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用品注册商标时应当如何选择类别和指定商品项目?
婴儿用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在注册商标选择类别时住住会遇到跨类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划分与相关经营者经营范围的划分标准、角度以及习惯不同导致。
下面针对大多数婴儿用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在注册商标时经常会用到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项目做一下说明:
1、婴儿用品的销售需要用到第35类3503组的350071替他人推销;
2、奶瓶商品的保护需要选择第10类1005组的100028奶瓶;
3、牙咬用具,如牙咬环、胶等等,需要保护第10类1005组的100018出牙咬环;
4、玩具商品的保护需要指定第28类中的相关商品项目;
5、尿不湿商品的保护需要指定第16类1603组第160321号项目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
6、婴儿服装相关商品的保护需要在第25类2502组婴儿用纺织品中进行选择;
7、背婴儿用吊带商品的保护需要在第18类1802组中指定180044抱婴儿用吊袋;
8、婴儿监控设备需要考虑指定第9类0908组的090721婴儿监控器;
9、婴儿用车需要指定第12类1206组的120163婴儿车;
10、婴儿用高椅在第20类2001组200257;
11、婴儿学步车在第20类2001组200258项目;
12、婴儿游戏围栏用垫在第二十类的2013组中;
13、婴儿浴盆在第21类的2105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