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op

行业资讯 (1598)

“情人眼里出西施”品牌

 “情人眼里出西施”这句话,大概是关于诸暨的最广为流传的一句俗语了,很多外地游客都是听了这句话慕名来到诸暨。不久前,这句话在诸暨成功注册为商标。 商标注册人赵萍出是暨阳街道浣纱社区居民,浣纱社区正是西施的老家。

  据介绍,两年前,赵萍开办了一家公司,从那时起,她先后注册了“苎萝山”、“苎萝村”等近百个和西施有关的商标。 “我就是想推******

“我的薯片可比克”他不是我的了

“快乐每一刻,我的可比克!”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达利公司)的休闲食品“可比克薯片”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然而达利公司日前却在一场商标纠纷中败下阵来。因他人在饼干、蛋糕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可比克KEBIKE”商标,该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达利公司欲以其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撤掉该商标但未能如愿。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达利公司又提起商标争议,根据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达利公司的愿望再一次落空。
  2003年3月,枣庄市广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第3490687号“可比克KEBIKE”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10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0类饼干、蛋糕、膨化水果片等商品上。2011年5月,争议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山东亮康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亮康然公司)。
  该案引证商标为达利公司的第3319866号和第3319865号“可比克COPICO”商标、第3485719号和第3485720号“可比克COPIC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鱼干等商品和第30类馅饼等商品,其申请注册日和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
  达利公司曾针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达利公司在法定期内未对上述裁定提出复审申请,该裁定已生效。
  2010年2月,达利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引证商标暂未涉及的商品项目上,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或相关联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商评委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亮康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使达利公司在行政争议程序中再次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亦不应当再次予以审理,商评委对此进行审理并据此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超出了评审范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达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行家点评:
  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律师):该案是商标争议过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冲突的典型案例,非常有代表意义,可以为此后同类案件划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同时也是对相关权利人及时通过正当程序主张权利的一个重要警示。
  该案中,商评委裁定从实体上看是正确的,但是该案中达利公司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依据申请撤销争议商标,而商评委引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作出的裁定超出了达利公司的申请范围。商评委的上述裁定因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九条而被依法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以通过异议、异议复审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提出质疑。一件注册商标在完成其核准注册的程序之前,已经就异议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完成了其全部的行政和司法审查的程序。在其完成核准注册程序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准注册以前已经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申请裁定,不仅毫无实际意义,还会引起程序上的混乱,导致异议的终局裁定丧失已确定的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达利公司在异议失败后放弃了自己的程序权利,最终导致的不利结果应该自行承担。该案两审判决的要旨在于其以牺牲个案的实体正义来维护程序正义,维护商标评审的严肃性,是值得称道的。
  
  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笔者认为,商评委的争议裁定超越了争议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并且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首先,商标争议裁定主动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超越了达利公司主张的范畴。达利公司提起商标异议的依据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而在商标争议阶段为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商评委在争议裁定中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情形进行审查,并最终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裁定撤销争议商标,超越了达利公司最初申请商标争议的范畴,属超范围审查。
  其次,在商标评审中,“一事不再理”体现在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前提为“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新的事实是以新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新证据应该是在裁定或者决定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确实是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该案中,虽然达利公司在商标争议阶段提出了新证据,但这些证据不是针对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新证据,商评委之前的异议裁定与之后的争议裁定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变化,但裁定结果却大相径庭,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田开“雅阁”锁成功

他人申请商标“雅阁YAGE及图”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弹簧锁、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与在先核准注册的文字商标“雅閣”核定使用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前述两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浙江省温州市自然人赵辉于2004年12月提出第4442873号“雅阁YAGE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锁(非电)、弹簧锁、挂锁、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本田株式会社)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本田株式会社随后提出复审申请。
  据了解,在异议阶段本田株式会社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1581858号“雅閣”文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于2000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6月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1年6月。
  经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本田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商评委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
  二审法院认为,两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与用途上关联密切,且消费群体基本相同,因此构成类似商品。另外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标志无明显区别,二者构成近似。综上,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判决维持关于撤销商评委对前者予以核准注册裁定的一审判决。
行家点评:
  秦广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焦点问题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商品类似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品类似的判断中仅具有参考作用。如果两商标指定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则应当突破分类表的限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商品类似”的判断以是否容易发生实际的市场混淆为标准,即相关公众在实际的市场中是否容易发生误认。对于是否容易发生混淆误认,还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
  该案中,引证商标“雅閣”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异议商标尚未使用。结合相关公众对于“车”和“锁”的使用习惯,法院认定两者指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车”与“锁”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是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综合考虑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其它案件中的“车”与“锁”也一定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还应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为标准。
  
  丁红涛(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
  商标局和商评委作为行政机关在审查和复审时,认定“车”与“锁”不是同一类别,且在生产工艺、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进而认为被异议商标应当核准注册。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定两者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具体到该案,“锁”和“车”这两种表面看来风马牛不相及的商品,可能因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两种商品有较大关联性,或者其提供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而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该案二审判决裁明,本田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引证商标在自行车、手推车、包等商品上使用情况的证据。引证商标虽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确实有一定的知名度,汽车、摩托车的消费者与汽车、摩托车锁的消费者也确实有一定的重合度。因此,认为机动车用锁的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动车锁误认为与本田株式会社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存在特定联系,并造成混淆,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本田株式会社并没有提供其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使用引证商标的任何证据,因此,认为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用锁的消费者会认为非机动车用锁与本田株式会社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有较大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有待推敲。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还包括包类用金属锁,这种锁的消费者与车辆的消费者不是同一群体。从本田株式会社提供的证据看,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包”类商品。包用金属锁与车辆在功能与用途上没有任何关联,消费群体完全不同,不会造成混淆,二审判决认定两者构成类似商品,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用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构成类似商品,有一定道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锁等非机动车辆用锁、包用金属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构成类似商品,仍有可探讨的余地。

******

业内呼吁著作权法修订提速

音著协等9家协会近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建议书,呼吁将著作权法修订列入一档立法计划,尽快启动。

  著作权法的修订,在经历去年轰轰烈烈讨论后,前不久被列入国务院二档立法计划。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二档为预备项目,抓紧研究;三档为研究项目。著作权法修订被列入二档立法计划,意味着著作权法的修订或年内无望。

  国家版权局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2012年3月31日和7月6日两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已于2012年12月18日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

  据了解,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在报给国务院法制办之前至少十易其稿。先后收到社会各界1800多份意见。修法专家委员会也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

  9家协会在建议书中指出,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2001年,为履行加入WTO做出的修改知识产权法律的承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首次修订。为履行WTO争端裁决,2010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定位于“小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仅限于已没有太多争议的条款,而对著作权人权利加强保护的内容未能得到全面落实。

  9家协会称,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持续加快的影响下,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巨大的冲击。由于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加上盗版的影响,在过去的十年中,创意产业的发展遭遇困境,创作者和制作人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音乐、文字、影视、摄影等内容产业与互联网企业争讼不断,其中有些内容产业濒临困境,如唱片产业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产业的壮大之间的平衡问题亟待解决,而根本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修订著作权法来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9家协会一致呼吁,在此背景下,尽快启动著作权法的修订,不仅是整个创意产业之幸,有利于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更是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重大举措。

9家协会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日本唱片业协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记者 胡建辉)

******

“来伊份”的“来俩份”梦受阻

本报讯 知名休闲食品连锁品牌“来伊份”运营商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来伊份公司)申请注册“来俩份”商标遭遇驳回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该案一审有果,“来俩份”商标被驳回注册的原复审决定得到维持。
  据介绍,来伊份公司于2010年5月申请注册第8347373号和8347222号“来俩份”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模型材料等商品上和第42类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
  行政审查阶段,因申请商标被认定使用于指定商品缺乏显著性而遭遇驳回。
  来伊份公司认为,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不属于普通商贸用语,具有商标的可区分性。另外,“来俩份”是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来伊份”商标的系列商标,“来伊份”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来伊份”商标构词手法上相似,可以使消费者建立申请商标与来伊份公司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亦具有显著性的特征。
  在复审申请被驳回后,来伊份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未支持来伊份公司的注册申请。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来伊份公司在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等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来俩份”商标,来伊份公司表示此次的注册也是作为防御性商标进行申请。(杨 柳)

******

代理期满仍用商家招牌构成侵权

“立邦”油漆的授权代理商在代理合同期满后,因为还有货物未售完,继续使用“立邦漆”商标店面招牌和广告招牌,被“立邦”商标的权利人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日前,该案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成功调解。
  原告诉称,其系“立邦”系列商标专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立邦”产品的生产商生产该全系列各种油漆和涂料产品,在消费者心中享有较高声誉,且“立邦”文字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该公司为维护品牌形象,对销售商品进行了专卖许可资格管理,被告作为油漆、涂料行业经销商,在与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的情况下,在商铺招牌上擅自使用“立邦”注册商标作为其商铺营销标识,并标注专卖授权号,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经营系已获得原告授权,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日前,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同意由被告在3个月内拆除油漆店内有关该商标的招牌、店堂背景、橱窗广告,并补偿该公司1万元。
行家点评:
张涵(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此类型案件近些年屡见不鲜,对于产品经销商来说的确应该提高对商标权的认识。从我国商标法意义的角度讲,注册商标专用权只属于合法注册人,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现实中,很多销售商认为自己卖的商品是正品,亦或者是有正规进货渠道,则肆无忌惮地对权利人的商标任意使用,这显然是陷入了一种误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销售商对于商标的使用方式应该从其合同约定;而无代理关系或者代理关系终止后仍将注册商标用在其门店、广告中为其招揽生意,则因可能误导、混淆消费者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当然,这里面也涉及经销商是否为善意使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就已经指出,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善意使用商标,未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这其中两个核心要素是:第一,使用是否善意。这里的“善意”指的是为了推广权利人的产品而使用,并非借助权利人的商标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第二,是否为授权经销商,即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商标使用,如果并非获得授权或者授权已经终止后继续使用,消费者将对商铺的经营资格产生误解、误认,最终损害的依旧是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高天乐(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部长):在该案中,双方自愿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之下,达成了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利于案结事了和实际执行,并无可非议之处。但是笔者认为,从案件本身反映的事实来看,有其他的空间可以讨论。
  首先,商标权的保护不是仅立足于商标本身,而是商标与商品结合后与特定市场主体相联系的标识性。而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行为,因破坏了此种标识功能,才构成商标侵权。但案件中代理商的身份真实(起码是阶段性真实),油漆尾货库存亦来自于权利人处,其销售行为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就无所谓侵犯权利人油漆类商标权的结论。
  其次,前代理商在代理合同期间使用“立邦漆”商标店面招牌和广告招牌,系对自身资质及所代理产品真实性的合理宣示,应视为权利人的一种可得推知的默示许可,而合同期满后代理商的擅自使用则欠缺合法性基础,仍是意在维持前后一致的营业环境,以便使竞争优势不降低,但此处因未见与假冒产品的结合,故以违反诚信原则的后合同义务或不正当竞争进行评价,似乎亦为可行。
  最后,该案之纠纷反应了诸多问题,其中一个方面是对正品尾货的处理方式理解不一,权利人主张的“绝对合同期限”形式上具有合理性,但也可选择基于曾经的合作关系,允许前代理商在一定期限内消化库存,给予宽容。前代理商在丧失身份后,应对原先的使用方式进行修正,既告知消费者其产品信息,又合理地划清自身与权利人的界限。

 

******

“相宜本草”变“植物本草” 认定侵权被判赔

8月15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决雅升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2012年10月,相宜本草公司代理人在上海某商店,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植物本草海藻润手霜”、“植物本草红石榴润手霜”等产品,发现除了“相宜”二字被“植物”替换,产品其他图文均与自己的相宜本草产品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对比“相宜本草”和“植物本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涉案两款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应赔偿相宜本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

腾讯“微云”被诉侵权 或申请新商标

近日,腾讯就再次陷入“微云”商标侵权案之中。在此之前,腾讯的微信、QQ都接连遭受商标诉讼,直到现在也没看到结果。

这次将腾讯告上法庭的原告是来自上海的微云软件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法院已对此案正式受理。

原告微云软件称,腾讯公司侵犯了“微云”商标专用权。“微云”二字不但是原告微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而且早在2007年微云公司即申请注册了“微云”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但是,腾讯公司近期一直在大力推广同样名为“微云”的网盘服务,并且已经通过按照QQ会员等级配置“微云”网盘容量的方式间接收费。

钛媒体小编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微云商标时,网站经常显示错误,在计算机软件这一类别里只获得一个信息就是,只有一家申请注册了这一商标,但不能查看到具体是哪一家公司。根据国家商标局的流程,要超过六个月才能显示申请人。

根据中国商标注册法的原则,谁先申请谁优先拥有权益,腾讯能否申请到该商标,恐还将取决于此。至于为何会出现有两三家以上都申请“微信”商标的事儿,是因为商标局每天都会收到大量的商标申请,而且数量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商标局的工作人员的数量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递上去的商标申请并不能得到及时的审查,大量的时间都花在了排队上。

商标审理人员主要审查的是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等内容,比较复杂,所耗费的时间也较长2—3年都有可能。就像QQ商标的事儿腾讯和奇瑞已经打官司打了10年了。

再回到微云商标这件事儿上,原告上海微云公司发给钛媒体的一份说明结尾写到:“如今‘微云’二字恐怕早已价值连城,腾讯公司与微云公司之争也必将被赋予更深层次的意义”。

不过,目前腾讯公司并未对此事件作出回应。尚未清楚国家商标局的最后认定,如果确实已为微云公司所注册,腾讯想要持有微云商标,就得从原告手里买了。

或许按照腾讯此前处理微信商标的做法,申请一个新商标即“腾讯微云”?

 

******

“斯诺登”申请商标 已被受理

 

“斯诺登”成为热点人物后,这三个字也被抢注商标。昨天,北京一家鸿远蓝翔科技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申请书,要把“斯诺登(英文Snowden)”注册为一种环保电动汽车机密技术的商标,商标局已受理该申请,但这不代表该商标已获准注册。

为什么偏偏要选“斯诺登”为电动汽车技术命名?申请公司负责人朱和丰称,他们“研发的技术与斯诺登一样,集大量秘密于一身,这些机密技术有很大价值”。不过商标专家对此事并不看好,称可能会因具有不良影响,驳回申请。

 

******

订阅此RSS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