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内优先权及国际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具体包括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两种,通常所讲的商标优先权是指国际优先权。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 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就此,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而国内商标优先权是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申请日的确定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优先于申请日在后的申请,申请日的确定的同时授予了申请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