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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希望天下无假

“职业打假人”:希望天下无假

原标题:透视“职业打假人”:希望天下无假

中新网长沙3月15日电题:透视“职业打假人”:希望天下无假

记者李俊杰

“你准备何时退出打假维权的行列?”对于这句被反复问及的话语,66岁的喻晖思索片刻后,回答仍模棱两可,“这个不好说。”

尔后,他又开始兴奋地讲述他打假生涯的各种经历。

因坚持打假19年,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素有“湖南王海”之称的喻晖总是电话不断:接受采访、应邀参与“打假”行动、为消费者答疑解惑……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人气最火爆的时候”。

然而,与喻晖的“风光”相比,在打假维权这个******,全国各地每年都有人带着沮丧抱憾离开。

这个群体的背后,很难用简单的几个“标签”来解读全部。

为何要打假?

从普通消费者变成专业的打假维权人士,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曾是消费权益的受害者。

在打假界,“元老”王海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1995年3月,这位22岁的山东青岛人在北京一商场购买了两副耳机,后被证实为假冒商品。

抱着一试的心态,王海依据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功索赔。

按照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成功打假索赔,将获100%的收益。

这一年,被称之为“消费者维权元年”,一批个人打假索赔者相继出现,是为“王海现象”。

喻晖打假的“第一桶金”,便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条规定获得的。1996年的3月15日,喻晖来到长沙市东塘某百货大楼购买了360元名为“商务牌”的不锈钢系列产品,随后他发现,该商场卖的都是冒名顶替的假货,原本产自上海的知名品牌“商务牌”不锈钢产品,却贴着产自潮州厂家的伪造商标。

商场主管出面受理了喻晖的投诉。之后不到两个小时,他依法拿到翻了一番的货款赔偿金720元。

在此之前,喻晖因受伪劣商品之害,变得穷困潦倒。1993年,喻晖在长沙创办了一所民营美容美发培训学校。他花十余万元从广州购回一批教学设施,用了不到半年,便频频出现故障,甚至险些酿出安全事故,这给学校声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喻晖办学血本无归,还欠下了十几万元银行贷款。

“最初打假是为了报复制假的商家,但后来发现,原来打假也有无限商机。”之后,喻晖索性“改行”,一门心思加入到打假行业。

被外界称之为长沙“较真哥”的黄平国,亦是源于受害而成为打假人。1997年,黄平国把1000多公斤工业盐买回来当食盐,而卖盐的商家却不愿赔偿。为此,他跑了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均被“踢皮球”。从此,他开始关注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当然,除了能够维权,打假人也能享受到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

怎样去打假?

“社会上将我们称之为‘职业打假人’,我认为表述欠妥。”对于这个称谓,喻晖与黄平国均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在他们看来,严格意义上的“职业打假人”应该是指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执法人员,“我们只能算是专业打假人士或热心维权者。”

然而,打假并非易事,涉及方方面面,包括诸多专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多位打假人士透露,在他们这个圈子中,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素质良莠不齐,这也成了一些打假人退出的主要原因。

要想在“打假圈”立足,必须有自己的生存法则。

熟稔法律法规自然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喻晖、黄平国等打假人士,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条文,能随便说出具体的条款。

王海是打假群体中首个以公司打假为主的人。1996年,他创办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随后又成立王海热线工作室。前者帮助企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协助执法部门取缔之,后者则为百姓提供免费咨询。

被称为“新疆打假第一人”的郑郁新,2001年从单位辞职后,从事过婚姻调查、债务追讨等业务。当看到王海将个人维权上升到公司维权后,郑郁新2004年也成立了调查事务所,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公司最主要的一项业务。

“个人买假索赔有其局限性,不可能成为一个长远的事业。”王海认为,成立公司后,可以抵御各种风险,也可以通过组织与组织的博弈,取得胜利。

而今,王海的打假公司事业越做越大,深圳、杭州等地正在筹建新的分公司。他很满意自己现在的打假状态:靠两家不同的公司“两条腿”走路,既可赚钱,也不妨碍帮助、指导消费者打假维权。

但是,目前活跃在许多城市的职业打假人,多数仍是单兵作战。

多位打假维权人士告诉中新网记者,通常情况下,他们在发现“问题食品(商品)”后,首先会选择找到商场、卖家或生产厂家交涉,如果协商不成再找当地工商部门;若再未果,则采取起诉方式。

喻晖的打假“风格”是:短、平、快。正规的商场超市是喻晖的主要“目标”。他发现问题商品后,若问题不普遍,会通知商场值班经理,建议他们撤柜,加强管理。

反之,如该商品为品牌,销售量多面广、性质恶劣,他搜集证据后会以最快速度找到工商部门,让他们协调处理。

“一味地跟商场去交涉,弄得不好就被对方扣上敲诈的帽子。”喻晖说。

喻晖并不否认打假索赔能赚钱,他用“利国利民利己”来回应外界的质疑。他说,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过程中自己付出了劳动代价,赚钱也是合法所得。

与喻晖相较,今年41岁的黄平国打起假来,更“生猛”一些。

黄平国介绍,他购买商品后,会在第一时间将购物发票、产品包装等凭据扫描下来,快递给工商或质检等执法部门。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等到官方答复,他便起诉政府行政不作为,其后才会考虑打民事官司索赔。

近年来,黄平国上百次向企业索赔,数十次状告政府部门。“较真哥”的称号由此而生。

对于时下流行的“网购”打假,喻晖因为过于麻烦选择了放弃。但这丝毫未影响到黄平国的兴趣。黄说,若收到货品后发现有问题,他依旧会采取惯用的方式: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让他们出具受理书和处理结果,逾期则起诉。

打假维权之困

任何事情都有其多面性,打假维权也不例外。至今,针对打假人群体,仍存在一些争议。

喻晖估计,中国的大多数城市,都有百人左右的职业打假队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打假人员相对要多,大约在1000人左右,这与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不过,目前对于这一行业的规模,尚无官方统计数据。

在记者随机采访时,一些受访人士认为,早年的职业打假人往往以消费者代表、打假英雄形象面世。但后来很多人都觉得,他们越来越像是生意人,甚至把打假作为牟利的工具和职业。

某知名酒类湖南分公司一位从事售后服务十余年的负责人感叹,“职业打假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精通相关专业知识,一旦出手基本不落空。而许多知名商家为了顾及品牌声誉与社会影响,不想进入审判程序,多数以调解及和解的方式了结。

该负责人说,一些普通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也乐意去找职业打假人,获得赔偿后私下分成。因此,走法律程序只需几百元即可解决的问题,职业打假人介入后,往往要成倍赔偿才肯收场,“更有甚者,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打假人成为竞争对手之托的‘枪手’。”

这位人士也透露,新产品上市前,一些公司会主动找到打假人,请他们对外包装等进行“把关”,以免日后惹麻烦。

这个群里遭受外界诟病的重要原因是,其中不乏一些敲诈勒索而获刑的打假人。2011年12月15日,有“成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刘江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案庭审时,曾吸引了全国各地一些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

事实上,专业打假人士需要承受的,不仅仅是来自外部的质疑,还有来自法律层面的困惑。

多位受访的打假人士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过去,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一些法院不予支持。

直到去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其中的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等于对争议了近20年的知假买假问题给予了一个明确的司法结论。”喻晖说。

即便如此,王海依旧认为,单纯从商业的角度说,打假不是一门好生意。王海说,公众看到的只是他们赚钱的一面,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状态鲜有人关注——即便他戴着墨镜,还要抵御各种风险的侵袭,如恐吓、威胁。诸如此类境况,喻晖、黄平国等也都遭遇过。

不过,对于打假人群体,点赞者兼有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表示,打假行为微观上虽然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但总体上对社会是有益的,可以帮助社会净化在消费服务领域的违法不端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只要没有采取违法的方式,都应给予支持。他认为,打假对规范经济秩序及广大消费者多有裨益,不能因为打假人牟利,而追究打假人的责任。

打假人待规范引导

“有时候买假不一定能得到赔偿,风险很大。”喻晖说,2000年以前坚持至今的湖南专业打假人已所剩无几,一些打假多年的同行无奈退出了这个圈子。

他认为,消费者不可能对每件商品了如指掌,仅能凭经验对商品属性进行初步判断,顶多只是怀疑,鉴定难是当前消费者普遍存在的维权困局。

从事打假维权多年的黄平国说,虽然通过打假人士的介入,不合规格要求的商品食品逐年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这需要职能部门继续加大监管力度。

“我希望天下无假,更愿意看到消费打假维权这个行业失去市场。”黄平国充满期待地说。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表示,在对打假人士总体接受和认可的基础上,应注意规范和制约打假人的部分不端行为。他们有一些极具个人主义和追求发财、牟利的打假行为,极容易超越界限,从而危害市场秩序和法律规范。因此,他建议在对其合法行为予以保障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其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比如不得陷阱打假,不得敲诈勒索,不得暴力胁迫等。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李健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人是监督市场消费公平诚信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但仍有其不足之处,需要国家予以规范引导。比如是否可以对该群体给予明确立法保护支持,让其更加光明正大地打假,减少社会非议。同时也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引,让其打假更加规范有成效。最后对该群体也要考虑给予一定的监督培训,从而防范矫枉过正,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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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新期盼--商标注册大厅为民服务纪事

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新期盼--商标注册大厅为民服务纪事

时间:2015-3-21  来源:腾讯财经
 

 

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新期盼
工商总局商标注册大厅扎实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纪事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 张晓松)商标受理通知书从过去一个月后送达改为当场发放;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从36个月缩短到10个月;商标服务从有形窗口向无形窗口延伸……

  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大厅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创新服务手段,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

  以申请人满意为第一标准,不断强化服务意识

  走进位于北京市三里河东路的工商总局商标注册大厅,人们可以看到专门设立的“党员先锋岗”和“党员示范窗口”,可以看到共产党员佩戴着统一徽章标识上岗服务,可以看到墙上公示的“五个满意”承诺……

  在这里,千方百计方便申请人成为一切工作的主线。商标注册大厅公开承诺,要在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人员形象五个方面让申请人满意,并把承诺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工作窗口、每一位工作人员。

  在这里,党员成为带头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标兵。他们主动亮明党员身份,接待好每一位申请人、接听好每一个咨询电话、办理好每一件申请,确保申请受理工作顺畅高效运行,努力使每一位前来办事咨询的申请人满意而归。

  想群众之所想,认真改进服务作风

  今年10月27日,四川一家酿酒企业到注册大厅窗口一次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376件和商标变更申请980件。这样大的工作量,即使当日值班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全部动手,也难以在1个工作日里办理完毕。

  商标注册大厅立即启动应急机制,临时增派非当值工作人员到窗口审理申请材料,当天全部受理了这家企业的申请材料。

  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商标注册大厅把改进作风、努力为申请人排忧解难作为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这个大厅承担着申请受理、财务收费、咨询查询、注册证发放、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五大块业务工作,设有25个对外服务窗口,全年业务接待量达9万多人次、受理商标直接申请8万多件,日常工作强度很大。但是,商标注册大厅明确要求工作人员,即使面对再繁重的工作,也要保证对前来办事咨询的申请人微笑服务、耐心解答、高效办理。

  从小处着眼,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我们改进一下流程,群众就少了许多麻烦。我们有小的变化,就会赢得群众大的满意。”这是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常说的一句话。

  有的商标续展申请人临近最后期限才来办理,提交的材料又不齐备,等再回去重新补齐材料就有可能超过法定期限而无法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针对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大厅采取先受理、后补材料的做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申请人因为申请书地址有误或地址变更等没有收到受理通知书,多次到商标局查询补办,甚至因此产生纠纷。针对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大厅克服困难,逐步实现了当场收件、当场发放受理通知书,大大节约了申请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有的申请人反映,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在路途中容易丢失,而填写支票也很不方便。针对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大厅积极与银行部门协调,在大厅规费窗口安装了POS机,实现了银联卡刷卡缴纳商标规费。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商标注册大厅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处做起,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在依法办理的前提下不断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切实提高了服务效能。

  拓宽无形服务窗口,不断创新服务手段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不同层次的需求,商标注册大厅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创新服务手段,将商标服务从有形窗口延伸到无形窗口,让群众就近甚至足不出户就能享受政府机关的便民服务。

  随着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网上公告”和商标代理组织“网上申请”等业务功能不断完善,其年点击率从2008年起就连续保持在20亿次以上,商标注册网上申请量已占到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的一半以上。

  今年9月,中国商标网英文版升级开通,为国内外申请人咨询和办理业务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网络渠道。

  目前,中国商标网网上商标注册场景式服务项目正在积极开发建设中,建成后,将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务。

  (张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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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最高赔偿或提至300万元

商标侵权最高赔偿或提至300万元

本报记者 朱菲娜 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国歌、军歌除外;“驰名商标”一词不能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将计入信用档案;延长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

8月2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作出了以上主要内容的修改。去年12月和今年6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常委会审议修改,本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的注册、审查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制度,厘清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相关的规范内容更加明确了,处罚的标准也更加具体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分组审议中,白志健委员这样认为。

焦点一:侵权赔偿上限提至300万元

【内容】草案三审稿大幅提高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上限由50万元人民币提高至300万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介绍说,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草案二审稿的2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不设下限。据此,草案三审稿作了相应修改。

【解读】杨震委员认为,加大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以体现给被侵权人更多的保护;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且产品质量很差并影响到被侵权人商品销售的加重处罚,以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这表明了立法者重点治乱的决心,但是也有一些美中不足,因为赔偿上限是300万元,如果侵权收益高于300万元,依然有利可图。因此,应当进一步采取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办法。

焦点二: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

【内容】草案三审稿提出,“驰名商标”一词不能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说,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的现象一直饱受诟病,本次修正案无疑对抑制驰名商标背后的利益链起到了一定作用。其实不光是驰名商标,各省市认定的著名商标也存在类似问题。著名商标是我国加入世贸后出现的特有现象,当前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但由于国家层面缺乏指导性原则,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著名商标含金量并不高。为此,呼吁重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从国家层面确立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限定著名商标的效力范围,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焦点三: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记入“黑名单”

【内容】草案三审稿还加大了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指出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下转2版)

目前,我国仅一般商标代理机构就有约9000家,每年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超过总申请量的90%。

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解读】刘政奎委员认为,这一规定“很有必要”,建议再增加一句“并向社会公开”,这样更便于社会的监督。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只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我认为太轻了。 ”冯淑萍委员说,对于这样的恶劣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四:延长商标审查时限

【内容】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调整了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二审稿曾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时限,按不同案件分别规定为六个月或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别延长六个月或九个月。

谢经荣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近期难以改变。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内,多数案件确实难以在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六个月或九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而如果多数案件要按延长时限办理,会使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变成一般情况,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建议适当延长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 ”

因此,三审稿将基本时限作了调整,即分别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实现,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解读】冯淑萍委员说,调整商标审查时限是这部法律修改的一个亮点,不仅规定了申请人有关申请、复议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审查人包括审查委员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审查也提出了时限要求。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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