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诉宝洁案之我见
方正诉宝洁案之我见
前情概要
2009年11月,方正以在北京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公证购买的广州宝洁生产的五十五款产品的外包装上大量使用的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广州宝洁、北京家乐福诉至法院,索赔142万元。
据了解,宝洁公司委托某设计公司代为设计商标LOGO,该设计公司以其购买的方正字库中某些字体为基础,进行了简单加工并交付宝洁公司作为商标使用。案件经过一二审审判,现已终结,驳回方正电子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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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从双方的主张来看,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字库中单独的文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二、宝洁公司的行为是否获得了方正的许可,如何论证。
我 认为“字体”这一概念至少存在三方面的含义:其一、指字体原作者按照一定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文字,艺术价值高低不论,都可以看做是纯美术作品,凝聚了作者的 独创性劳动,其二、指文字制造工具,通过该工具可以再现字体作品。例如字帖、字体库(计算机软件),此时该工具作为整体是享有著作权的;其三、就字体库中 的单个字而言,无法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以著作权成立为假设前提,那么字体库中风格统一的各个文字之间就存在独创性的互相否定,因此不能享 有著作权。
设计公司的使用行为怎样认定?二审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该行为可以推定为有权使用,理由归纳为:1、方正并未将软件分为商业版和家庭版区别出售是自身经营策略问题,作为购买者设计公司有理由认为该软件并未做权利的限定,用于商业属于合理期待;2、软件的安装光盘中虽附带了安装协议,但并非点击同意协议才能安装,因此购买、安装行为都不能构成对协议的默许;3、作为设计公司,购买软件主要用于商业设计并盈利,方正在协议中保留除“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外的其他权利,实际上是限制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作为格式合同,此项限制条款无效。因此,设计公司属于有权使用,而宝洁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飘柔LOGO的使用权,也属于合法使用,两者均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重在“确权”,二审判决重在论证“授权”,都较为中肯,但仍有些问题留待我们思考:比如,将软件设置中的“同意协议并安装”作为软件购买方同意协议的必要条件,是不是太过保守,购买者可以以未同意协议为由抗辩,如果销售者成为被告却无法以此抗辩,这是否公平?再如,方正在协议中明确限定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的印刷品发布”,在此情况下仍以包装未标示“企业版”为理由,认定商业使用属于合理期待是否足够科学?
近些年,方正电子高举知识产权维权先锋的大旗多次出手,从暴雪到宝洁,将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推至风口浪尖,然而正是在诸多“方正”的推动下,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才不断提高,知产保护体系才愈加完备。方正没有选择起诉有直接侵权嫌疑的NICE设计公司,而是选择了名气和财力都更大的使用者宝洁,是为了便于索赔,还是想引起业界关注,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企业在维权时应该做到有的放矢,不要留下滥用知识产权的嫌疑,应该成为我们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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