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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三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进行了解释,规定了健儿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三种新行为,分别是:将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 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 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下面就上述三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列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要件:

    1、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2、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

    3、将名称字号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

    4、造成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后果。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通过复制、摹仿、翻译等手段,获得的要素作为商标使用;

    2、复制、摹仿、翻译的对象是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是其主要部分;

    3、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4、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并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遭到损害。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做为域名使用的行为;

    2、存在通过该域名进行进行相交交易的电子商务;

    3、存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后果。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