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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荷兰最高法院宣布果倍爽袋形状商标无效

该事件始于2013年,果倍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果倍爽”)基于其申请号为677879的国际注册商标要求禁止Riha Wesergold Getranke GmbH在饮料上使用一种小袋包装,但该禁令被驳回且果倍爽的形状商标在比荷卢被宣告无效。


2019年6月28日,荷兰最高法院宣布果倍爽袋(Capri-Sun Pouch)形状商标无效,理由为“其所有基本特征都是由功能/技术决定的”。最高法院指出,拒绝由技术决定形状的基本原理在于防止通过商标保护进行技术解决方案的永久垄断,而此种垄断如果通过专利进行保护,只有有限的生命周期。


果倍爽认为,液体本质上是无形状商品,技术上的例外并不适用于此种有无限多种选择的形状。在这种情况下,亦不存在技术解决方案永久垄断的危险,也不会对技术例外的基本原理构成威胁。因此,果倍爽主张对乐高法律体系中欧盟法院所赋予的法治进行改进,至少对无固定形状的商品该是如此。


但最高法院决定,“欧盟法院现有的判例法已足够清楚地解释了,存在能够实现同样技术成果的备选方案并不排除技术例外”。欧盟法院在外观法(2018年3月8日的Doceram案例,案例C-395/16)中的判决进一步支持了这一观点,即应该考虑到能够实现相同技术功能的设计的实用性。商标权和外观权在功能和保护期限上都存在差异。此外,外观法中技术例外的概念与商标法中的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外观法中,它不是无效的根据,而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因此,从欧盟法院对《外观法》中技术例外的裁决中无法得出商标法中技术例外适用范围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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