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op

新闻动态

行业资讯 (1598)

"胖达人"再涉冒用罪

东方网8月28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在台湾因涉广告不实遭罚的“胖达人”,在沪又传出或存在新问题。昨天本市工商部门透露,“胖达人”商标实际上尚未注册成功。若上海“胖达人”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或将被以冒用注册商标等罪名立案。

  本市工商黄浦分局昨天表示,“胖达人”在大陆的商标尚处于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并未成功,但它在实际宣传中已经使用了相关标记,而使用该标记意味着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另外,它在宣传中还使用了“No.1”和“风靡全球”的用语,对此,黄浦工商已责令其在本周五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已拥有注册商标、并确实在销量或者口碑及知名度方面位列第一、以及如何风靡全球等。如果无法证明,或将被以冒用注册商标、涉嫌虚假宣传等罪名立案。

  至于“胖达人”关于产品未添加防腐剂以及化学合成添加剂的宣传,工商部门表示,如果食品监管部门能确定面包中加入的食用香精属于化学合成添加剂,那“胖达人”就涉嫌虚假宣传。

  上海“胖达人”于今年3月登陆南京东路步行街商圈,目前在沪共有2家门店。近日,上海“胖达人”福建中路店已贴出告示,承认此前“胖达人”部分产品中确实含有食用香精和香料,但均有合法证明。

******

清华大学也为商标苦恼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再成商标法三审焦点。8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此前,在本届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曾作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三审稿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三审稿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对此,多位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代表均表示赞同。

  “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的现象一直饱受诟病,本次修正案无疑对抑制驰名商标背后的利益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说。

  在他看来,不仅是驰名商标,现在各省市认定的“著名商标”也存在类似问题。马新强认为,应从国家层面确立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限定著名商标的效力范围,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也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建议,更改三审稿的相关条款,将“事业及法人单位的名称和标志”纳入到法律保护范畴。

  身为清华大学校长的陈吉宁委员,一直为“清华”标识无法注册而困扰。

  鉴于国内很多高校(包括清华在内),其名称、标识被商业机构大规模侵权使用,对高校名声造成影响,几年前,清华大学曾将“清华”注册为驰名商标。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能把“清华”两字注册为驰名商标,标志不能注册,所以“清华”的标识一直得不到保护。

  “相反我们每年都会收到从香港特区政府来的询问函,在香港任何一个企业的注册和商标注册,只要涉及到与清华有关的内容,他们一定会征求我们的意见。”陈吉宁委员表示,“我们在香港没有任何注册,但事实上我们的名称标志在香港得到了非常好的保护,在大陆却得不到保护。”

  此外,在三审稿第十四条中,还进一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不能成为广告宣传卖点,对此,有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桂生发表了不同意见。

  据他介绍,目前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措施鼓励企业实行差异化竞争,特别是一些外贸企业,他们要转变发展方式,做内销产品,实现差异化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一些省级政府,对拿到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0万,至少100万,还有地市级配套。

  “一旦商标法如此修改,对那些原来打算转变发展方式的企业,特别是代工的厂家,其积极性会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或是错误判断。”杨桂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为此,他建议三审稿中先去掉上述条款,“在调研的基础上下次再考虑”。

******

商标法拟修改 侵权最高赔300万

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所作的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去年12月和今年6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常委会审议修改。

  “国歌”、“军歌”禁作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三条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

  此外,根据三审稿,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拟延长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建议在保持总的审查时限不变的情况下,对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作适当调整,即分别由6个月或9个月调整为9个月或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6个月或9个月调整为3个月或6个月。

  谢经荣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既要从严控制商标审查时限,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又要使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

  据了解,目前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审查案件在9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76%,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商标审查案件在12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67%,多数案件难以在二审稿规定的6个月或9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

  商标侵权赔偿上限提高到300万元

  二审稿第四十七条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但是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这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代理机构违法拟记入“黑名单”

  今年6月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

“小燕子”驰名认证牵出的贪案

“小燕子”驰名商标认证造假

在记者面前,有一份《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鹰民三初字第10号,在该判决书中,由于被告鹰潭市小燕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小燕子家电.cn”域名,销售与原告宁波南方公司小燕子注册商标商品相同的商品,并使用“小燕子”作为其企业的字号等行为,构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在裁定鹰潭市小燕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同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宁波南方公司的“小燕子”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是一起通过司法程序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看似无误,但是随着2010年一起贪污受贿案,这起司法认定的案件却成了另一个版本——虚假诉讼。在“小燕子”驰名商标认定中,所谓的侵权案实际上是一起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大量证据证明,这起所谓的侵权案乃是宁波南方公司一手制造的。如今,时任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伏金、行贿人宁波南方公司负责人徐某均被刑事处理,刑事案件已经生效2年,但是关于“小燕子”驰名商标审判监督程序一直没有启动,撤销更是无从谈起……

  撤销非法驰名商标何其难?

据了解,宁波南方公司一直在销售“小燕子”双桶洗衣机,不仅虚标洗净比、能效比,电机温升严重不达标,8.8公斤实际为6公斤,而且利用驰名商标这一幌子获得农村家电下乡补贴,欺骗消费者,造成大量安全隐患。在多次省、市级质量检测中,该产品不合格率达到80%以上。很显然,虚假诉讼获得的“小燕子”驰名商标存在严重问题,那么时隔2年,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迟迟没有撤销其驰名商标?又该如何撤销,维护消费者利益呢?

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周处长表示,“小燕子”虚假诉讼案以及审判长李伏金因受贿被判并不代表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程序是违法的,案件审理可能没有问题。“小燕子产品在省、市级多次检测不合格,不具备驰名商标的资质,如果不行贿,不虚假诉讼,怎么可能获得驰名商标?”记者反问道。周处长迟疑了一会表示:“从法定程序上说,法院只审理,不负责撤销驰名商标。你们不用采访了,下面各级人民法院也不会对你们说什么,尤其是东乡,你们不会有什么收获的!”

但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小燕子”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案,记者还是赶到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作为异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李伏金、徐某的审理判决法院,东乡县人民法院研究室龚姓负责人对此案件讳莫如深、一再回避。对于判决书,龚主任表示:“网上可以查到判决的时间和结果,但卷宗只能律师才能看,其他的我都不了解,人员调整也没法采访。”审判长李伏金已经被判刑,事情已经过去了2年,该法院的态度实在让人质疑……

在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几经周折,记者见到了该院负责民事案件的俞庭长,但蹊跷的是,和东乡法院一样,他声称对此案件也是知之甚少,不愿对此有过多解释。当记者问到“明知此虚假诉讼有问题,为何不自查,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时,俞庭长表示正在进行下一步审查工作,但具体审查时间需要多久,他没有回答。“2007年虚假诉讼认定的驰名商标,2011年东窗事发,当事人被判决,但时隔2年,法院明知有错,为何迟迟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无话可说的俞庭长声称有事,匆匆离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款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却对此置若罔闻。

执法犯法,江西省法院系统内部出现如此事件,足以可见其体制内存在着严重的管控漏洞。基于教训,应该正视问题,积极解决,以绝后患。而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却处处碰壁,一再被搪塞。这不免让人质疑,刑事案件背后是否存在更大的经济利益链,江西省各级法院是否在为虎作伥,充当宁波南方公司的保护伞?

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战场表示:“如果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虚假诉讼获得的,在刑事案件结束后,认定该驰名商标的中级法院必须依法自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而撤销虚假诉讼认定的驰名商标。” 然而,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推三阻四,时隔2年,审判监督程序还在下一步计划中,“小燕子”驰名商标撤销更是无从谈起。如今,宁波南方公司仍旧借着“小燕子”驰名商标的幌子大肆宣传销售,不少不知内情的消费者冲着驰名商标不断上当受骗,所谓的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了一纸空文。

 

******

名人姓名能注册商标吗?

江淮晨报讯 一石激起千层浪,“李府”商标的问题引发了省城社会各阶层的关注。将名人的姓名注册成商标是否可行,也成了人们心中的疑问。 

  “名人姓名是一种无形资产,号召力大,具有极高认知率,因而现在热衷将名人名字注册成商标的人突然多了许多”,安徽大学法学院胡小宏老师对抢注名人姓名作商标作出了解释。胡老师说,目前法律承认的是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谁就享有使用权。

  名人后代有没有权利注册先人姓名商标也成为了一个争论的焦点,安徽博时联华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认为,历史名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是否能被后代继承,法律上没有规定,很难说名人后代就有注册先人姓名商标的权利。“李府”的名称到底属于谁,法律界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名人姓名被注册成商标是近年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在世名人只要经其本人授权,就可申请以其名字命名的商标,而以过世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要不是领袖人物,申请后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商部门就可能会批准。 李鸿章在历史上是有争议的人物,“李府”跳出合肥这个地域范围,很多人并不能将其与李鸿章故居划等号,因而要注册有一定难度。

  安徽大学法学院杨文彬老师向记者谈到,就算以前有人使用过“李府”的名称,但只要李鸿章故居经常使用其代表自身,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大众的认同,这样经过一段时期,“李府”二字就具有了显著性,因而申请“李府”商标就很有希望。

******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一件商标是否能够被核准注册,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是两个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而判断两件商标是否近似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商标注册的实际过程中,很多人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知。比如经常会有人问“红旗”商标与“红旗联盟”商标、“如家”商标与“安如家”商标、“菊花”商标与“菊花图形”商标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商标近似的定义,为商标近似判定时需要考虑的要素作出了指引,其同时规定了商标是否近似的原则,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商标近似判断的整体框架和指南。而对不同类型商标进行近似判断时需要考虑的要素的认知是判断的起点。
  在我国的实践中,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是比较常见且大量被注册的商标,对这些商标进行近似性判断时需要考虑的要素值得较为深入的认知。对于文字商标而言,主要包括中文商标、外文商标、中外文组合商标、数字商标等,图文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也是比对的重要对象。在进行这类对比时,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含义、字形和读音等。在进行判断时,商标文字的主要内容是否重合,特别是包含或重合的内容是否为在先商标所独创,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衡量手段。商标的重合度越高,重合部分的显著性越高,则判定近似的可能性越高。此外,还存在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比对情况,如果中文商标是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或音译,且该外文属于常见词汇或知名度较高,则被认定为近似的可能性较高。而在将图形商标进行比对时,则主要需要考虑两商标的构图、颜色、构成线条、蕴意、整体视觉效果。在衡量这些因素时需要把握整体判断与部分判断的标准,虽然部分要素存在不同,但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则仍然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对于组合商标,其最常见的是文字和图形叠加而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因此在判断时首先需要认定图形或文字因素在商标中的地位,进而根据文字比对或图形比对的原则进行判断。
  由于商标近似判断在实践中的情况复杂且主观性强,以上基于定义和实践总结的常见考虑要素只是一般方向性指导。在判断近似时,还需要结合商标近似判断原则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利用好有限的商标资源。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荣和烧坊不服判决上诉贵州茅台

距离6月25日一审判决贵州荣和烧坊侵权贵州茅台(172.99, -2.09, -1.19%)商标案败诉至今,已经过去近两个月时间,期间,荣和烧坊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在判决书送达的15天内上交了反诉书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月23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我们已经派律师去参加了。”荣和烧坊副总裁王凯福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茅台非法扣押公司价值近千万元酒产品一事,我们已经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致电贵州茅台董秘樊宁屏了解情况,但是电话无法接通。

  荣和烧坊反诉茅台侵权

  据了解,作为一线白酒企业的代表,贵州茅台近几年一直对打假不遗余力,本是“同根生”的贵州茅台镇酒厂成为茅台打假的目标之一。“茅台起诉了多家茅台镇的酒厂,他们几乎都输了官司,我们这次官司输了确实很意外,不过,我们会一直打到底。”一审判决结束后,王凯福曾告诉记者。他一直认为,从一审开庭到一审宣判,他们是不会输的,然而,结果却是如此“伤人”。

  在荣和烧坊看来,法院判决他们侵权的理由不充分,另外,被茅台“扣押”的酒根本未在市场销售,法院判决荣和烧坊赔偿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回顾事件起因,茅台当初起诉荣和烧坊的主因是,“MAOTAI”字母商标及商标图形侵权。虽然在一审判决前茅台撤诉了“MAOTAI”字母商标,但是,法院还是宣布荣和烧坊商标图形侵权。

  根据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判决被告荣和烧坊停止侵权原告贵州茅台公司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荣和烧坊赔偿贵州茅台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茅台合理开支2万元,以及本次案件受理费4000元。

  在荣和烧坊看来,丰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另外,判决荣和烧坊商标侵权也没有法律依据。

  荣和烧坊方面律师周剑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反诉茅台商标侵权案,并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我们反诉也可以说是二审,按照法律规定,二审并非一定要开庭审理,也可以是书面审理。8月23日的谈话审理也是书面审理的一个环节。”

  重申没有侵权

  在采访中,周剑笛多次重申,荣和烧坊没有侵权,丰台法院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我们当时没有说,就是想看看丰台法院是否按照法律办事。此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茅台这边只去了一个律师,庭上他并没有说什么。”

  不过,荣和烧坊此次反诉的理由多达11条。本文列述前六条,第一,贵州茅台未举证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国家商标局官网上公布的第284526号商标;另外,在白酒销售市场,也基本看不到茅台使用了第284526号商标。该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作为驰名商标,商标权人和商标许可使用权人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目前未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在使用该项商标。

  第二,荣和烧坊并无任何攀附行为,因为不需要攀附。第三,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导”情形从未发生。第四,“授权许可或资本投资”的侵权特征属于一审法院的杜撰,相关消费或经营贵州茅台牌白酒的公众如果需要研究上诉人的产品是否与贵州茅台牌白酒有这种联系,更加不可能产生“误认”的结果发生。

  第五,本案件中,荣和烧坊在产品上印制的图案、颜色等与被上诉人的第284526号商标有很大不同,上诉人的该项商标设计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划线、图案、汉字,其中只有图案需要设计,划线及汉字不需要设计。荣和烧坊不存在复制、翻译等侵权行为。第六,荣和烧坊也不存在“误导公众”情形。

  对于指认法院程序违法一事,周剑笛表示,荣和烧坊在一审中,依法对被贵州茅台非法扣留荣和烧坊的酒品一事提出反诉请求,并递交了反诉状,但一审法官视而不见,根本不予以审理,藐视国家法律,刻意偏袒贵州茅台一方,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基于以上几点,荣和烧坊没有任何侵犯贵州茅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没有给茅台造成任何损失。茅台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其错误判决理应被撤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应判决驳回茅台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判决支持荣和烧坊的反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未有结论

  根据周剑笛的描述,丰台区法院对于茅台和荣和烧坊的商标侵权案缺乏事实依据。“荣和烧坊与贵州茅台的前身本出自同门,而荣和烧坊的董事长与贵州茅台的董事长都是白酒标准的制定者,茅台镇是地名,因此,大家都会在包装上出示“MAOTAI”字样。而荣和烧坊酒产品也有百年历史,与茅台飞天酒的酒质相当。”

  据他介绍,荣和烧坊近千万元酒产品被茅台扣押后,目前已经不见踪迹,法院判决也是依据荣和烧坊提供的酒为依据。“拿我们提供的酒来罚我们,法理上说不通。”

  另外,对于一审判决的荣和烧坊要赔偿给茅台20万元一事,周剑笛表示,荣和烧坊的酒没有在市场上流通,只是送给一些单位做品尝用,法院做出20万元的赔偿是没有依据的,全凭自己想象。

  周剑笛告诉记者,二审主要是听取双方意见,当场没有给出任何消息。“我们在继续举证,一方面提交董事长指定的酒类执行标准文书,另一方面提交品鉴酒单位证明。我们已经起诉茅台非法扣押荣和烧坊的酒产品,二审大概在下个月开庭,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在三个月内给出判决。”

******

工商总局将降低商标注册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发出的《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尽快落实将纸件商标注册申请费由每件1000元降低至800元。

    据统计,2012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64.8万件,其中纸质申请件约占40%,仅以2012年商标申请量计算,每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32亿元。

易信可能遇“商标注册”障碍

      自8月19日网易联手中电信发布“易信”后,即有报道称仅一天时间易信注册用户突破70万(截至8月20日下午数据),并获苹果App Store社交类免费应用排名第一,综合类免费总榜排名第二的成绩。但在成绩背后,易信的发展可能会遭遇“商标注册”障碍。

  据检索,目前已经申请注册“易信”商标的公司多达13家。其中,最早申请“易信”商标的是北京金城和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

  申请注册信息显示,该商标注册号/申请号为11476615,是一家以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以及网络电讯连接服务等业务为主的公司。

  从截图信息看,该商标出于申请状态,而非部分媒体所称的“注册”状态。但据商标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北京金诚和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能会获得易信商标权。

  与此相似的是,腾讯与北京联智昭阳因“微信商标”归属问题正处在官司中,腾讯至今尚未合法获得“微信”商标。易信商标的归属问题是否会对簿公堂,是否会成为悬案,都将成为易信暂时高潮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

订阅此RSS源

联系方式

青岛市 市北区

小港一路6号1416室

0532-82086088

0532-82086097

协会组织

  • 国际商标协会
  •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
  • 中华商标协会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 to 17:30
周六
9:00 to 17:30
周日
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