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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年不使用中使用的判断标准

  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同,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妨碍他人注册、使用,从而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因此,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 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 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具有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 的使用义务,一般不会认定注册商标违反了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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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商品可否纳入类似商品的范围

商标法设置商品类似关系, 是因为商标主要是按商品类别进行注册、管理和保护。在商标授权确权和侵权判定过程中,进行商标法意义上否类似的判断,并非作物理性的比较而是主考虑商标能否共存或者决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大小。避免来源混淆是商品类似关系判断时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啄木鸟案中指出,避免来源混淆是商品类似关系判断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如果近似商标在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品是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应认定两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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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认定中产品用途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一方面,对于产品用途的判断,应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另一方面,如果产品的不同用途面对的是不同的消费对象,一般情况下应该以注意程度较低的消费者为准。

此外,判断商品是否类似除主要应考虑前述的功能、用途等因素外,知名度对于判断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也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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