集每天各地木材的市场价格信息并提供给客户,其编排顺序是“选择的代表性地区-地级市-县-不同木材种类”,则这种智力成果如果构成汇编作品,其主要价值在于木材价格信息本身而不是编排顺序,因为他人完全可以抄袭其中的大部分内容,而改变其中的编排顺序。例如“不同木材种类-不同代表地区”,就可以很容易规避著作权侵权的指控。
如果认同了上述观点,我们就不难对涉及教科书目录的问题做出回答。教材是汇编作品,但是如果不考虑汇编的具体内容,仅反映汇编者选择或编排方法的教材编排顺序和体例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而只是一种思想。因此,仅仅是参照教科书的目录和编排,而另行撰写的辅导书,并不一定侵犯教科书作者的著作权。正如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指出的那样: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应当体现为双方编排的结构、顺序、体例以及与之对应的内容(包括作品或非作品)均相同。如果表现为仅仅是对相关内容编排的顺序、体例的名称等相同,而其中的内容不尽相同,则应当视为是对不同作品或材料的选择与编排,不能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