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售贩卖盗版电子书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贩卖盗版电子书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进行一审审理。该案中,多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2896册,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椒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祥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判决被告人高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7年6月,被告人廖某祥使用高某提供的域名,注册了一个名为“Kindle阅读爱好者”的微信公众号。之后,其自行架设服务器,并购买了一套电子书推送系统。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廖某祥通过淘宝网购买、网络下载等方式取得电子书籍后,陆续向服务器添加,以实现向公众号会员推送电子书籍的目的。截至案发时,上述公众号注册有2362名会员,廖某祥销售会员账号得款9.63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可推送会员阅读的电子书籍侵犯了浙江大学出版社、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等57家出版单位2896册图书的著作权。
2017年10月,杨某彬加入到贩卖盗版电子书的行列,其注册了“Kindle电子书同步推”“Kindle电子书同步推送服务”等微信公众号,并将廖某祥提供及自行下载的未经授权许可的电子书提供给1000多个注册会员下载阅读。至案发,杨某彬共获利6万余元。
2018年10月,各被告人被抓获。随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各被告以侵犯著作权罪为由向椒江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各被告对法院审理过程没有异议。椒江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当侵权行为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时,构成著作权民事侵权。当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区分著作权民事侵权和侵犯著作权罪时,一是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里的营利目的不仅指的是通常理解的电子书付费购买,也应包括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费的方式。二是要看客观上是否实行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上是否已触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红线,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量刑范围;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二种量刑范围。
该案中的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以会员制方式传播盗版电子书,拥有注册会员2362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当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