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除《通知》所列的相关中级法院具有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外,最高法院还没有特别批准任何一家中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就 是说,2009年1月5日以后,只有《通知》中所列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享有此类案件的管辖 权。通知下发之后,不具有驰名商标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不再受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但通知下发前相关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此类案件也不再予以 移送;通知下发后受理的,应按照各高级法院的有关要求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