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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工作要求、公正司法、提升效能、深化改革四个方面,就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20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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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纠纷案

 
时间:2017-8-17 13:55: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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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近几年来,从2011年商标之争开始,加多宝与王老吉两家凉茶企业开展无数场官司大战,那么,这些年,两家企业到底都是因为什么打官司,结果又如何?小编为您做了一个盘点。

商 标 之 争

1995年

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

1997年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0年

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

2003年

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贿赂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

2010年08.30

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补充协议无效。

2011年4月

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

2012年05.11

仲裁裁决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05.17

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2012年07.13

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

2014年

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因侵害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后又将原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亿元。随后六加多宝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广东高院判令:广药集团赔偿6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反诉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2015年5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对包括广东省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针对“王老吉”商标使用权问题反诉广药集团索赔10亿元一案不予受理。加多宝随后向最高院上诉。

2015年11.09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认定6家加多宝公司提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

红 罐 之 争

2012年7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广药新发布的红罐王老吉外观设计侵犯了加多宝权利。

几天后,广药向广州中院起诉加多宝红罐凉茶外观设计侵权。

最高法将此案两案合并交由广东高院审理。

2013年5月15日,广东高院开庭审理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红罐之争“案。

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胜诉,加多宝被判赔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涉侵权红罐产品。

2015年6月16日,最高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2015年6月23日,王老吉称追加5家加多宝公司为共同被告。

2015年12月21日,广药集团将加多宝公司诉至大兴法院,广药诉称加多宝饮料包装与王老吉相似,要求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亿元。

广 告 语 之 争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

案件概述: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千万,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次广告语。2013年1月,广州中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语。

判决结果:广州中院做出一审宣判,裁定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属于虚假宣传, 要对所有宣传予以撤回,同时赔偿广药集团一千万损失,公开道歉。

“怕上火,喝王老吉

案件概述:2012年7月,加多宝就王老吉“怕上火就喝加多宝”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2013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加多宝的诉讼请求

案件概述:2014年3月,王老吉诉加多宝”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王老吉向加多宝及其经销商索赔500万元。

判决结果:2015年12 月 3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 " 怕上火 " 广告语专属王老吉品牌,加多宝须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并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 500 万元。

“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

案件概述:2013年8月,广药方面起诉加多宝及两家零售商”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做出诉中禁令。

判决结果:2014年11月17日,广州中院下达判决书,一审判定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等三条广告为虚假广告,并判加多宝撤销原广告,向王老吉赔偿500万元,在多家媒体公开声明。

2016年3月8日,广东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

案件概述:2014年6月,王老吉以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与此内容或表达相近似的广告内容,侵占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生育,构成虚假宣传。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万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判决结果:2014年12月,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定“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关高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老吉300万元。随后加多宝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15年7月23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从前面的盘点我们不难看出,加多宝和王老吉相爱相杀好多年,过程中,王老吉几乎可以说是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宣判,首次判决双方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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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或取消在伦敦建立中央分庭

欧盟正在审查由于英国脱欧,统一专利法院(UPC)伦敦分庭是否必须重新选址的问题。

7月18日,英国脱欧正式谈判继续展开,但UPC问题不会在谈判中涉及,因为UPC尚未得到必签国(即英国和德国)的批准。

近日,在第二轮谈判前的新闻声明中,欧盟负责英国脱欧事务谈判的首席代表米歇尔.巴尼埃(Michel Bainier)表示,对UPC和其他机构的审查正在进行。

他表示:“由于英国已经决定脱欧,与欧盟成员身份有关的基础设施必须被替换。我们将研究这些基础设施,包括与欧洲统一专利相关的基础设施。”

“当英国自愿放弃欧盟的成员资格时,我们将研究必须自动脱离英国的其他基础设施。”

2015年,伦敦被确认为UPC伦敦中央法院的所在地,该法院将审理与化学(包括制药和人类生活必需品)相关的案件。中央法院由设在巴黎的主法庭和设在伦敦与慕尼黑的两个分庭构成。

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英国和德国均未批准《UPC协定》,这意味着它还不能生效。英国脱欧后是否能继续留在该系统也具有不确定性。

如果不在伦敦设立UPC中央法院分庭,则米兰是一个替代城市。新的米兰法院大楼将会成为意大利当地分院的总部。

伦敦奥斯本克拉克律所(Osborne Clarke)的合伙人洛娜.布拉策尔(Lorna Brazell)表示:“已经有关于伦敦分院是否应保留的猜测,我确信在最终结果宣布前,该问题要由欧盟政治决策层确定。”

她补充道:“如果确实不在伦敦设立中央法院分庭,英国诉讼律师将受到影响。这意味着在伦敦审理的案件会更少,英国代理律师会失去优势。但并不是完全丧失优势,因为案件还是关系到英国。当涉及复杂专利问题的解释时,请熟知本地业务的人代理案件仍然有用。”

巴尼埃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其与UPC和统一专利密切联系,因为当统一专利和UPC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批准时,他是欧盟内部市场专员。

2016年11月,他在推特发布的一篇文章中预测英国将批准《UPC协定》,以期为2017年第一个统一专利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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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裁决海盗湾侵权 或BT网站会被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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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时间6月16日上午消息,欧洲法院刚刚判决,BT种子网站海盗湾直接侵犯版权。此举也许致使欧洲各地的ISP和政府封杀别的BT网站。

    这场官司现已连续7年,此前现已致使2003年兴办于瑞典的海盗湾遭到封杀和查封,其办公室也被执法人员搜寻,3名创始人遭到罚款和拘禁。

    该案的中心在于,海盗湾以为,与Napster等上一代盗版网站不一样的是,该网站并没有保管侵权内容,也并没有供给指向盗版内容的衔接。相反,他们仅仅保管了“种子”,经过这种方法通知BT用户应当与别的哪些BT用户树立衔接,从而下载大型文件——海盗湾案中牵扯的内容有很多都归于独家版权内容。

    别的,该网站以为,由于这些追寻器并非该网站制造,他们仅仅担任保管用户上传的种子,所以应当受到“避风港”条款的维护——正是由于这么一条规则,才使得YouTube不用立刻对上传到该网站的侵权内容担任。

    但欧洲法院对这些建议进行了批驳,他们以为,海盗湾的做法并没有限制在一个受维护的网站理应采纳的规模以内,他们不只供给搜索功用,还对文件进行归类,并且删除了失效的种子,乃至对某些内容进行过滤。欧洲法院以为,这表明“该途径的运营者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效果。”

    欧洲法院还表示,海盗湾经过其途径上的博客和论坛表现出一种倾向,期望用户能取得这些受维护的著作,然后鼓舞他们仿制这些著作。

    本案由一家荷兰版权安排发起,他们期望迫使该国的ISP封杀海盗湾。荷兰最高法院将此转交给欧洲法院,以便澄清一个具体问题:海盗湾是不是在明知自个供给了受维护著作下载途径的情况下,与大众打开交流交流。

    欧洲法院的这一判决也许促进欧洲各地的版权安排纷繁要求封杀海盗湾,还有也许拖累别的BT种子网站。

    2012年,英国高等法院命令该国5家最大的ISP屏蔽该网站。随后,阿诺德大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我的意见是,海盗湾的运营者授权其用户采纳侵权做法,并与大众打开交流。他们绝不只仅是供给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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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局停售iP6决定:并未侵权

据北京商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博3月26日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确认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属于依申请而非依职权行政行为。佰利公司未提出处理请求,而苹果上海公司仅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的前提下,被告依职权通知苹果上海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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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做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苹果公司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据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电讯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电讯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均表示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 6、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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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俏江南”等72项商标

不久前,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刚打赢与某媒体的名誉侵权案,通过法院澄清其确未与鼎晖签订所谓“对赌协议”。时隔不到一个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俏江南创始人团队又打响了向当年的收购方欧洲私募CVC索要商标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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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俏江南”等72项商标

 

2017年1月5日,曾在上个月为俏江南创始人张兰打赢名誉权纠纷案的两位律师,正式向收购方CVC运营的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法院已查封、冻结“俏江南”、“SouthBeauty”、“麻辣熊猫”等72项商标,要求对方按照2013年的“商标转让合同”约定归还商标。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目前运营俏江南国贸店、东方广场店、翠微店、望京店等自营门店的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投资方均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如果知名欧洲私募CVC方面失去商标,这些知名度较高的俏江南店将失去经典Logo,难保正宗俏江南店的位置。

 

俏江南创始团队方律师发律师函

 

2017年1月5日,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陈若剑律师、庞文爱律师,向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指称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10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因协议约定之终止条件已经成就而自动终止”。

 

俏江南的收购协议、冻结资产官司等一向神秘,很多内幕至今未披露。此次律师方面同样未透露商标争夺官司的细节。

 

从已曝光的律师函看,其内容主要是“《商标转让协议》已自动终止且不具有法律效力,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立即向客户返还‘俏江南’、‘SouthBeauty’、‘麻辣熊猫’等72项商标,并在收到本函之日起的7日内配合客户办理该72项商标的商标转让手续”。

 

律师函还要求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俏江南”等72项商标。

 

同时曝光的还有法院的裁定书,2016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俏江南”、“SouthBeauty”、“麻辣熊猫”等七十二项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裁定。

 

这意味着“俏江南”商标正式被法院冻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法院冻结查封的商标将不得转让处置,否则将视为违反法院裁定书而受到制裁。

 

工商查询:俏江南多家公司显示“信息异常”

 

与“俏江南”三个字沾边的公司,包括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以及其旗下的分公司有数十家之多。

 

经过北青报记者梳理发现,实际上主要是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和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代表了不同利益的两方。收购方CVC注册了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这家公司再投资注册北京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其来运营北京市场的自营门店。

 

而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被看作是俏江南创始人团队。北青报记者通过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用系统查询发现,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郝会欣,董事则包括王功权、张兰等人,独立董事荆林波、杨澜。

 

股东投资方为上海俏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安润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兰祥艺术设计有限公司、CDHBEAYUTY(HK)LIMITED、北京蜀润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中有多家公司的股东系当初接替汪小菲出任“兰会所”法定代表人的秦乐天,以及汪小菲和张兰本人。例如,在北京蜀润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法定代表人是董强,执行董事为张兰,监事为汪小菲。

 

俏江南北京门店股权也被法院冻结?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曾经为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国贸店、东方广场店等均已经注销公司,亮马河、大望路、光华路等分店未在工商部门注销,但已经在税务部门注销;还有些门店因未通过年检,被工商局锁入“企业异常名录”。

 

目前,在运行的北京俏江南自营门店是由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定代表人是保国武。这家公司对外公示的信息显示,其通过了2016年的企业年检。名下有两条提示记录,分别是股权质权登记和冻结记录。曾经在2014年将价值100万人民币的股权质押给美国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另外一条为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书,(2015)承民初字第0000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事项为“一般冻结”,冻结结束日期为2017年1月8日。

 

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真正拥有者,业内猜测就是收购张兰与俏江南绝大部分股份的私募基金CVC。由于CVC基金在收购俏江南之后,违反了与六家银行的金额1.4亿美元的银团贷款协议,银行团委托接管人保华公司已经在2015年6月正式接管了俏江南餐饮公司,也接管了CVC旗下管理团队正在使用的“俏江南”等72项商标。

 

有传言称保华正在忙于操持将俏江南资产(包括“俏江南”商标)打包卖给新的投资人。多次联系未果,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接受媒体采访。

 

业内人士分析,CVC和保华方面一旦失去“俏江南”品牌,未来打包出售门店将面临巨大变数,或致资产价值大幅缩水。

 

新闻内存

 

CVC已获俏江南83%股权

 

2014年4月,欧洲私募CVC宣布以3亿美元获得张兰旗下的俏江南83%的股份,当时CVC表示,张兰会继续留任俏江南董事会主席,仍是股东之一。但好景不长,随后一起仲裁案揭开了张兰和CVC的争斗。

 

2015年3月20日,CVC向香港法院申请了冻结资产令,随后获得冻结俏江南创始人张兰本人资产的命令。双方纠纷的细节从未有正式披露。

 

当年7月16日,张兰方发出声明称,CVC取得了俏江南投资有限公司82.7%的股权后,张兰已于2013年年底辞去了俏江南相关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不再参与俏江南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没过多久,CVC因其未能依约向银行团偿还约1.4亿美元收购贷款,银行团已经授权保华公司的代表于2015年6月23日出任俏江南集团的董事,CVC的委派代表不再担任俏江南集团的董事会成员。

 

俏江南曾发声明:“我们确认保华有限公司代表已于2015年6月被委任成为俏江南集团董事会成员。现任俏江南管理团队留任且继续服务于俏江南。CVCCapitalPartners的委派代表和张兰女士不再担任俏江南董事会成员,且不再处理或参与俏江南的任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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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苹果Apple Watch诉讼请求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四起苹果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判决认定苹果公司申请使用在Apple Watch上的商标过于复杂、缺乏固有显著性,依法驳回了苹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13日,苹果公司在“计时仪器、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5674129号******
等四件图形商标。2016年3月31日,商评委决定认为,以上申请商标系由多个图形组合而成的复杂图形构成,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驳回商标申请注册复审。

 

苹果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苹果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第15674129号、第15674130号、第15674131号、第15676860号图形商标系苹果公司独创且指定颜色,使用于苹果公司Apple Watch的待机界面上,经过苹果公司大量宣传使用,已经获得相关公众认知并能够与苹果公司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同时,苹果公司在“计算机”等相关商品上已经成功注册了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的、由多个小图标组成的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本案的申请商标同样具有显著性,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15674129号、第15674130号、第15674131号、第15676860号图形商标由多个具备不同功能的小图标组合构成,整体上构图和构图元素过于复杂,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之识别为商标,而会将之识别为相关电子产品的待机界面图样,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由于商标授权实行个案审查原则,苹果公司提出的关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外,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于申请日之前经宣传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其相应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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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3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时间:2008-3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

  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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