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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公布“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案例

12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案例。

据北京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王珊介绍,2016年,全市工商部门开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双打”行动,加大对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的窝点和源头的打击力度,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共办结商标侵权及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819件,同比增长41%,罚没款3352万元,同比增长19%,移送司法机关11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6个。其中,查处了中视搜藏(北京)国际收藏品有限公司、北京嘉德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侵犯奥运标志两件大案,罚没款共计372万元。

在10起案件中,罚款数额最高的是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因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使用了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罚款276万余元。

在加强京津冀区域协作、建立执法合作机制方面,市工商局与天津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工商局共同签署了《京津冀商标保护区域合作备忘录》,达成建立区域联络机制、加强执法联动配合、建立著名商标异地保护机制、互认联保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建立驰名商标异地申报制度、加强冬奥会标志保护等10项合作协议。目前房山已全面启动“房涿涞”地区商标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延庆、通州、大兴等地工商分局也建立了执法相关合作机制,实现了案件线索移送、跨区域执法等协作内容。

北京工商“双打”十大案例

一、查处侵犯brother打印机商标权案

2016年4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位于丰台区富丰路2号的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以及该公司位于丰台区东老庄的展览室、财务室、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使用了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第1981663号brother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开始购进委托生产的打印机,并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使用brotherJet及图形组合商标。该公司曾提出在第9类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办公室用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上注册BROTHERJET商标的申请,但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的brother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然而,当事人仍然在部分打印机上以打上注册标记的方式实际使用brotherJet及图形组合商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侵犯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1台侵权打印机(案值474500元)、罚款27657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销售侵犯龙及图商标权石膏板案

2016年4月7日,第3125653号龙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到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举报,称有人涉嫌在位于顺义区的一施工工地上使用侵犯龙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随后,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方的工人正在使用龙及图牌石膏板进行施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龙及图牌石膏板为侵权商品。

经调查当事人为北京民荣京创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6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查处侵犯奥运标志案

当事人中视搜藏(北京)国际收藏品有限公司与某电信公司围绕2022年北京-张家口冬奥会题材合作推出八个企业联名卡项目,其中六个项目已经量产,最后两个项目尚未投产。当事人从某电信公司处购买电信数据后,委托第三方加工制卡及印刷相关证书,成品由当事人对外销售,且没有库存。

当事人的上述产品未经特殊标志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特殊标志登记证号为第14511306号、第15469567号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制作、销售其特殊标志产品用于商业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2860元和罚款2348580元的决定处罚。

四、查处侵犯奥运标志案

自2015年8月,当事人北京嘉德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网站及电话推销等方式销售中国申奥徽宝系列套装产品,此纪念套装包含北京冬奥会申办纪念钢笔一支和中国申奥徽宝和田玉质印章一尊,在和田玉质印章底部刻有北京2022冬的图案,在北京冬奥会申办纪念钢笔包装及笔帽顶部印有“BEIJING Applicant city 2022冬”的文字及图形组合。

当事人的上述产品未经特殊标志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特殊标志登记证号为第14511306号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制作、销售其特殊标志产品用于商业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49768元,罚款449304元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销售侵犯Technoform Bautec商标权断桥隔热条案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权利人泰诺风卡帕阿诺+布恩霍费尔有限公司( TECHNOFORM CAPRANO+ BRUNNHOFER GMBH )的投诉,称海淀区某施工项目建筑物上安装的含有TECHNOFORM BAUTEC标识和第9106489号商标图形标识的断桥隔热条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北京君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从河北廊坊某隔热条代理商处购进了6.54万米含有Technoform Bautec标识和第9106489号商标图形标识的断桥隔热条。经权利人鉴定,上述隔热条产品均属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260000元。

六、查处销售侵犯牛栏山等商标权白酒案

个体工商户孙亚东于2016年元旦后,购进了标有牛栏山、五粮液、剑南春、国窖商标的白酒,共计231瓶。

经牛栏山、五粮液、剑南春、国窖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未能取得上述商品的发票或者收据,也不能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没收了所有侵权白酒,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0元。

七、查处侵犯迪士尼教育服务商标权案

北京德睿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从事儿童早期教育经营活动中,于办公楼楼顶牌匾、前台后墙牌匾、宣传册以及亲子教育卡上使用了“Ai lebao Disney 及图”,于公司门头及活动大厅使用了香港艾乐宝迪士尼国际亲子园标识,于公司课程教材和书包上使用了“Ai lebao Disney及图”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迪士尼”字样的标识未取得迪士尼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经营期间,当事人采用学员预付费消费的经营模式,提前向学员收取学费、游泳培训费等各类费用,其实际已经为学员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经折算后共计127840.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7840.25元。

八、查处侵犯学而思教育服务商标权案

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当事人北京学而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学而思”字样进行宣传销售行为侵犯了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北京学而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其设立的用来宣传和销售网站中使用“学而思图书批发”中文字样及xrsbook.1688.com字样和联系电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密云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查处销售不合格圣罗兰女式皮鞋案

当事人圣罗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国外品牌商处购进“SAINT\LAURENT\PARIS圣罗兰”品牌、款号为315535\CYUOO\6526的女式皮鞋产品共计46双。并将其中26双用其设置在商场中销售。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对在上述商场销售的该款产品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机构检测,经检验,所检商品帮底剥离强度项目,不符合QB/T1002-2005合格品的要求,依据抽检评定程序,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截止至2016年4月25日,共售出19双,剩余7双被当事人下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女式皮鞋7双及违法所得49172.57元、罚款3822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查处销售不合格肯迪文风衣案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接到消费者申诉称,(利邦(上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在东城区一商场中设置的店铺中销售的商标为肯迪文,货号:K3250H0041;规格型号:180/100A(L)男式风衣与所标注的材质成份不符,并提供了《检测报告》。

经查:该款风衣标注材质成份:“辅料(针织部分):纯羊毛100%”。经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结果为“辅料(针织部分):纯羊毛90.9%,锦纶8.4%,氨纶0.7%”,评定为是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90.65元、罚款172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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