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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energy”及图形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冒充注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示在商品包装上擅自标注R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函》(苏工商标[2003]2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美国环境保护局1999年9月8日在******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苏州工商局请示及提供的材料看,我局认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energy☆”标志在我国未获准注册,没有专用权,吴江公司获准可以使用该标志,但不能标注注册标记“R”。吴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述行为。

    当否,请复示。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