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
案由的确定实质是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审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相对较为复杂。准确界定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 质,概括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规定》中提及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只是对于此类纠纷共同特 征的描述,并未反映出其所涉及具体法律关系的属性,不能作为案由。因此,《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 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例如,在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相冲突的案件中,如果原告起诉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 用时,要根据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将其案由确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或者“不正当竞争纠纷”。又如涉及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 突的案件,原告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保护其企业名称权的,案由可以确定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作了全面的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 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作为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与原来试行的民事案由相比,现行案由 规定法律关系更为清晰、准确,体系更为完整,为准确确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