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对证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新证据的考虑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BEST BUY”商标案时,对其中佳选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进行了评述,最高法认为,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应当予以考虑。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商标的注册程序尚未完成,评审 时包括诉讼过程中的事实状态都是决定是否驳回商标注册需要考虑的。本案中,佳选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大量证据,这些证据所反映的 事实影响申请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如果不予考虑,佳选公司将失去救济机会,因此在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应当考虑这些证据。一审法院以这些证据为 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的做法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