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搅乱上海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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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大多是通过傍名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手段打压同行,而通过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尚属罕见。上海隆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隆电公司)挖空心思贿赂上海能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能电公司)的原销售代表,掠夺他人客户和业务,致使能电公司蒙受巨大损失。因此,能电公司将隆电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近日,该案一审宣判,隆电公司赔偿能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7.5万元。
沪电企爆发商业贿赂丑闻
据了解,能电公司是从事计算机领域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及电网自动化工程等软件技术开发运用的高科技技术性公司。公司成立后,能电公司投入约1000余万元、历时多年开发出“配电网GIS应用系统”,对供电部门的配网调度、生产管理、故障抢修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内广电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后荣获上海市及华东地区多个奖项。能电公司对研发的专有技术,除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对于未申请的专有技术及原告通过经营服务、洽谈、调研收集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信息,尤其是供电部门的供电网络布局、网线状况、客户需求、改造方案、服务计划等软件技术服务信息均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
“自2009年起,企业业务大量下滑,且好多家都签了意向书的业务最终都未能做成。经走访了解,那些业务被一家名称为隆电公司的电企所承接,且均是能电公司销售代表黄某陪同隆电公司去签订合同。”原告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晓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隆电公司股东薛某等人曾经是原告的业务员,辞职后注册了该同一类型的企业,该公司与原告公司名称仅一字之差,隆电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范围与能电公司一模一样。并且,隆电公司在其公司人员名片上标明为“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但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事实上是原告能电公司的上级单位,与隆电公司风马牛不相及。
为何签订意向的业务被隆电公司承接,而且是均是黄某去签订合同?能电公司经调查发现,黄某具有收受贿赂、出卖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于是,根据收集的资料形成控告书后,向相关部门控告,要求追究受贿人黄某的刑事责任。
原职工收受贿赂见利忘义
原来,隆电公司为承接业务,采取向黄某支付7万余元的手段,将本应由能电公司签约的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应的配套合同的工程项目,转由隆电公司签约承揽。其中,2009年2月16日、17日,隆电公司与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签订了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商务合同及地图数据技术服务合同,上述合同标的总价为38.9万元;2009年11月26日,隆电公司与石屏供电有限公司签订了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商务合同、数据采集合同及购货合同,总标价为47.46万元。
后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就隆电公司承接江西上饶供电公司配网GIS地理信息系统配套工程项目向黄某贿赂进行了查处,认定隆电公司给付黄某钱款构成商业贿赂,于2010年8月对隆电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万余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年11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收违法所得。
邱晓明认为,隆电公司利用黄某是能电公司销售代表的身份,通过其向案外人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石屏供电有限公司隐瞒真实签约对象的手段,将上述两公司总价近90万元的工程项目交给隆电公司签约承揽,黄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隆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隆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能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不当手段攫取业务被判赔
“隆电公司从未以能电公司的名义在外进行宣传,能电公司的陈述并不属实。”隆电公司代理人认为,黄某利用其工作便利签署合同属实,但并未与隆电公司勾结、串通,黄某自2009年10月8日起与隆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市场开发、洽谈业务。隆电公司并没有通过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
然而,根据相关事实,法院认为,隆电公司为了能够与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石屏供电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采取贿赂黄某的手段达到最终签约的目的,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因能电公司放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历经3年总算有了相对满意的结果。但此类案件反映出企业维权的艰难程度,一般企业在利益受到侵犯时很难凭自身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我国对该类情况制定了相关法律,但在实际维权操作中困难重重。”邱晓明表示,企业一旦遭受侵权无法凭自身力量收集到有力证据,必须借助于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同时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撑,才能实现维权,商业秘密保护和同业竞争条款的法律理解在社会上还有诸多误区。
邱晓明认为,在一般的商业贿赂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为了承接工程、获取订单等直接的商业目的而进行商业贿赂,而通过商业贿赂获取商业秘密从而窃取被侵权企业的商业秘密这种现象未被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去认识,企业在受到侵权时也难以维权。但即使在商业资讯高度发达、商业信息透明度日益提高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作为企业发展生存的软实力被加以保护仍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