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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解读乔丹耐克的商标之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Michael Jordan肖像权。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Michael Jordan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也并未利用他的形象进行宣传,不构成损害肖像权。这段长达8年的乔丹商标案终于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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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和乔丹体育对“乔丹”商标案的回应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

乔丹:看到判决很高兴

据外媒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权争议案进行公开宣判,最终裁定,涉及中文“乔丹”的三件案件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判决出来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本人通过媒体发表声明,称“非常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

乔丹在声明中说:“我很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重要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他还说:“过去三十多年,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的知名品牌。从我早期在NBA的生涯,到我去年秋天的中国行,数以百万计的中国球迷和消费者已经知道了我的中文名字‘乔丹’,今天的判决让每个我的中国球迷和中国消费者都知道了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乔丹还表示,“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乔丹体育声明:有做防混淆声明 商标不受影响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随后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在品牌推广过程中他们始终有做防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是民族企业,公司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他们尊重判决结果,而这次判决也不会对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响。

以下是声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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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起诉乔丹体育 因其儿子的名字也被注册

本报讯 一个是美国篮球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的真身,一个是中国本土企业的乔丹体育,俩乔丹“挥拳相向”,又开始了新一轮争斗。

  去年飞人起诉乔丹体育的官司刚刚淡出公众视线,日前乔丹体育方面表示,乔丹的起诉直接导致该公司上市受阻,现已起诉乔丹本人,要求其停止侵害名誉,并索赔800万美金。

  乔丹体育很委屈:全世界多少人叫乔丹,凭啥我不能叫乔丹?

  乔丹体育三月底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此案于4月2日被受理。

  对于此次起诉乔丹,乔丹体育称“实属被逼无奈”,因为去年乔丹的诉讼,致使乔丹体育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希望能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恢复乔丹体育的合法名誉权。

  乔丹体育表示很冤枉,其依据在于“全世界多少人叫乔丹,凭啥我不能叫乔丹”。该公司表示,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 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而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 客体。

  乔丹更委屈:用我名字就算了,还把我儿子的名字都注册了!

  事实上,乔丹于去年2月23日在华提起的诉讼中,指控乔丹体育等侵犯自己和家人的姓名权,要求被告方赔偿人民币5001万元。该案于2012年3月初由上海市二中院受理。

  根据乔丹体育招股书,该公司不仅注册了“乔丹”商标,还注册了含有迈克尔·乔丹的球衣号码23号以及“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及其英文、变体的商标,而后者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这让乔丹相当不爽。

  事实上,如果你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会发现,飞人的烦恼不是没有理由。仅乔丹体育一家,除了注册前面所提到的商标外,还将“桥丹”等别致的名字 也注册了,当然还有些小企业注册的商标名更是令人啼笑皆非,比如马龙乔丹、皮蓬乔丹、阿里乔丹;有的是将乔丹和其他的著名服饰品牌名字相组合,比如乔丹· 阿玛尼、乔丹老爷车、乔丹花花公子等;还有将著名运动品牌近似音和乔丹进行组合的,比如阿迪乔丹、匹客乔丹等。至于丹乔、俏单等名称更是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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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反击飞人 乔丹商标战硝烟再起

中广网北京4月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近日,乔丹体育反诉飞人乔丹损害了企业的名誉权,并希望得到800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2012年2月,飞人乔丹状告乔丹体育未经许可使用他的姓名“乔丹”,侵犯了他的姓名权。乔丹体育认为,球星乔丹在这家企业上市的关键时刻进行高调起诉,利用诉讼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名誉权,致使乔丹体育IPO上市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这次反起诉是被迫无奈。

  乔丹体育起诉乔丹有两个理由:第一,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而球星乔丹是美国公民,从没在中国居住过,因此,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这跟中国法律不符,球星乔丹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中文“乔丹”不是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翻译,所以说侵害乔丹本人的姓名权的说法并不准确。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认为,这些理由存在争议。

  赵占领:第一点理由是有争议的。民法通则规定说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是姓名权有地域性。通常来讲姓名权只能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公民也就是中国公民,但民法通则同时又规定姓名权可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像乔丹体育所说的,乔丹因为在中国境内没有居住,不符合这种情形,所以他不能够依据民法通则起诉。从单纯的司法实践看,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承认外国人即使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同样享有姓名权,只是姓名权是否构成被侵犯是有争议的。另外,由于中外文化不一样,乔丹在国外只是一个普通的姓氏,不是一个名字,但在中国,很多人可能尤其是体育爱好者可能会把这个名字和乔丹体育与乔丹定义在一起。

  之前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时,国内的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球星乔丹不会胜诉,但起诉讼的最终结果仍没有定论。目前乔丹体育反诉乔丹并请求恢复名誉澄清事实,索赔精神损失费,乔丹体育的这次反诉成功几率有多大?此次事件是否有其他解决方法呢?赵占领认为,除非提供其他证据,否则单纯针对乔丹本人,胜诉可能性不大,乔丹商标的争议还是诉讼外解决比较好。

  赵占领:如果说只是针对乔丹本人的起诉来讲基本上是不可能胜诉的,如果针对乔丹其他的言行,这个有可能,这要看乔丹体育所提供的证据。对于乔丹体育来讲,即使现在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最终无论结果如何,对于双方来讲可能都是双输,尤其是乔丹体育。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商标来讲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当初球星乔丹起诉时,不少文体明星对此持支持态度,这起乔丹商标之争特殊性还在于这是是一场跨国界的官司。从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来看,中国的企业在商标保护以及避免商标纷争方面应该总结一些什么样的经验和教训呢?赵占领认为,企业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品牌。

  赵占领:中国企业在前期打造自己品牌的时候需要非常谨慎,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知名产品名称来注册商标的话只能是短期行为。因为短期内可以借助别人的知名度扩大自己品牌的宣传,降低成本,但从长远老看,没有独立的品牌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乔丹体育上市的进程受影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甚至,企业可能因为诉讼丧失了已有的商标并需要重新去打造品牌,这个转型代价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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