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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之界定商标相同与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若干解 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 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 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 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 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些要素: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对立体商标,则存在:立 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商标相近似的效果,应当达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所标识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与此种来源于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等有某种特定的联系。

  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审判中经常使用的这两个概念,这也是涉及认定商标侵权必备的两种情形的法律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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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之界定相关公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因此,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就十分重要。

    《若干解释》第8条对商标法中规定的“相关公众”作了明确,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 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若干解释》这样规定, 不但符合我国商品、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作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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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三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进行了解释,规定了健儿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三种新行为,分别是:将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 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 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下面就上述三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列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要件:

    1、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2、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

    3、将名称字号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

    4、造成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后果。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通过复制、摹仿、翻译等手段,获得的要素作为商标使用;

    2、复制、摹仿、翻译的对象是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是其主要部分;

    3、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4、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并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遭到损害。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做为域名使用的行为;

    2、存在通过该域名进行进行相交交易的电子商务;

    3、存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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