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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未对驰名商标的内涵作出规定,只是对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作了列举。对于驰名商标的界定,存在着两种思路:一是仅考虑商标本身的知名度,而不考 虑其声誉情况;二是不仅考虑商标本身的知名度,还要考虑其市场声誉,即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美誉)。从我国已往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采取的是后一种 思路。《解释》第1条根据我国执法实际,并参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使用的well-knowntrademark的概念,对驰 名商标的地域范围、知晓程度作出界定,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该条规定虽未将市场声誉明确地纳入驰名商标 的定义之内,但将其作为认定商标驰名的事实之一,在《解释》第5条第1款第(5)项中作出了规定,更符合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

 

    按照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必须以商标在中国境内驰名为必要,在中国境外驰名而在中国境内不驰名的商标,不能仅仅根据其在境外的驰名情况而在中 国境内受到驰名商标保护。条文中的“中国境内”是司法辖区概念,而不是主权区域概念,是指中国的司法区域范围,也即中国的司法管辖权地域范围。

 

    商标是否驰名,应以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判断标准。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不仅与商标的显著性有关,还与商标使用的商品种类、商品使用方式,如销售区域、销 售方式等相关,不能简单地以地域范围的大小来确定商标的知晓程度,故《解释》没有再对相关公众知晓的地域范围作出规定。

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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