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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不满中国法院判决结果 IDCC在英国再次起诉华为

自从被特朗普列入实体清单之后,华为就受到各种围追堵截,除了在政策上的压制之外,美国还出奇招,竟然想通过专利争端打压华为。早前,从事无线通信技术射击和开发业务的InterDigital Inc.(IDCC)公司就曾一纸诉状将华为告上法庭,不过在中国法院受理的众多的案件上,无一例外华为都是胜诉,这让IDCC十分不满,称自己“在中国法庭未得到公正待遇”,所以近日,IDCC又将华为告上了英国法庭,引发外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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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查处侵犯“华为”注册商标权案件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有为行动”案件通报会,通报了打击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成果。今年9月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发起的“有为行动”在全国收网,刑拘犯罪嫌疑人31人(含3名主要嫌疑人)。初步调查显示,2017年以来涉案总金额高达3亿元。该行动是深圳市查处的违法形态新、涉案范围广、牵涉人数多、规模和战果大的一次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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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三星侵犯专利案一审胜诉

1月11日,华为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三星构成侵权,判定立即停止侵权,禁止以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三星未经许可使用专利被认定侵权

 

2016年5月,华为分别在美国和中国起诉三星公司,要求三星公司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所涉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华为诉称,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三星未经华为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华为与三星的谈判代表人、也是三星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辩称,其没有实施华为指控的专利侵权行为,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FRAND义务,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应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昨日判决认定,涉案的两项发明专利权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此外,从2011年7月至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6年多,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法院认为,三星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三星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华为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鉴于此,华为要求三星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

 

专利拉锯战,华为占阶段性优势

 

对于上述结果,华为方面表示,已经收到了该判决。华为尊重和保护彼此的知识产权。而三星电子表示,针对本案判决,将审慎研判,并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应对。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告诉记者,“如果三星认可的话,可以加速双方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达成合作。当然,三星可能还会上诉。上诉的话,整个判决就不能生效,谈判周期还会拉长。三星诉讼华为的很多案件还没有判决。华为先起诉,阶段来看相对占优势。”

 

近年来,国产手机厂商的专利积累意识有所提升。华为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华为已经累计获得专利授权62519件,申请中国专利57632件、外国专利39613件,90%以上为发明型专利,在国际排名上,华为目前是中国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的第一位。

 

李俊慧表示,华为、中兴在标准必要专利上一直都有参与,“不管是3G还是4G,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谈判的话语权也比以前更强一点。当然,在4G标准下,华为不是一家独大,三星也有很多相关的专利,只能说是双方没能达成书面合作协议。三星手机全球出货量很大,市场影响力很大,在4G标准中占比不低,跟华为难分胜负。”

 

三星4G手机是否面临国内禁售?

 

三星被判侵权,法院判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产品停止销售。这是否意味着三星基于这两项技术生产的手机将面临禁售?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法院判决,三星需要停止侵权行为。之后如果要继续使用,需要跟华为达成许可协议并且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并不是说必然结果就是不能继续使用、必须停产,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仍然是有出路的。”

 

记者注意到,除了此次华为与三星的专利权之争,此前手机厂商间互相指控侵权的行为并不少见。

 

李顺德说,“这种纠纷表面上是专利许可问题引起的,但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通过打专利官司来争取市场优势和份额。在市场上,同行之间存在竞争是正常现象,但这种竞争并非绝对的,纠纷解决后可能会产生新的平衡,甚至会促使双方在专利许可等领域更好地合作。”

 

华为三星专利纠纷过程

 

2016年5月25日

华为宣布,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

 

2016年6月

华为再度将三星起诉至泉州中院,诉称三星共计16款手机产品涉嫌专利侵权,并索赔8050万元。

 

2016年7月

三星在多地提出了对华为的专利侵权诉讼,诉称华为Mate8、荣耀等产品使用了其专利权,索赔1.61亿元。

 

2017年4月

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三星22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三星赔偿华为8000多万元。

 

2017年9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了8份与三星专利相关的专利无效宣告复审决定。

 

2018年1月11日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认定三星侵害华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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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手机在英被判“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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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法院(England and Wales High Court)专利法庭做出判决,1)就华为的侵权行为颁布“禁售令”,2)华为需支付290万英镑赔偿款,3)关于全球专利许可方面,允许华为上诉,而关于混合全球基准方面,允许UPI公司上诉。

而这项判决是在2017年5月19日举行听证的基础上做出的。

其中,该“禁令”在华为与UPI公司达成专利许可合作前将持续有效,即使华为对该判决提起上诉,也不影响该“禁令”的效力。

简单说,对华为而言,尽快与UPI公司达成专利许可合作,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否则,其将在英国市场遭遇更大的损失。

华为2016年年报显示,欧洲中东非洲地区(EMEA)受益于智能手机市场份额的提升,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1565亿元,同比增长22.5%。其中,华为终端在欧洲市场实现跨越式突破,在东北欧和西欧的市场份额分别突破15%和10%,部分北欧市场份额保持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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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4月6日,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宣判——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的专利侵权,需共同赔偿8000万元人民币。

这是泉州中院民三庭成立以来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华为公司在全国系列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

4月6日上午,华为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华为已经收到了该一审判决。华为相信,通过尊重和保护彼此的知识产权,让研发投入有回报,可以促进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涉及4G标准和手机功能专利

三星是目前全球最大手机制造商,市场份额全球第一,华为则是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的最大挑战者之一。

此案源起2016年5月25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诉讼地包括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随后7月4日,华为再次出手在深圳中院和泉州中院对三星提起诉讼。此次华为以终端有限公司名义向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索赔8000万元。

华为终端公司表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共有16款产品涉嫌侵权据悉,华为在诉讼中要求三星公司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华为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诉讼涉及4G标准专利和智能手机功能相关的专利。这些专利对智能终端产品的用户体验和互联互通十分重要,对三星产品有很高的价值。华为此次诉讼的目的是使三星尊重华为的研发和知识产权成果,停止未获得许可情况下的专利侵权行为。

随后,2016年7月22日,三星作为反击,在多地提出了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共计索赔1.61亿元。

三星电子表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为此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在其中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8050万元,共计1.61亿元。

三星电子在起诉书中表示,其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记录活动图像数据的方法和数码照相机”等六件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华为Mate8、荣耀等手机和平板电脑上分别使用了其专利权。

一审宣判侵权成立

4月6日审理的侵权案为华为连续起诉三星侵权的第一案,华为公司起诉的对象还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星”)、福建省某电讯公司(以下简称“电讯公司”)及泉州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

华为公司称,2010年年初,公司就“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该申请于2011年6月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华为公司表示,该发明专利共有16项权利要求,涉及此案的有8项权利要求。

在起诉前,华为公司进行了大量取证。华为公司称,经过分析发现三星的这些手机的技术特征与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合计8项)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华为公司认为5被告共有20多款产品(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权。

泉州网报道提到,惠州三星在审理中辩称,华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公司构成侵权,且惠州三星也没有实施华为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

天津三星则认为,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不成立,天津三星与惠州三星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即将手机与平板电脑放于一个诉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物。”

三星投资公司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见。此外,三星投资公司还表示,华为公司要求赔偿8000万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电讯公司则未到庭应诉。电器公司则表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即使构成侵权,由于电器公司并非该产品的生产制造方,且有合法的进货来源,自己无需承担侵权后果。

在双方充分举证的基础上,泉州中院认为,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对于赔付金额的确定,华为终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数据显示,从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机和平板电脑合计销售了39237504台,销售金额超过151亿美元。即便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所言,有几款产品不侵权,那么扣除这部分数据,涉案的侵权产品销量仍达到31422259台,销售金额超过127亿美元。

据此,泉州中院一审判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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