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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摩托车制造商哈雷(Harley-Davidson)对跨国服装公司城市旅行者(Urban Outfitters)销售紧身连衫裤提起诉讼。
1月6日,哈雷在美国威斯康星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密尔沃基分院提起诉讼。
哈雷称,城市旅行者侵犯了它的商标,违反了《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32条(1)款有关商标假冒的规定,实施了不当竞争,并错误地标示商品来源。
哈雷还称,城市旅行者稀释了它的商标,而且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
哈雷还请求法院对城市旅行者实施永久禁令。
诉讼称,城市旅行者的“FPV哈雷紧身衣(FPV Harley Bodysuit)”由哈雷正品紧身衣“修改、重组”而来。
哈雷还称,城市旅行者并非第一次侵权。哈雷于2014年3月就起诉过城市旅行者商标侵权。
诉讼的焦点在于被城市旅行者“修改”过的哈雷T恤、上衣及衬衫。
诉讼称,城市旅行者对哈雷的产品进行裁剪,将其衬衫切碎,并切开衬衫的侧缝。
两家公司在2014年5月签订了和解协议,当时城市旅行者“同意将不再故意制造、推销、销售或分销‘被修改、重组’的哈雷服装产品”。
但是,哈雷认为城市旅行者“并没有签署任何可让其免受与这些商标侵权行为相关的各种索赔的协议”。
哈雷早在1903年就开始使用并推广“哈雷”的名称,并自2010年以来一直使用其盾牌标志。哈雷的商标覆盖太阳镜、毛衣、摩托车和服装。
哈雷生产自己的服装,在美国有“许多”被许可销售其各种商品的被授权商。
哈雷称城市旅行者从两方面侵犯了它的商标。
首先,城市旅行者生产的一些紧身衣由哈雷的正品“修改”成带有哈雷商标的新产品。
其次,城市旅行者的一些产品似乎不是哈雷的正品,而且不带有哈雷的任何商标,但一直以来产品都贴着带有“哈雷”商标的标签。
哈雷请求法院判决初步禁令,责令被告向其支付全部非法获利、每项商标200万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补偿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并请求陪审团审判以及法院认为合理的其它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