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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两家公司因“贡茶”一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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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样样好公司与贡茶公司之间因“贡茶”一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样样好公司的诉讼主张。该案判断的依据在于“贡茶”作为通用名称并无显著性,而且贡茶公司推出的相关广告语也没有与其他相似品牌混淆,因此,贡茶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俩“贡茶”之争有待厘清

 

  近期,同位于广东省且均主营“贡茶”的两家饮品企业之间发生了一场不正当竞争纠纷。

 

  日前,针对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样样好公司)诉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贡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样样好公司的诉讼主张。

 

  纷争溯源

 

  据了解,样样好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咨询、奶茶制售、冷热饮品制售。该公司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注册有第8529453号“漾漾好贡茶GONGCHA”商标。

 

  样样好公司诉称,“贡茶”是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贡茶”文字印章图案及拼音是其商品的特有装潢,并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贡茶公司不仅假冒其特有名称及装潢,而且使用“喝,就喝正宗的御可贡茶”虚假用语冒充正宗,对其构成诋毁,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贡茶公司使用与其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及装潢,使消费者易误认为贡茶公司是样样好公司的自营或特许经营加盟店,或者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关联。贡茶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仅使其无法开展自营或扩展加盟业务,同时不同的产品体验、服务质量也损害了样样好公司的品牌声誉,对样样好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据此,样样好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贡茶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余元。

 

  据了解,贡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冷热饮品制售、餐饮管理等服务。该公司在第30类茶类饮料等商品上拥有“贡茶及图”“御可”“御可贡茶”等商标,在第35类特许经营管理等服务上注册有“御可贡茶”商标。

 

  贡茶公司辩称,样样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店面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贡茶公司的店面装潢和样样好公司的店面装潢在整体上也不构成相似,两者的店面除均使用了相似的“贡茶”+“GONGCHA”元素外,其他元素均不相同,因此整体装潢并不相似,二者使用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品牌,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而且,“贡茶”+“GONGCHA”通用名称的使用,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由贡茶公司推出的广告语“喝,就喝正宗的御可贡茶”,意在提醒消费者认准“御可贡茶”标识,而不要与其他相似品牌混淆,避免误认,该宣传语并未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有果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贡茶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经营者麦某签订《开店辅导及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贡茶公司授权麦某经营“御可贡茶”品牌,并向麦某提供统一的店面装潢、材料及包装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样样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客观上已达到了相关公众所广为熟知的程度,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贡茶”一词自古有之,是指我国古代专门进贡帝王将相享用的茶叶,属于通用名称,将“贡茶”作为图案的共同要素,并无显著性。据此,样样好公司指控贡茶公司使用的“贡茶”图形标识不予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贡茶公司在其店面装潢、餐单及宣传单上使用的是“御可”+“贡茶”+“GONGCHA”图形,且“御可”与“贡茶”图形比例近似,样样好公司在其店面上使用的“贡茶”图形亦是结合“漾漾好”或者“溢香杯”使用,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贡茶公司在其店面装潢及产品包装上使用“贡茶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贡茶公司使用的广告语中“正宗”一词作为形容词使用在其提供的产品“御可贡茶”上,主要用于形容“御可贡茶”,指向明确,相关公众根据涉案广告语选择购买贡茶这一类产品时能够明确指向“御可贡茶”相关产品,不足以使一定比例的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影响其购买选择的问题。因此,贡茶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样样好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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