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3年不使用中使用的判断标准
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同,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妨碍他人注册、使用,从而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因此,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 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 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具有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 的使用义务,一般不会认定注册商标违反了该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