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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598)

App Store商标尘埃落定 苹果撤回对亚马逊诉讼

美英多家媒体(商业周刊、路透社和The Register等)7月9日报道称,美国苹果和亚马逊围绕“App Store”名称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此案原本预定8月19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联邦地方法院进行审理,但苹果向亚马逊提示了一份不起诉合约并撤诉,亚马逊也撤销了对苹果的反诉。

围绕亚马逊在2011年3月开设的Android应用在线商店“Amazon Appstore for Android”的名称问题,苹果在3月份起诉亚马逊涉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打虚假广告。随后,亚马逊向苹果提起反诉。

对于苹果的主张,不仅是亚马逊,美国微软、台湾HTC和芬兰诺基亚也予以反驳,他们认为“app store是与book store(书店)和toy store(玩具店)等一样的通用词汇”。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在2011年7月驳回了苹果对亚马逊立即停止使用“App Store”名称的要求。另外,还在2013年1月以“没有事实根据”为由,驳回了苹果对Amazon Appstore for Android涉嫌虚假广告的指控。

苹果公关部负责人Kristin Huguet称,该公司认为“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这项诉讼案”。Kristin Huguet表示,该公司的移动应用发送及销售服务“App Store”有90多万种应用,下载量也已达到500亿次,而且“用户知道在哪里能下载到他们喜欢的应用”。

另一方面,亚马逊的律师表示,“这是苹果单方面决定放弃诉讼,亚马逊现在可以自由使用appstore这个名称”。(日经技术在线 供稿)   

类似商品认定中产品用途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一方面,对于产品用途的判断,应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另一方面,如果产品的不同用途面对的是不同的消费对象,一般情况下应该以注意程度较低的消费者为准。

此外,判断商品是否类似除主要应考虑前述的功能、用途等因素外,知名度对于判断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也会产生影响。

ONLY告易趣网侵权一审败诉

三个较为知名的国际时装品牌“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一家丹麦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网上交易平台易趣网的三家运营商告上法庭。不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没有支持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ONLY”等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持有人是丹麦2001年11月21日公司(AKTIESLESKA-BETAF21.NOVEMBER2001)。这家公司在法庭上称,2003年4月及2004年9月,经中国有关部门核准,其先后从他人处受让“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注册商标。这些均系知名时装品牌,在中国境内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此同时,原告及原商标权人在中国境内仅授予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上述三枚商标使用权,有权生产和销售上述品牌产品。

  从2004年初起,原告方发现易趣网上有大量未经授权的商品交易信息,还搜索到冠以“ONLY大卖场”“ONLY专卖”“VERO MODA专柜”等名义的店铺多达73家。部分信息还带有注册商标标志,且价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许多。易趣网由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运营。原告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明知是侵权产品后,仍在网上销售或准予他人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由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易趣三家公司则辩称,原告无法证明网上销售的是假冒商品,而出售正品并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易趣网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所有信息都由用户上传发布,相关法规均未规定发布含有注册商标商品信息的行为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易趣网只提供服务而并非网络商品交易的卖方,无法对商品是否侵权进行判断,故不存在明知他人侵权、而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况且,为保护知识产权,易趣网上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方案”,由于原告未按该“方案”要求举报,以致被告无法采取进一步行动,故被告并不存在故意拖延及袒护侵权人进行牟利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让取得的“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然而,在此案中,一方面,易趣网并非网络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认为其直接使用了上述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另一方面,易趣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商,用户信息中涉及上述三个品牌的内容既非由其所为,且其对用户上传的海量信息也不具备控制能力。因此,无法推定易趣网已明知用户涉嫌侵权但不予制止、甚至继续提供发布、销售便利。况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易趣网上销售的商品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此外,原告未能明确指出易趣网上哪些具体商品或商品信息构成侵权,即要求被告方全部移除所有相关信息,这一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册QQ商标被撤销 腾讯状告商评委

人民网北京7月16日电  因在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QQ”商标被撤销,腾讯公司把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记者了解到,此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据悉,一中院将于今天上午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5月19日,原告腾讯公司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2008年3月7日获准注册。2009年11月26日,本案第三人奇瑞公司以上述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复制模仿驰名商标)、第二十八条(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腾讯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被告作出的争议裁决存在明显错误,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本案将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厦门姚明成功注册 潜藏价值超千万

厦门******)球星姚明闹了9年的商标纠纷,终于以厦门姚明织带胜出而告一段落。

“这真是一件喜事!”昨天中午,厦门姚明织带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明接受记者采访时感叹道。

厦门姚明和前NBA篮球巨星姚明,两人有关“姚明”二字的商标纠纷,始于2004年。当年8月17日,厦门姚明提出“姚明”商标注册申请,2007年11月19日,该申请被商标局以“姚明是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得注册”为由驳回。随后,厦门姚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决定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就在初审公告期内,有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其不予核准注册。厦门姚明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今年6月28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姚明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姚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一直到昨天,这份让姚明释怀的裁定书,终于抵达他手里。

“我一直都在期待这份裁定书,因为我相信自己肯定会胜出。”姚明说。

厦门姚明的自信来自哪里?作为其代理人的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邱晖介绍,一方面,虽然商标与球星姚明的姓名相同,但也是申请人自己的姓名,也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名称;同时,这一商标一直在规范使用中,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也并非是与篮球明星姚明从事的体育事业有关的商品,并未对球星姚明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边;绳编工艺品;针”等商品并非容易受明星效应影响的时尚类产品。

【背景资料】

资料显示,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从事各种织带、织带饰品、织带印花的生产和加工及纺织品等产品的进出口以及批发。经过几年的发展,“姚明织带”目前已是全球最大涤纶丝带、丝带印刷、丝带花饰制造商,是国内织带行业第一品牌。

【延伸阅读】

商标争夺战背后:“姚明”二字值多少钱?

站在记者面前的莆田人姚明温文尔雅,谈吐风趣,尤其爱好研究微信,喜收藏各类搞笑表情。这样的姚明,即便谈起与前NBA巨星姚明的商标纠纷,也是不温不火,很是“淡定”。

姚明坚称,将公司起名为“姚明”或注册“姚明”商标,都不是“傍大牌”。“在来厦门投资设厂前,我曾在莆田开了一家织带厂,不过名称不叫姚明而叫雅美。”姚明说,2004年8月,他在厦门工商注册企业进行名称核准时,由于海沧已有一家企业叫雅美,于是便决定用自己的名字命名自己的企业。

不过,眼下已获准注册“姚明”商标的他,还是会在私下向记者坦承,“姚明”商标背后潜藏的价值,的确十分惊人。“尽管未有专业商标评估机构作出评估,但预计至少有数千万元。”姚明说。

另一个数据或许也能从侧面阐述其价值。球星姚明代理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10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估中,姚明价值68.7亿元人民币,姚明为某一国际知名品牌广告代言,基本广告费高达4500万元。眼下,球星姚明虽然退役,但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品牌号召力仍然巨大。

事实上,记者也从多渠道获悉,由于球星姚明知名度太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围绕着“姚明”二字而产生的各类商标纠纷层出不穷,如“姚明一代”、“姚明一族”、“姚明—OBC”、“姚明世家”、“姚明正大”、“姚明正义”、“姚YAO”等文字或类似图案的篮球、运动鞋、服装及其他产品。2006年,还曾经有卫生巾企业抢注“姚明”商标的案例。据不完全统计,与“姚明”沾边的商标,经历了近百次商标抢注,其中大部分最后已被驳回。

App Store商标尘埃落定 苹果撤回对亚马逊诉讼

美英多家媒体(商业周刊、路透社和The Register等)7月9日报道称,美国苹果和亚马逊围绕“App Store”名称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此案原本预定8月19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联邦地方法院进行审理,但苹果向亚马逊提示了一份不起诉合约并撤诉,亚马逊也撤销了对苹果的反诉。

围绕亚马逊在2011年3月开设的Android应用在线商店“Amazon Appstore for Android”的名称问题,苹果在3月份起诉亚马逊涉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打虚假广告。随后,亚马逊向苹果提起反诉。

对于苹果的主张,不仅是亚马逊,美国微软、台湾HTC和芬兰诺基亚也予以反驳,他们认为“app store是与book store(书店)和toy store(玩具店)等一样的通用词汇”。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在2011年7月驳回了苹果对亚马逊立即停止使用“App Store”名称的要求。另外,还在2013年1月以“没有事实根据”为由,驳回了苹果对Amazon Appstore for Android涉嫌虚假广告的指控。

苹果公关部负责人Kristin Huguet称,该公司认为“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这项诉讼案”。Kristin Huguet表示,该公司的移动应用发送及销售服务“App Store”有90多万种应用,下载量也已达到500亿次,而且“用户知道在哪里能下载到他们喜欢的应用”。

另一方面,亚马逊的律师表示,“这是苹果单方面决定放弃诉讼,亚马逊现在可以自由使用appstore这个名称”。(日经技术在线 供稿)   

“能猫”学“熊猫” 被判赔10万

1962年获得商标注册,电线电缆品牌“熊猫”可谓声名赫赫,曾被评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然而,熊猫商标持有人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能猫”牌电线电缆。近日,杨浦区法院判令能猫公司停止侵权,停用“能猫”文字,赔偿1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案情回放】

 2011年11月,熊猫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陪同下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两卷电线。在透明塑料膜包裹上,有一圆形标志,右侧标明“能猫电线电缆”字样,右下侧标明“有限公司”。随后,熊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能猫公司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能猫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害熊猫注册商标、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能猫公司则辩称,以能猫作为企业字号,系经独立思考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取,本意为“有能力的猫”。在该企业注册登记时,熊猫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因而并无仿冒的意图和必要。在无恶意前提下,熊猫公司无权要求停止使用能猫企业字号。

 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能猫公司侵犯了熊猫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答:本案中,“熊猫”商标在能猫公司企业字号注册前已多年使用并获得较高知名度。在字形上,“能猫”与“熊猫”近似,极易使公众误认为涉案电线来源于熊猫公司。因此,能猫公司明显具有攀附熊猫公司商誉的主观目的。

 问:为何判令能猫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字号?

 答:注册“能猫”企业字号的时间远远晚于“熊猫”商标。虽然企业将“能猫”字号解释为“有能力的猫”,但并不合乎常理。如果仅要求“规范使用”,仍不能避免混淆,因此判令停止使用。

“呷哺呷哺”商标侵权

在团购网上发现另一家餐饮公司以“阳光呷哺”的名义销售团购火锅套餐,因认为其名字中含有“呷哺”二字,容易让顾客误以为“阳光呷哺”来源于“呷哺呷哺”,著名火锅品牌“呷哺呷哺”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窝窝团”)、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呷哺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呷哺公司”)诉称,近期发现石家庄呷哺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销售团购火锅套餐,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原告极为相似。请求法院判令石家庄呷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报纸媒体上登载声明,以消除对原告侵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还向石家庄呷哺公司索赔8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名字中都含有‘呷哺’两个字,石家庄呷哺公司就是想借助‘呷哺’之名搭便车,利用呷哺呷哺已经打造出的品牌声誉抢占市场。”呷哺呷哺公司还诉称,窝窝团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商,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为石家庄呷哺公司提供了侵权平台。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呷哺”二字是否为通用名词展开辩论。石家庄呷哺公司代理人供诉称,“阳光呷哺”与“呷哺呷哺”四字中只有两个字一样,而“呷哺”实际为“小火锅”的通用名词,并非原告专用。原告则对此表示否认。“而且,呷哺呷哺只是在北京地区较为知名。在石家庄地区,是‘阳光呷哺’率先开店后,‘呷哺呷哺’才进驻到石家庄地区。”石家庄呷哺公司代理人表示。

 

     “在与石家庄呷哺公司合作前,我们按照程序,对它的相关资质进行过核实。此外,在得知其疑似侵权后,我们已经将相关货品下架,已经尽到义务。”窝窝团代理人称。

 

       当日,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告最终拒绝接受调解,此案当日并未宣判。

"SF"商标争夺案

 经常使用顺丰快递的人对“SF”的标识并不陌生,然而“SF”作为两个普通的英文字母是否能为顺丰快递所独有?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丰物流)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下称商评委)、第三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下称顺丰速运的商标异议复审案。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商评委的复审裁定得以维持,盛丰物流或将不能继续使用“SF”的英文标识。
    此次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是由盛丰物流在2004年提出注册申请的第4310769号“S·F”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社、旅游安排等服务上。
    在异议期内,顺丰速运就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的第3097985号“SF”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商评委作出驳回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裁定后,盛丰物流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盛丰物流表示,从商标外形上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存在区别的,引证商标是将“S”与“F”两个字母变形错位排列而成,而被异议商标则是将“S”与“F”中间以一点相区分进行平行排列组合。而且被异议商标在使用时通常与“盛丰物流”的汉字标识同时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盛丰物流该案代理律师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对该商标在物流市场上进行了广泛使用,并在行业内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还未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同时盛丰物流与顺丰速运虽然同属于物流行业,但两者针对的是不同的物流细分市场,盛丰物流主要针对的是道路仓储运输,而顺丰速运主要经营的是快递行业,两商标可以共存市场进行使用。
    对此,顺丰速运表示,引证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市场辨识度,虽然“SF”是常见的字母,但通过顺丰速运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与其建立了紧密的指向性和联系度。同为物流行业经营商,盛丰物流应对此有所知晓,其仍使用、注册“SF”标识具有搭便车之嫌。
    日前盛丰物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目前正在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阿迪王如何破解商标难题

 与阿迪达斯和解,阿迪王被动地失去了其中文商标使用权。

  日前,国际运动品牌阿迪达斯与国内运动品牌阿迪王长达五年的侵权诉讼案终于以双方和解告一段落,阿迪王将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

  阿迪王是阿迪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王)的中文注册商标,阿迪王品牌在创建之初就因与国际运动品牌阿迪达斯有着相似的商标和Logo而饱受争议。

  “失去中文商标,阿迪王原有品牌的影响力积累几乎归零。”鞋服行业评论员马岗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不过他也表示,这或许正是阿迪王转型的最好时机。

  很显然,阿迪王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与阿迪达斯达成和解之后,阿迪王正式启用adivon为其新品牌,并且在品牌营销方面动作频频,特别是通过赞助电影等形式来拓展娱乐营销领域。

  按照阿迪王品牌总监刘峰的规划,adivon将通过改善营销方式,促进品牌转型,拓展年轻消费群体,打造更为时尚、更为亲民的品牌形象。阿迪王想要扩大其品牌影响力的决心,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如今的行业模式早已发生了变化,企业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如果仅仅是通过广告营销和拓展渠道的手段似乎还远远不够。此外,在国内整个体育品牌行业不景气,国际体育用品巨头们纷纷选择在中国下沉销售渠道的情况下,阿迪王又将如何实现其品牌的重生与发展?

  山寨之困

  回顾阿迪王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山寨形象一直是阿迪王遭受诟病最多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地方。

  时间拨回到20年前。彼时的福建省泉州市正掀起外贸代工的热潮,聚集了大批以外贸代工为主的鞋服企业。阿迪王的创始人丁建辉正是在这个时候创建 了以外贸代工为业务的福建华珠鞋业有限公司。随着代工企业纷纷转型做品牌,丁建辉也下定决心将企业进行转型,2006年,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 成立,其品牌定位于国内三、四线城市,售价多在100~300元之间。

  基于阿迪王与阿迪达斯较为相似的中文商标名称和Logo,在2008年,有关阿迪王山寨阿迪达斯的讨论开始在各门户论坛上出现,经过很短时间的发酵,整个互联网对阿迪王的调侃便已经铺天盖地。伴随着其中愈演愈烈的恶搞成分,阿迪王被死死地烙上了“山寨大王”、“傍大款”的标签。

  曾有人评价,阿迪王的发展模式实际上是一种野蛮的山寨式发展。在国金证券(600109,股吧)纺织行业首席分析师张斌看来,如今整个体育用品行业的发展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野蛮生长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合现在的市场。

  不过,阿迪王方面并不认同这种观点。刘峰认为:“品牌并无贵贱之分,关键在于经营,经营不好,谁都可能成为你的对手。而经营好了,谁都不是你的 对手。”在他看来,阿迪王品牌一直以来都是走自己的路,且阿迪王所针对的消费群体主要存在于三、四线市场,阿迪王与阿迪达斯在产品价格上的区隔也十分明 显,两个品牌之间并无直接的竞争关系。

  “知名度有了,却被扣上山寨的帽子,严重影响了品牌美誉度。”阿迪王创始人丁建辉也表示很无奈。

  但显而易见的是,阿迪王所面临的问题绝不仅仅是品牌美誉度受损这么简单。

  2008年8月,阿迪达斯就以阿迪王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阿迪王诉至营口市中院。2009年7月,阿迪达斯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2010年4月,法院驳回阿迪达斯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事情还没有结束。沉默3年之后,阿迪达斯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阿迪王”注册。

  阿迪达斯如此大费周章的要打这场官司,与其品牌在中国的经营布局、渠道下沉不无关系。体育运动品牌巨头阿迪达斯曾制定了一个名为“通向2015 之路”的计划,目标是把阿迪达斯深入到中国1400多个中小城市。而就在此时,阿迪达斯发现,与其中文商标和图案Logo相似的中国运动品牌阿迪王早已占 据了中低端市场,战火由此点燃。

  事实上,阿迪王面临的问题也是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曾经面临的问题,而该品牌的成功或许能够给予阿迪王一些借鉴。据业内人士透露,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在成立初期因与某知名汽车品牌商标相似而发生了纠纷。

  后来该知名运动品牌放弃饱受争议的原有品牌商标和标识,启用新的品牌名称与标识,重新塑造品牌形象。经过多年的苦心运营,再加上巨额营销投入,它迅速发展成为国内运动鞋一线品牌,在国内行业中拥有重要的影响力,并成功地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重新起步

  与其境况相似的阿迪王也在悄然酝酿着一场变革。

  登录阿迪王官方网站,曾经的“阿迪王”中文商标和倒三角Logo早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adivon”的英文标识。阿迪王在天猫官方旗舰店的名称也改为“adivon官方旗舰店”,而在阿迪王最新款的产品中,其运动鞋和服装上已不见“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换成了英文商标“adivon”。

  与此同时,阿迪王在全国的大部分门店正在开展清仓甩卖,门店招牌也在重装。刘峰表示,公司的新产品将不再使用阿迪王中文商标及其Logo,旧产品的下架还有一定的缓冲期,目前经销商还可以继续销售旧产品。

  当然,阿迪王需要改变的方面远不止于此。

  在阿迪王官方网站上,一张极具时尚气息的《小时代》电影海报占据了整个页面,让人很难想到这会是一家运动品牌的官网。

  “《小时代》电影对于郭敬明来 说,是一次跨界与转型,对于adivon来说也是。”刘峰认为,这正是阿迪王的全新营销方式。与以往采用传统的体育赛事赞助的方式不同,阿迪王开始通过赞 助电影和电视剧的形式,积极拓展娱乐营销领域。对于未来,阿迪王还会继续坚守阵地,同时也会找一些竞争较小的地方,开拓新市场,比如与非洲地区的国家做专 卖店和深度合作。

  尽管阿迪王在营销和渠道上有了全新的规划,但是品牌必须要讲究产品特色和性价比,而不是一味地注重广告和渠道。现在整个行业处于一个品牌变革 期,运动品牌的市场空间已经铺满,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趋向成熟,品牌很难再通过简单的营销和渠道就能够获得成功了,必须回归到产品本身。

  事实上,就在国际运动品牌纷纷抢占二、三线市场的时候,国内体育品牌如李宁、安踏等也加大了渠道下沉力度,拓展中低端市场。而在阿迪王的总部所在地,泉州晋江就有上百个运动品牌在互相争夺低端市场。这些运动品牌不仅定位与阿迪王相同,且价格区间相差不大,都将成为阿迪王重生之后的有力竞争对手。

  除此之外,随着中国体育用品市场持续低迷,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趋向理性,再加上生产成本的不断提高。阿迪王曾经的渠道优势和低廉的价格优势似乎已不再明显。

  和阿迪达斯的官司,把阿迪王逼上了重塑品牌之路,但从某种角度来看,官司本身却为重生的阿迪王或多或少做了一些品牌铺垫。通过这场官司,消费者对阿迪王的市场认知度有了很大的提高,阿迪王或许可以借此机会提升自己新品牌的影响力。

  天使投资人、中国品牌经理人协会常务理事赵刚对《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表示:“由于体育品牌市场已经是一个竞争白热化的市场了,阿迪王还需要 在产品细化方面努力,此外,阿迪王可以借势推出新品牌。”户外行业还是一个朝阳产业,有很强大的市场,阿迪王完全可以选择借助新品牌攻打户外市场。“当 然,加强线上和线下的结合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危机就有机会。”

  换装上路,阿迪王不会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目前仅在福建泉州,就有不少体育品牌的商标与国际品牌的商标相似,近日,迈克尔·乔丹起诉国内运动品牌“乔丹体育”的侵权官司就闹得沸沸扬扬。阿迪王与阿迪达斯的官司或许能够让目前中国企业在权益保护方面引起重视。

  正如马岗所言,山寨不可能因为一两个案例而消失。阿迪王案让国人对法律心生敬畏。而眼下,国内的体育用品业正处于调整阶段,这一轮调整会让市场更加集约化。不论是阿迪王,还是更多的体育品牌企业,或许更应从长远的角度规划自己的品牌战略,在调整中找到自己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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