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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刊登我司文章《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的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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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的解决规则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属性、责任形式四个部分组成,由企业发起人通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而注册商标是由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以及初审公告,最终核准商标图样的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在后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有相应的处理规则,“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在先商标权的侵害,企业名称权人须停止侵权行为。


    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首先应对两主体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进行判断,再结合两市场主体在行业内的知名度、经营地域等因素,进一步评价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抢注的恶意。如在后商标权利人具有恶意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其注册商标无效;如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非故意,则在先企业名称的使用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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