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悦”与“金凯悦”侵权之争
“凯悦”与“金凯悦”侵权之争 |
|
****** |
“凯悦”与“金凯悦”侵权之争 |
|
****** |
日前,四川省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网店经营者刘某利用网络商品交易侵犯“竹叶青”“竹叶春”“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四川省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称某商品交易网上有一名为“峨眉山某茶品店”的网店涉嫌销售假冒该公司“竹叶青”“竹叶春”“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产品,经过调查取证后,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峨眉山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对该网店经营者刘某设立在峨眉山市绥山镇某小区自己家中的网络商品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查获含“竹叶青”“竹叶春”“碧潭飘雪”字样的标识1123张,含有“碧潭飘雪”字样的铝箔包装袋368个,加贴“竹叶青”字样标识的袋装茶叶2袋(共计250克),加贴“竹叶青”和“飘雪”字样标识的听装茶叶3听(共计500克),同时,现场还查获了当事人已加贴“竹叶青”和“飘雪”字样标识拟通过快递公司发货邮寄到重庆市及上海市的两位网购者的包裹2个,袋装茶叶2袋,散装茶叶若干。
该局查明,当事人刘某通过某商品交易网设立制作含有“竹叶青”和“碧潭飘雪”字样的茶叶商品类别和商品网页页面,对从市场上采购的散装绿茶和茉莉花茶再次进行加工、包装,并粘贴含“竹叶青”和“飘雪”字样的标识,或直接使用含“碧潭飘雪”的铝箔小包装袋加工、销售茶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刘某作出没收未使用完的违规违法标识、包装,并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
近期,中国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兰公司)针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下属的淘宝公司申请注册的“淘宝旺旺”图形商标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旺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宜兰公司的“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经异议、复审、以及行政诉讼程序,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淘宝旺旺”商标的注册,驳回了宜兰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详见本报2012年12月14日第1版相关报道)
陈晨 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有两点。
首先,“淘宝旺旺”与“旺旺”是否构成近似。笔者认为,该案异议商标“淘宝旺旺”虽然含有“旺旺”二字,但是与宜兰公司的引证商标“旺旺”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另外,笔者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为“旺旺”,“淘宝旺旺”整体构成不同,不构成对“旺旺”的复制和模仿;而且宜兰公司的“旺旺”商标在其他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只能作为其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对本案认定驰名产生一定影响,但是绝对不能直接将引证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也不能直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告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故宜兰的该项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笔者以为本案宜兰公司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旺旺”和“淘宝旺旺”商标不构成近似,同时“淘宝旺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知名度,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杨涛(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 理事、知识产权经理人)
本案是一起涉及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典型案例。对本案来讲,不仅需要考虑“淘宝旺旺”与“旺旺”的近似程度,同时还需考虑“淘宝旺旺”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而判断近似的根本标准在于“淘宝旺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与“旺旺”产生混淆。
首先,“淘宝旺旺”与“旺旺”仅相差“淘宝”二字,二者确有一定的近似度,但二者近似的具体程度应视“淘宝”二字对“淘宝旺旺”的整体影响而定,若为“淘宝旺旺+图形”的组合商标,即便包含有引证商标中的“旺旺”二字,那么二者的近似程度相较纯文字商标而言会更小。
其次,对于“淘宝旺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现在的标准来看,“淘宝旺旺”商标中“淘宝”二字显著性明显强于“旺旺”,因此“淘宝旺旺”的显著性部分在于“淘宝”而不在于“旺旺”,另外,在网购已经十分普及的今天,“淘宝旺旺”的知名度也毋庸置疑。
另外,若以申请时间为时间点,假设在2004年申请“淘宝旺旺”商标时,“淘宝”由于本身无较大知名度而“旺旺”具有较大知名度,则“淘宝旺旺”极有可能会造成与“旺旺”商标的近似;若以现在为知名和显著性的时间点,如前分析,在行政确权案件中,则极有可能由于“淘宝”在使用中已经获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从而被认定为不近似。
张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讲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两者商标的近似程度。
从图形上来说,宜兰公司在中国大陆最广为人知的注册图形商标包含一个黑头发笑容很喜庆的小男孩,而且“旺旺”主要针对的市场是食品行业;“淘宝旺旺”商标的图形部分是一个淡蓝色的有表情的拟人铜钱,是使用在与食品无关的一款即时的网上交易聊天软件,起到辅助淘宝交易的功能。因此,两者的图形商标来说并不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争议的重点在于“旺旺”和“淘宝旺旺”在文字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针对本案则为“淘宝旺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是否能将其即时聊天软件这一商品和“旺旺”代表的食品商品相区别。“淘宝旺旺”中的“淘宝”在其用户和消费者眼中具有比较广泛的知名度,人们一看到该商标容易联想到的是协助用户网络交易的即时聊天软件而非食品。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理解商标权的本质是在一定时间内和特定商品种类中给予商标权人的一种垄断权利,虽然从商标权人本身来说都希望尽量扩大自己权利的有效范围,但是这种权利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同时也会面临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和平衡。
******
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
****** |
******
“来伊份”能不能“来俩份”? |
|
****** |
“一口好牙,两面针。”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让“两面针”成为家喻户晓的牙膏品牌。因遭遇他人在鞋、帽、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俩面针L.M.ZHEN LIANGMIANZHEN及图形”商标,一字之差,引发了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两面针公司)的异议。历经两轮行政诉讼后,日前这场历时近10年的商标纠纷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
2002年11月,自然人洪少伟提出第3376170号“俩面针L.M.ZHEN LIANGMIANZHEN及图形”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等商品上。2004年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两面针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两面针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两面针公司表示,其“两面针”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两面针”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易耗品,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而且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其在先注册的“两面针及图”“LIANGMIANZHEN”“两面针LIANGMIANZHEN”等系列商标几乎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直接复制和摹仿。
据了解,两面针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分别为于1997年获准注册的第1074953号“两面针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1993年获准注册的第629998号“LIANGMIANZHE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状态,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性质、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两面针公司的利益。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在该案一审阶段,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虽然未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跨类混淆,但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淡化,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对于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称,我国法律尚未将反淡化理论引入到驰名商标保护中,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仍以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为前提。该案中两面针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达到驰名程度,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帽、袜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此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不会将被异议商标标示的商品与两面针公司相联系,从而损害其利益。因此,该案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自2007年8月14日起已丧失专用权,不属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不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内。一审判决对于引证商标一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关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的知名度,亦不足以认定引证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评委裁定结论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相关裁定。
******
镇江香醋,在海内外都有一定名气。超市货架上,也常常可以见到镇江香醋的身影。然而,贴有镇江香醋标识的醋,就一定产自镇江吗?浙江奉化一家企业生产的“镇江工艺香醋”,因为想和名牌沾点边,结果反而栽在了“小聪明”上,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3.5万元。
这家来自浙江奉化的调味食品企业,是被镇江市醋业协会告上法院的,理由是肆意使用商标导致侵权,而该企业生产的“镇江工艺香醋”,当时正准备报关出口至国外。
市醋业协会表示,自己是镇江香醋合法生产企业组成的行业组织,拥有“镇江香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维护镇江醋的声誉和合法权益。镇江醋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而奉化企业使用“镇江香醋”的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镇江香醋注册商标的声誉。镇江醋业协会要求奉化方面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企业辩称,该厂自2004年就已生产香醋,并使用“镇江工艺香醋”这个名称,还经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审核,专门可以在出口的香醋上使用,而镇江方面的商标是2007年才注册的,这家公司反而享有优先权。另外,镇江方面注册的是文字商标,而该企业用的商标是文字、符号以及图形的组合,两者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不仅如此,被告企业还提出,镇江香醋只是通用名称,原告无权禁止其他企业使用。
究竟谁是谁非?奉化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企业的“镇江工艺香醋”,在香醋标签上突出使用了“镇江香醋”字样,与镇江市醋业协会“镇江香醋”注册商标相近,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其行为侵犯了镇江市醋业协会“镇江香醋”商标专用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3.5万元。
市醋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正宗的镇江香醋生产厂必须在镇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品必须在镇江生产,产品质量有一套强制标准。未经镇江市醋业协会授权许可,任何醋厂均不得生产镇江香醋。目前镇江香醋共有四家制醋企业(省粮油、恒顺、恒康、丹和)出口,一般在南京、镇江、上海海关报关,其他海关申报出口的镇江香醋产品,假冒的可能性较大。
另据了解,镇江香醋成为注册商标后,已查获假醋一百多万瓶,其中通过海关系统共查获侵权镇江香醋产品两万两千多瓶。
******
凤凰汽车讯据国外媒体报道,近日打算大举进军中国内地市场的Tesla汽车公司遭到当头棒喝。中国内地已经有人提前注册了关于Tesla的商标。
******
据悉,来自中国内地的占宝生已经提前注册了“Tesla”这个商标,而且这个商标的使用范围为天空、海洋、陆地交通运载工具。占宝生持有的“Tesla”商标的应用范围基本涵盖了从整车到零部件的各个方面。此外,来自中国内地的乔伟伟提前注册了“TESLA MOTORS”这个商标,该商标在注册后受保护的类似群涉及铁路、航空、海运等领域,但是乔伟伟已经将其高价卖给了Tesla公司。
因此,Tesla公司在中国内地申请的“Tesla”商标被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宣布无效,Tesla公司进军中国内地市场的计划受阻。而中国市场被认为是最具潜力的电动车市场,此前Tesla公司已经计划在北京开设一家旗舰店用于Tesla产品的销售。Tesla公司首席执行官艾伦•马斯卡对记者表示,Tesla曾经试图以200万人民币的价格从占宝生手里回购“Tesla”这个商标的所有权,但是占宝生以开价过低拒绝,占宝生的心里价位为2亿人民币。为此,Tesla公司雇佣了一个律师团队以应对这一问题。Tesla公司计划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这一商标纠纷,但是该方法收效甚微。苹果公司此前同样在中国内地遭遇了商标所有权的问题,苹果公司为了回购“IPAD”这个商标的所有权,花费了6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2亿元)。
据了解,Tesla公司目前可以要求中国商标注册与管理部门取消占宝生持有“Tesla”商标的权利,因为占宝生并未能在过去三年里充分利用这一商标。占宝生为了保住“Tesla”的商标拥有权,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带有“Tesla”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中销售的相关细节。而来自占宝生方面的消息称,占宝生正在准备关于带有“Tesla”商标的产品的具体信息。
另有媒体表示,Tesla公司是一个非常依赖网络营销的公司,而其在中国内地的网络域名“tesla.com.cn”和“teslamotors.com”很可能已经被中国内地人士抢先注册,Tesla公司进军中国内地市场所面临的危机才刚刚开始。
******
G3商讯:亨氏基础化学讯 在2013年6月24日,亨氏基础化学申请的商标图形及其组合标志,已于2013年7月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
商标,信誉的载体,品牌的延伸
亨氏基础化学创立于2003年,是一家集高性能高分子新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10年的发展过程中,亨氏基础化学拥有了年产近5万吨改性高分子材料的生产能力,在高分子材料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打造了塑料行业的知名品牌—亨氏品牌。
注册商标是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保证产品与服务的品质。同时,可以让客户更好的认牌采购,体现亨氏基础化学的品牌价值,统一品牌认识,抢占市场份额。亨 氏基础化学于2013年6月2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了四个商标图形及其组合标志,已于2013年7月3日被受理,取得了法律上认 可的商标专有权。
******
订阅此RSS源
我公司的所有注册商标,其专有权属本公司所有,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在商标有限期内,严禁任何人或者组织仿冒、抄袭。另外,未经本公司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