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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行业资讯 (1598)

那些消失的饮料“大咖”

健力宝

  品牌历史:

  面世于1984年,着意于“健康、活力”。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后一炮走红,被誉为“中国魔水”。作为中国第一个添加碱性电解质的饮料,健力宝率先为国人引入运动饮料的概念。1997年的销售额超过50亿。

  衰败原因:

  股份纠纷,对核心品牌的把控不力。1997年秋上市失败,两年后创始人李经纬提出在公司内部实行员工股份合作制的方案,试图自筹资金买下政府所持股份,被否决。2001年营业额下跌,7月,三水政府主张卖掉健力宝,但不卖给李经纬团队。

  2004年,健力宝集团的销售收入仅为28个亿,此时它已资不抵债。历经数次换主之后,健力宝“基本上已经成了烂摊子”。2013年李经纬离世,健力宝的未来更为外界所堪忧。

 

  第五季

  品牌历史:

  广东健力宝集团于2003年推出的系列休闲性饮料。集团希望以大量的广告宣传,来营造诚恳,又不失年轻时尚的产品印象。通过中央电视台不同时段的广告轰炸,以及日本明星滨崎步的代言,给市场留下了深刻印象。

  消失原因:

  健力宝以“第五季”单一品牌推出多样化的产品,没有主力产品,致使品牌识别度降低;口味与同类其他品牌的产品无太大差异,必然造成消费者的认可度低。

 

  旭日升

  品牌历史:

  中国第一款碳酸红茶饮料,也是第一款茶饮料。1993年,一个以供销社为家底、3000万元投资起家的旭日集团通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做成了销售额高达30亿元的饮料巨头。然而从2001年开始,一日千里升腾起来的旭日,让人无法想象地滑向了“迟暮”的轨迹,2002年下半年,旭日升停止铺货。

  消失原因:

  2002年,集团陷入贷款无门、融资无望、资金链断裂和市场急速萎缩的困境。2004年,“旭日升”商标在江苏省苏州市险遭拍卖。一个曾位居中国饮品行业第二的企业竟然沦落到频频被拍卖的悲情局面。

 

  乐百氏

  品牌历史:

  广东乐百氏集团是全国著名的大型食品饮料企业,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二十九个分公司或办事处,市场网络覆盖全国城乡。

  衰败原因:

  2000年,达能收购乐百氏;2001年,以何伯权为首的乐百氏五元老被踢出局。无市场方向,又缺市场策略,品牌形象弱化,乐百氏产品在市场上持续低迷。2005年,乐百氏亏损1.57亿元,2006年预计又将亏损1.5亿元。

 

  酷儿

  品牌历史:

  这款LOGO酷似泡泡小孩头像的饮料,是可口可乐日本分公司的一款针对儿童市场的产品。小瓶装,以果汁类饮料为主,便于携带。1997年在日本上市,随后扩大到中国市场,在中国针对的是大中小学女生和年轻白领市场。

  消失原因:

  地域局限性,名称翻译有误,导致市场接受度低;品牌空洞,无品牌内涵,经不起推敲;企业内部员工对品牌意义不了解,执行有误区;产品品牌亲和力不高。

 

  啤儿茶爽

  品牌历史:

  娃哈哈在2008年重金打造的新产品,2010年就在市场上消声匿迹了。

  消失原因:

  产品和消费者定位不准确;口感奇怪;产品归类失败;广告策略失败。关于“你out 了”这个广告,众人颇有非议。几个美女在教室里喝着像啤酒一样的东西,这了给家长和社会舆论一个非常不好的印象,甚至有人说这是在诱导孩子去喝酒。此广告说明,“雷人广告”的确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品牌曝光,但是“不喝你就out”作为一种道德标签的绑架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逆反心理。

 

  崂山可乐

  品牌历史:

  中国第一种碳酸饮料,1953年由国家在青岛组织开发。1980年到1990年,崂山可乐一直供不应求,年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全国联营的生产厂家就有一百余家。

  消失原因:

  90年代,崂山可乐等国产可乐因机制、管理、营销、资金、人员等诸方面的原因,难以与洋可乐抗衡,并逐渐淡出市场。1997年,崂山可乐停产。

  2003年3月,崂山可乐重出江湖,但在青岛的几家大型超市里都没有它的踪影。后来记者在一家本土超市里发现了优惠促销的崂山可乐。与其他“两乐”对抗,效果却不尽人意,最后仍然是被淹没的命运。

开网店谨防侵权

本报南昌讯邹征优、匡小明、记者沈澈清报道:当下,开网店的经营者越来越多,一些经营者侵权意识欠缺,也会面临侵权纠纷。18日,记者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判令被告淘宝网店经营者魏某停止使用侵权图案和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17日,该判决生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这是我省第一起网店商标侵权案,对广大网店店主具有足够的警示意义。

被指未经授权 使用图案标志

2012年底,流行美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流行美”注册商标遭淘宝网店经营者侵权,遂将该网店经营者和淘宝网一起列为被告,告上法庭。流行美公司称,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有一家“绣兰阁”网店,未经流行美公司同意,在相同产品上使用“流行美”的LOGO及字体,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解该店铺是经流行美公司经营或授权的;公司还指出,网店店主使用公司的LOGO,为其网店吸引眼球、增加点击率,实施不正当竞争。经投诉后,“绣兰阁”网店对投诉拒不改正。

该公司还认为,公司多次向淘宝网投诉,淘宝网不履行网络平台经营者义务,不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屏蔽侵权网店、处理侵权店家,致使流行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流行美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流行美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网店经营者魏某向法院辩称,“绣兰阁”网店没有使用“流行美”及玫瑰花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店面装潢,更不会误导消费者,故无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绣兰阁”网店对商品描述为流行美丽、流行美发是正当的产品介绍,不是使用流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来误导消费者。

原告到网店 购产品作证据

证据表明,2010年3月,流行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流行美”文字及LOGO的商标注册认证,商标局予以注册。流行美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了证据保全,于2012年11月在“绣兰阁”网店购买了3款相关商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物品进行观察、拍照及记录。经流行美公司鉴定,上述3款产品与流行美公司销售产品存在差异,均非流行美公司生产或授权指定供应商生产,属假冒产品。

网店被判侵权 赔偿原告1万元

 

 

高新法院认为,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应当根据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公众对产品的来源是否会产生误认、混淆来分析。网店经营者魏某在其经营的“绣兰阁”网店出售头发装饰品,在商品上使用“流行美发专柜正品”、“流行美丽正品”、“流行美人”等文字描述,其销售的商品与“流行美”商标核准使用的头发装饰品的同类,已达到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标准,系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故认定魏某在其经营的“绣兰阁”网店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流行美”字样的行为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标权。

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淘宝网的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淘宝网对魏某在淘宝网上注册及销售商品未收取任何费用,亦未介入魏某与他人的交易过程。淘宝网并无共同侵权故意,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高新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魏某停止使用侵权图案和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淘宝网不承担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目前均未提出上诉。

湖北关公坊商标之争事件录

      湖北稻花香集团重磅打造的白酒子品牌“关公坊”,正陷入一场悬而未决的官司中。

  据悉,在正式被纳入湖北稻花香集团之前,关公牌商标属于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从2004年起,经过两度流转后,目前被法院判定为稻花香集团所有。而山西关公酒业则认为流转违规,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山西关公酒业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为由,将稻花香集团副董事长邓军抓捕,羁押至今。

  对此,稻花香集团有关负责人并未予以否认,但细节不便透露。

  昔日“战友”

  将湖北关公坊告上法庭的是山西关公酒业,曾经,双方是“亲密的战友”。

  两“关公”起源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关公酒业位于山西省运城市,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其注册资本67万元,由当地国营酒厂改制而来,属当地老字号酒企。在酒厂改制之初,公司就拥有“关公牌”酒类商标。

  2002年,白酒行业发展提速,在全国范围内,取名为“关公”或与“关公”字样有关的小型酒厂不在少数。在湖北省宜昌市,稻花香集团也在谋求新品牌的开拓。当年2月,沿用集团惯有的股份制企业方式,稻花香酒业部分管理层和企业外投资者约10个人,以个人股东出资的方式,并购当阳关公酒厂,成立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宜昌关公坊”),开始生产“关公坊”牌白酒。

  南北“关公”合作

  当年11月,宜昌关公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关公坊”酒类商标。但商标局两次驳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关公坊”商标与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的“关公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此时的山西关公酒业则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

  为了扫清商标上的这层“障碍”,2003年10月,时任宜昌关公坊董事长的邓军代表公司与山西关公酒业签订《合资合同》,拟依约共同建立公司,开发“关公牌”系列白酒。

  “当时白酒生产资质很难申请,此后一年多,上述《合资合同》都没有履行。”有知情人士介绍,直到第二年11月,宜昌关公坊、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关公共同设立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合资公司”)。其中,山西关公以“关公牌”商标作价100万元占股10%。根据合资公司章程约定,由合资公司每年向山西关公支付20万元保底分红。邓军担任董事长,山西关公法定代表人王文东则任副董事长。随后,山西关公的“关公牌”商标被过户给合资公司。

  “湖北关公坊”诞生

  然而,合资公司成立后仍未解决掉白酒生产许可证的问题,为了保证山西关公酒业的利益,合资公司决定授权宜昌关公坊使用“关公牌”商标,生产销售白酒。作为置换条件之一,2004年起,湖北关公坊开始向山西关公酒业支付每年20万元保底分红。至2011年元月,累计支付140万元保底分红。

  2006年4月,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合资公司的股东方之一宜昌关公坊更名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北关公坊”)。2007年3月,合资公司为湖北关公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湖北关公坊与稻花香集团的关系是,自己独立核算,在财务方面与集团完全分开,稻花香集团则是其管理机构。

  商标“流转”前后

  理顺了合作模式后,稻花香集团开始力推“关公坊”品牌。

  突破市场,年收18亿

  “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渠道建设等方面,集团将关公坊和其他品牌打包,作为集团另一重点品牌开发、推广。”一接近稻花香集团人士也透露,每年,稻花香在关公坊品牌方面的资金和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投入,并不比稻花香品牌少。

  公司官网显示,2007年,关公坊逐一突破武汉外围市场,曲线推进,依靠“金网工程”、“武汉片区化”、“强化终端网络”的持续运作,2011年,在武汉销售收入突破8亿元。

  上述知情人士指出,最初每年营收只有两三千万元。到2012年底,公司固定资产已达1.5亿元,在册员工2000多人。2012年,湖北关公坊销售收入18亿元,同比增幅44.15%,销售回款同比增长36.8%。

  支付7年保底分红

  不过,这个逐步增长的摊子在利润方面的回报却并不如预期,“此前的经营一直不理想。”稻花香集团一内部人士指出,白酒利润虽然比较高,但关公坊系列产品定位在每瓶10元—60元的中低端产品,部分产品亏损,部分产品可盈利,其净利润约为1%—3%。在2012年之前,一直处于亏损经营。尽管如此,湖北关公坊仍然按照合同支付山西关公酒业王文东每年度保底分红20万元,长达7年之久。

  但山西关公酒业一张姓负责人表示,合资公司无生产经营,公司拥有的“关公牌”商标只能以授权方式被股东方即湖北关公坊使用,山西关公酒业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收益换来的只是每年20万元的年底分红。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湖北关公坊的规模则逐年壮大。这种对比,被山西关公酒业视为,湖北关公坊刻意将原可属于合资公司的收益,转给湖北关公坊。

  有鉴于此,2011年起,山西关公酒业拒绝领取年度分红,并提出新的分红要求。

  《合资合同》解除

  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10月,宜昌关公坊与山西关公酒业签订的《合资合同》的内容基本与现在合资公司中公司章程一致,“而《合资合同》里的内容也一直未能履行”,上述内部人士指出,2011年8月,湖北关公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资合同》等相关文件。经司法程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上述《合资合同》等相关文件。

  当月,稻花香集团还因湖北关公坊未能及时支付分摊费用及违约金,也将后者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分摊费用及违约金2500万元,并要求担保方合资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涉嫌合同诈骗,邓军被捕

  据了解,该案由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合资公司以“关公牌”系列注册商标抵债。2012年2月,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下达强制执行裁定,将“关公牌”系列商标过户至稻花香集团名下。随后,国家商标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面对这种结局,山西关公酒业再度反击,去年1月,山西关公酒业在当地向山西运城市稷山县法院起诉,要求稻花香集团及合资公司等返还“关公牌”商标。但稻花香集团和湖北关公坊分别向稷山县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目前此案被搁置。

  在这种局面下,2013年4月6日,稷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为由,对邓军实施抓捕,羁押至今。而这场纠纷该如何走下去,目前还不得而知。

“西施家”被同山醉美成功注册

这个七月,连日的高温和知了不停地鸣叫让同山醉美人酒业的员工们觉得心头热,而一则刚从国家商标总局传来的好消息,像一杯清凉的薄荷茶荡漾在他们心中,让他们兴奋不已。公司申请的“西施家”商标在7月13日正式获国家商标总局批准公告注册。这就意味着同山醉美人酒业在迎回“越王勾践”的同时又成功迎回了“美女西施”。

    诸暨是越国古都,西施故里,勾践和西施是诸暨的历史文化资源,作为文化商标诸暨本土对“勾践王”和“西施”商标的拥有量是非常少的。据统计,在国家商标总局已经注册的“西施”商标就有165只,涉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广东等19个省、市、自治区的企业、个人及法国、德国、韩国、日本等4个国家的7家企业,而真正由诸暨企业和个人注册的还不到60件,大多数商标都被外地企业抢注。

    同山烧酒作为诸暨的本土特产,不仅选料严格,酿制工艺复杂,在历史上,更是与越王勾践和美女西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当年越王勾践为实现“十年生聚,十年教训”而卧薪尝胆,在制订的一系列复国大略中就有一项以酒作为鼓励民众生育的国策:凡越国子民生男均赐同山烧酒一壶,犬一头;生女赐同山烧酒一壶,猪一头,七年不收酒税。励精图治后越国终兴、在后来越王率兵伐吴出师时,同山百姓纷纷敬献家中自酿的同山烧酒,越王将酒尽数倒入河流上游,下游的将士们俯身共饮,在喝了红色的酒水后勇气徒增,一举灭了吴国。这就是历史有名的壶酒兴邦和箪醪劳师的故事。

    同山醉美人酒业作为同山烧产业中的一份子,为了保护和挖掘同山烧的历史文化内涵,在致力于研究提升产品品质本身的同时,潜心研究古越文化,收集整理同山烧相关历史、传说和典故,深入挖掘同山烧文化内涵,出版《同山烧》专著,规划设计建设以古越文化题材的酒文化园,一路走来,机缘巧合,随着“勾践王”和“西施家”等文化商标的成功注册,同山烧的文化内在价值脉络逐渐清晰地得以体现。

    应该说,同山醉美成功迎回“勾践王”,“西施家”商标,赢回的不仅仅只是两只商标,更是赢回同山烧酒产业的春天,有了越王勾践和美女西施等古越文化题材润色的同山醉美,可以说是品牌与文化的完美结合。插上文化翅膀后的同山烧酒不再仅仅只是一种地方土烧酒,同山烧酒已是一种不折不扣蕴含着深邃古越文化的绝世佳酿。

美心木门商标贴错 消费者索赔未果

5月19日,肖女士在美心木门河西登发店订购了两扇门,共计花费2600元,合同约定送货时间为50天。直到7月15日,美心木门才交货,而且两扇门均出现问题,商标位置安装错误。肖女士认为,对方延期交货,而且门又出现问题,商家理应进行赔偿。

肖女士告诉记者:“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是7月7日送货,但是到了交货时间仍然缺货,一直推迟到7月15日才送货。起初送来的时候门把手拿错了,直到17日才给安装,安装时又发现品牌位置做错了,我们要求更换,河西登发店和美心木门售后一直未给予解决。”

 

 

肖女士说:“我是初次使用美心的客户,真得快要崩溃了,希望美心能正视自己的问题,及时给我们调换货或者赔偿。按照合同约定,延期一天交货赔偿千分之一,计算下来两扇门应该赔偿大约80元。因为商标位置做错,我们要求返厂重做,理应对耽误装修工期一事进行赔偿,但是美心木门售后以不是质量问题拒绝了此项要求。如果他们不同意返厂重做,我们要求获得1000元赔偿金,但是对方目前只说给300元赔偿金,还没有最后定论。”

7月19日,记者联系到美心木门售后,工作人员王先生表示:“对于肖女士这件事,我们提出了两个方案,一个是把装在下面的商标换到上面,留下的小圆眼让工人补漆,根本就看不出来;另一个方案是为她重做一个门,但是对方要求的赔偿金太高,我们无法满足,目前只能僵持着。”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假冒名牌硒鼓 4年售假赚取暴利

       本报讯 常熟警方会同市工商部门利剑出击,开展“打假”联合执法行动,破获一起案值150万多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今年7月上旬,常熟警方会同市工商局开展“打假”联合执法行动,在常熟市虞山镇湘江东路一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内,查获惠普、三星等10个种类的假冒品牌商标标识9000余枚,三星、惠普假冒成品硒鼓120余台,并当场抓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据孙某交代,他自2009年以来,从广东等地购进假冒惠普、三星等品牌硒鼓商标标识、包装材料,进行组装后暗中销售,4年来非法销售额高达150余万元。

  据查,孙某是江苏徐州人,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常熟找工作,先后在几家企业做过销售业务员。其实孙某算得上是一个勤奋钻研的人,一直想让自己出人头地的他一方面工作,一方面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技能知识。一次,他发现公司的办公设备维护方面很有市场前景,于是就报了相关的技能培训班学习,并开始在业余时间从事办公设备维修。后来他的业务越做越大,在2009年索性成立了一家办公设备销售公司,主要从事办公设备和耗材的批发销售业务。

  不久,孙某在经营中发现“高仿真”的三星、惠普等进口品牌的硒鼓,在市场上有很大的需求量,而且利润空间相当大。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孙某费尽心思想出了一套制作“高仿真”硒鼓的办法。他从网上购买了大量假冒惠普、三星等知名办公设备品牌的商标标识和包装材料,将他所代理的国产硒鼓的标识除去后,贴上假冒的品牌标识并换上包装。就这样,一件件“高仿真”的假冒品牌硒鼓就在孙某的仓库里制造出来,并被偷偷销售到市场上。据相关部门鉴定,这些硒鼓仿真度相当高,一般人是看不出真假的,而价格较真品要便宜很多,所以市场需求量很大。目前,造假者孙某已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相关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国内首个声音交易所上线

日前,国内首个以声音产权为交易内容的电子商务平台“声交所” 在安徽正式上线。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对包括原创音乐、数字铃声、影视配乐在内的各类音乐产品进行在线交易。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平台的 出现,将会进一步拓宽声音产品的交易渠道,而如何在短期内将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确立自己的影响力,则是“声交所”亟待解决的最大问题。

  抢注声音商标

  搭建产权交易平台

  当被问及建立“声交所”的初衷时,该平台的筹建方安徽音谷声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谷声讯”)新闻发言人周芳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早在 2011年9月,关于声音作为商标的一种,应被纳入《商标法》立法的提议就已经写入了《商标法》的修正草案中,“年初,我们得知声音商标很有可能就在今年 被正式写入《商标法》,所以就想以此为契机,将声音与商标相结合,以声音商标的概念,进行声音产权交易,因此就建了这样的平台”。

  周芳向记者透露,“可千万不要小看声音商标化后 所产生的市场潜力。中国图文商标现在的存量是9000万个,年注册数量超过百万,注册的年收入超过130亿元,各种商标所产生的收益空间大概是400亿元 左右。等到声音作为商标正式被纳入《商标法》后,就将与图文商标一起分享这400亿元的市场份额,这是相当可观的数字”。

  “公司在声讯领域的研究已经有20多年的经验。在此过程中,我们累积了大量与声音有关的资源,例如公司旗下的‘中华音库’,目前已经有4.8万多种声音储备。在这4.8万多种声音储备中,既有原创音乐,又有影视剧制作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效声音,以及各种声音素材。”周芳表示,如此庞大的资源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声交所”的成立,并为其正常运营提供了资源保障。

  业内人士表示,从“声交所”长期的发展来看,随着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凭借音乐产权交易这一核心内容,整个平台在合理运营的基础上,很有可能会带动包括声音创意资源开发、硬件设备制作、作词作曲等16个相关行业的发展。

  借助“威客”模式

  深度挖掘产品商业价值

  说到整个“声交所”的运营模式,用四个字就可以简单概括——威客模式。在电子商务领域,经常会听到这一模式。“威客”一词其实是从英文单词Wit和key翻译过来的,译为“智慧的钥匙”。简而言之,就是人们把自己的创意按照客户需求转化成生产力,并产生经济价值。不论是企业、工作室,还是音乐人、发烧友,都可以通过“声交所”的平台,以发布任务的方式,对于与声音相关的产品进行交易。

  “举例来说,某个音乐公司要为旗下歌手制作一张新专辑。那么在收歌阶段,就可以通过我们这个平台,向所有注册用户发布收歌任务。在这些注册的用 户中,大部分都是专业的从业者,拥有一定的创作才能,因此相较于以往局限性较强的收歌流程,采用这种方式可以获得较多的创意资源,甚至还会降低制作成 本。” 周芳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对于任务发布者来说,发布任何一项任务都必须有相应的酬劳,而这个酬劳的多少都是根据发布者自己的意愿来定的,也就是说没有和创 意提供者进行议价的环节,主动权也会变得更多一些。

  对于“声交所”的定位,许多人都将其比做“淘宝网”。对此,北京声演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崔人予表示,相较于以往的音乐产品销售模式来说,“声交所”这一平台的出现,将会为音乐产品的流通提供一种新的可能。

  周芳向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介绍,“声交所”的业务范围远不止于此。无论是企业想要获得一个声音商标、影视剧组想要一段特效配乐,还是单个用户想要得到一段手机铃声,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得到满足。

  买卖双方成功达成交易后,按照行业管理,平台会在成交任务中抽取20%的佣金,作为维持自身正常运营的主要受益途径。周芳表示,随着“声交所”影响力的不断扩大,未来还将设置广告位的招商,以及与声音制作的相关服务,从而形成产业链式的开发模式。

  能否被市场接受

  有待进一步考量

  尽管“声交所”的产生,对相关行业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积极的影响,但业内人士针对这一平台在未来的实际发展提出了质疑。首先,相较于某些免费的音乐素材交流平台,作为一个处在起步阶段的交易平台直接在成交任务中抽取的20%佣金,在价格上就失去了一定的诱惑力。

  “在我个人来看来,这个‘声交所’的市场可行性并不十分理想。”NOVA娱乐主理人相征向北京商报记者直言,单就以协助唱片公司给艺人收歌这项 业务来说,词曲创作其实是一个门槛很高的行业,这就好比每个人都会写字,但不一定人人都能成为书法家。歌词是以小见大的东西,一个作词人,如果没有经过特 别专业系统的训练以及经验的累积,最后创作出来的作品,能用的东西很少。

  “除了作品的质量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就是尽管这个平台能够收获到很多的创意,但对于唱片公司或者任务的发布者来说,挑选作品的时间成本也 会相应增加。我们曾经举办过征集歌词的活动,一个月能收到好几千份的歌词。但要想把这些作品全看一遍,那我得3周的时间只干这件事,而且这也并不一定能挑 出合适的东西。从浩如烟海的创意库中,挑选到合适的作品,就如同大海捞针,不太现实。” 相征进一步解释。

  原创音乐人王斌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声交所’作为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不可能对每一件作品原创性的真伪进行一一核实,这就意味着在未来很可能 会引发这方面的纠纷。”对此,周芳表示,任何一位用户在进入平台前,都会签署一个保证协议,对自己发布作品的原创性进行承诺,“如果用户所提供的作品是剽 窃别人的创作灵感,我们则会通过平台的专职律师,对此类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维护,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北京商报记者 卢扬)

腾讯与奇瑞"QQ"商标纠纷升级

 QQ,到底说的是汽车品牌?还是即时通信工具?就这个问题,市值超过6000亿的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腾讯,和汽车销量累计上百万辆的奇瑞再次 展开了纠缠。因获准成功注册QQ商标后,被奇瑞汽车提出“异议”导致商评委裁定之前的注册无效而被撤销。腾讯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该裁定、 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腾讯公司、被告商评委、第三人奇瑞公司对簿公堂。据了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纠缠8年的“遗留问题”

  早在2005年5月19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准备注册“QQ”商标用在商标法所规定的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此举曾一度被解读为腾讯进军车联网领域的布局。但是正是腾讯的这一举措,引发了和奇瑞汽车之间的商标纠纷。

  2008年3月7日腾讯公司获准注册“QQ”商标,但2009年11月26日,奇瑞汽车以“QQ”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对此,商评委经过复审后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 的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腾讯公司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商评委撤销该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腾讯:奇瑞一直在搭便车

  “奇瑞一直在搭腾讯的便车,奇瑞一直在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腾讯公司公关部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就商标纠纷一事作出了官方回应。在 法院上,腾讯公司诉称,商评委做出的争议裁决存在明显错误和漏审情形,争议商标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注册应该予以维持。腾讯公司代理人称,奇瑞汽车从一开始 策划汽车名称到后期的推广宣传,无一不是依傍早已知名的“QQ”商标和企鹅公仔来达到宣传效果,这种侵权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在先权利。所以事实上是奇瑞汽 车在侵犯腾讯公司的在先权利,是奇瑞汽车侵权使用了QQ商标。

  腾讯公司代理人表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腾讯公司并不存在“不正当手段”,奇瑞公司也没有“合法”、“在先”使用。

  奇瑞:腾讯是有恶意的

  在法庭上,被告商评委始终坚持认为裁定完全合法,应予以维持。而作为第三人的奇瑞汽车则认为,腾讯公司在汽车领域注册“QQ”商标,是有恶意 的。奇瑞汽车的代理人表示,腾讯在2001年注册的商标并非“QQ”字母,而是图形。而奇瑞汽车于2003年在汽车领域注册了“QQ”字母商标。因此,两 个企业是在不同领域使用各自的商标,奇瑞汽车在汽车领域的“QQ”商标早于腾讯,且奇瑞QQ销售量已累计上百万辆,广告宣传费用就花了两亿余元,应予以保 护。

  奇瑞公关部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当初腾讯在通讯领域注册的商标是鼠标图样,而不是普通QQ的字母,双方经营的领域不同,不清楚为什么腾讯在奇瑞QQ上市后近两年又在汽车领域注册QQ字母商标,并竭力阻止奇瑞QQ注册。南方日报记者 叶丹

阿迪王“受降”阿迪达斯 最终和解

历时五年的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最终双方取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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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王

2008年8 月,阿迪达斯公司将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特体育商城个体业主郭某诉至营口市法院,理由是1974年阿迪达斯公司的“ADIDAS” 商标在中国内地获得注册,此后又先后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多个类似商标。然而郭某未经其许可即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标有“阿迪王”、“adivon”以及图文组合标识,其店内销售的鞋和运动服也使用了与原告多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和解出于何种考虑,双方均三缄其口。阿迪王一位负责此事的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阿迪王公司创立之初确实被称为山寨品牌。但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产品在三四线城市已经很受欢迎。“未来产品LOGO仅有英文标识,不知道还能否被市场认可。”

对于此案例,品牌分析师李光斗表示,阿迪王当初就是希望借助阿迪达斯的知名度进行扩张。这就是国内企业惯用的“借势法”,但当发展强大的时候就会发现遭遇很多尴尬。所以企业建立品牌之初一定要将眼光放长远。国内品牌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未来要发展壮大,未来要走出国门,不能关起门来做品牌。

网店商标侵权 网络公司免责

      本报南昌讯(记者郑颖 通讯员邹征优)7月18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南昌高新区法院审结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珍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院判令网店经营者魏珍君在“绣兰阁”网店停止使用“流行美”文字,赔偿流行美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淘宝网不承担责任。据悉,这是我省首例涉及淘宝网的售假侵权案。

  2012年底,流行美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称,淘宝网上的“绣兰阁”网店未经流行美公司同意,在相同产品上使用“流行美”商标,随意使用“流行美”字样,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解该店铺是流行美公司经营或授权的,实施不正当竞争。投诉后,“绣兰阁”网店对上述违法行为仍拒不改正。流行美公司同时认为,淘宝网为达到获取高额利益之目的,不履行网络平台经营者义务,不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屏蔽侵权网店,处理侵权店家,纵容违法侵权,推诿流行美公司的正当投诉,致使流行美公司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严重侵害。为此,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流行美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流行美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案件庭审中,网店经营者魏珍君向法院辩称,“绣兰阁”没有使用“流行美”及玫瑰花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店面装潢,无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网店对商品描述为流行美丽、流行美发是正当的产品介绍,不是使用流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来误导消费者。且“绣兰阁”销售的“流行美”发饰均系正品,不是侵权产品。

  淘宝网则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实施经营行为,也从未鼓励或允许卖家销售侵权商品。流行美公司在诉前通过淘宝网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后又以律师函投诉,淘宝网均及时处理,采取了删除链接等措施。

  法院认为,魏珍君在其经营的“绣兰阁”网店出售头发装饰品,在商品上使用“流行美发专柜正品”、“流行美丽正品”等文字描述,其销售的商品与“流行美”商标核准使用的头发装饰品同类,已达到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标准,系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故认定魏珍君在其经营的“绣兰阁”网店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流行美”字样的行为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标权。

  法院还认为,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淘宝网为交易平台提供者,对魏珍君在淘宝网上注册及销售商品未收取任何费用,亦未介入魏珍君与他人的交易过程,因此并无共同侵权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流行美公司投诉后,淘宝网删除了相关产品链接,提供了魏珍君的身份信息,已履行的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要求淘宝网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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