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香楼”商标之争:赢了商标失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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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产生
在销售商品侵犯商标权诉讼中,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原告对侵权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一般会包含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要求,因此法院最终的判决中往往也会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权利人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经过一段时间,权利人又以相同被告销售相同侵权产品为由再次起诉,诉讼请求同样是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后面的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进行认定。
二、重复诉讼的概念、涉及的法律原则及一般判断标准
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提起的诉讼获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案件审判实务中,对于“重复起诉”的认定采取了如下识别标准:“对于重复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驳回起诉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如果当事人两次起诉的具体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和替代,则应当认定为不属于重复起诉。总之,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当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2集)。根据上述意见,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重复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实际上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必须正确理解并合理运用该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中“诉权消耗”的理论。现代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笔者在本文中所探讨的仅是第二种情况,即前面已有生效判决存在的情况下再次诉讼。正是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笔者认为判断重复诉讼的一般标准为:是否属于同一当事人、是否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是否属于相同的诉讼请求。只有在上述三条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重复诉讼。一般说来,当事人及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的判断比较容易,事实与理由是否相同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往往是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关键。
三、销售商品侵犯商标权诉讼中重复诉讼的认定
销售商品侵犯商标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难度往往更大,原因就在于对当事人及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的判断容易,而事实与理由是否相同的判断比普通民事诉讼更难把握。在此类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是被告实施了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如果在当事人及诉讼请求相同的情况下,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就必须对两次诉讼所诉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同一行为作出认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有可能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认定。
如果前后两次诉讼所指向的侵权销售行为是互相独立的两个行为,即使两个行为中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型号、数量等完全相同,也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同一侵权行为。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如果前次诉讼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侵权人主动或者经法院强制执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义务,那么就应当认为至迟到履行义务时,侵权人已经停止了前次诉讼中被诉的侵权销售行为。如果此后再实施相同的销售行为,则属于另外的侵权行为,原告完全可以再次通过诉讼主张侵权责任而不属于重复诉讼。
如果前后两次诉讼所指向的侵权销售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从前次诉讼前一直持续至后面的诉讼,那么毫无疑问属于同一侵权行为。前次诉讼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侵权人未主动履行所确定的任何义务,权利人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在前次诉讼结束后以证据保全方式取证后再次提起诉讼,此时后面的诉讼实际指向的侵权行为实质上与前次诉讼的侵权行为是同一行为,后面证据保全所证明的侵权行为仅仅是前次被诉侵权行为的延续,而非新的侵权行为,原告后面的诉讼属于典型的重复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受理后也应当驳回起诉。因为此时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达到制止侵权、获取赔偿的效果,相反,如果允许其再次提起诉讼,既浪费审判资源,又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权威。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特殊情况,前次诉讼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侵权人主动履行了赔偿损失的义务,权利人也未申请法院执行,停止侵权的义务是否履行处于无法确定状态。此时如果权利人再次起诉,应当加重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即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后面诉讼指向的侵权行为与前次诉讼指向的侵权行为属于互相独立的两次行为而非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如果权利人可以举证证明,则后面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如果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则应当视为后面诉讼指向的与前次诉讼系同一侵权行为,从而认定权利人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因为权利人只需要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就可以达到制止侵权的效果,同时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也只应承担一次赔偿责任,如果允许权利人再次诉讼,侵权人就可能因同一侵权行为而承担两次赔偿责任,这也是明显违反我国法律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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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ad中国被诉讼,到特斯拉(Tesla)被抢注,早已在中国消声近10年的抢注谋财之路再次被打通。如若处在败势,外界声音是换一个logo不就完了?
曾经改过名字的人都知道,一旦传播开,这并非易事。更新和更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由此可见,logo这个东西,有的时候不觉得怎么样,出问题的时候就知道重要性了。
譬如:康帅(shuai)傅之类能有销路,是搭了康师傅商标的边。
再譬如:从未生产过某类机电的松下,在市场上却是最受欢迎的品牌之一。
2013年8月30日通过、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修正案正式把声音作为商标的一种,声音商标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一样,正式成为我国法定商标的一种类型。声音可以注册商标正式被法律规定,本文是非常支持的。因为在作者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模仿他人的声音为自己的商品做宣传如何进行维权和保护经常是非常头疼的问题。比如恒源祥的“羊、羊、羊”、葛优的“神州行,我看行”,被许多商家在宣传自己商品的时候使用,尤其在广播电台的广告中,经常出现类似葛优的声音“某某某,我看行”这样的广告,让你误以为是葛优进行的代言。因为声音本身并非法律规定的权利,自然人并不享有“声音权”,所以这种声音的模仿,如果不涉及侵犯其他人身权利,一般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声音可以申请商标,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搭便车,非常有必要。
深圳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因其商标为“ZLPPO”,和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极具相似度,因此被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人民币。
手机跟打火机“撞脸”了
深圳手机“ZLPPO”,因与打火机“ZIPPO”商标相似遭美国公司索赔30万
深圳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因其商标为“ZLPPO”,和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极具相似度,因此被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人民币。昨天上午,这起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945年,是世界上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商,其生产的ZIPPO打火机诞生于1932年,到1969年市场上的ZIPPO打火机已经超过一亿只。2000年,ZIPPO打火机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最典型的美国标志之一。该公司拥有的“ZIPPO”系列商标在打火机等商品上,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
在中国,该公司先后在第3、4、7、9、16、25、34类等类别商品上注册了第347274号、第3091639号、第4335420号、第4335432号“ZIPPO”等一系列商标。经过该公司多年来持续的宣传、推广以及该公司“ZIPPO”打火机在中国良好的销售量,该公司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ZIPPO”商标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多次认定该公司第347274号“ZIPPO”商标、第3091639号“ZIPPO”商标为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2年年底,该公司发现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手机包装盒、包装袋、用户手册、合格证等上面突出适用了“ZLPPO”的标识,该标识和原告“ZIPPO”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复制、摹仿,考虑到原告“ZIPPO”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等因素,被告使用“ZLPPO”标识很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另外,被告网站(www.zlppo.com)的域名为“zlppo.com”,该域名的主体部分复制、摹仿了原告“ZIPPO”驰名商标,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其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网站(www.zlppo.com)上使用“ZLPPO”、“ZLPPO核桃科技”、“zlppo品牌规划”、“zlppoL2”、“zlppoZ1”等字样同样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商标权。
被告在其另外一个网站(www.lxctel.com)使用的“ZLPPO”、“ZLPPO核桃科技”、“zlppoL2”、“zlppoZ1”等字样以及带有“ZLPPO”标识的手机图片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在其网站和产品包装盒上面虚假宣传“ZLPPO”为其注册商标,其为高科技企业,产品获得过国家免检产品,ZLPPO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美国之宝制造公司遂以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zlppo.com”域名;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令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就其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昨日此案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两被告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ZLPPO”和“ZIPPO”不仅有一个字母的差别,而且双方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同一类别,“ZIPPO”主要是在打火机领域具有高知名度,而被告公司的产品则为手机。因此,两被告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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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双方对是否“误导消费者”、是否“相近到侵权”,展开激辩。
洋服称被“全方位模仿”
昨日,意大利知名品牌杰尼亚所属的康恩泰公司,将广州本地服装生产商富银公司告上法庭,并将广州本地高端消费商场友谊商店连同杭州一百货公司,列入第二被告,指称其侵犯了杰尼亚品牌的三个商标权,要求富银公司赔偿500万元,销售商停止销售。
康恩泰公司称,其拥有杰尼亚品牌旗下注册的“双Z”、“ZegnaSport”及“黑白条纹”标识。但富银公司所产的杰胜男装在上衣、包装袋、裤袋等位置,采用的“ZS”标志,与“双Z”几乎相同;其采用的商标“Zsnoisport”与“ZegnaSport”太过相似。
此外,康恩泰公司说:“腰带、领带等包装盒用黑底白条纹的设计,除了尺寸大小稍有差别外别无不同,简直是全方位的模仿。”
富银公司称是自主品牌
对此,富银公司驳称,“Zsnoi”等涉案商标均是自己的注册商标,与杰尼亚商标区别明显。
而且,涉案的“zs”“黑白条纹”更多是作为一种装潢存在,不能看作是商标。而且,这些装潢还是在不突出位置,消费者还是通过“Zsnoi”来识别品牌。富银公司认为其没有混淆消费者认知。双方胶着于三个商标是否相似、是否为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在细节上展开深入争辩。而销售商则表示都审查过厂家资质,友谊商店表示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对于未来如果胜诉,会不会修改商标避免纠纷,富银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胜表示,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不过他表示,“对方开出1亿元是哗众取宠,现在国内知识产权法最大罚款额是50万元,即便是明年5月1日实施的新知识产权法最高罚款额也只是300万元,一旦诉讼开出50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理据。”
广州友谊有涉事品牌卖
广州地区涉案销售商,除了昨日被列入第二被告的友谊商店,还有中国大酒店。广州友谊当庭表示已经停止销售涉事商品。
中国大酒店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此杰胜品牌有商铺与酒店有租赁合约,该品牌进驻酒店不足一年,因为酒店签租赁合约时对于营业执照等资料经过详细审核,这次事件属于公司间的纠纷,酒店不就事件发表看法。
而广州外,包括******
新商标法亮点解读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136万件、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位居世界第 一。但与此同时,有专家指出,在这些“世界第一”的背后,其实与近年来商标被大肆恶意抢注的现象不无关系。在这其中,某些商标代理机构所扮演的角色,并不 十分光彩。
对此,新版商标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比如,第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列 出了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同时除了警告、罚款等原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之外,还明确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被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 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暴增乱象丛生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介绍,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商标代理制度后,商标代理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2003年取消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今年起律师获准可以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后,商标代理机构更是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1.7万家,数量是十年前的20倍。
但是,另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商标代理行业的服务却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般代理机构,数量远远超出市场需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导致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
比如,一些小公司专门盯住抢注商标的机会,及时“捡漏”,注册一些有价值的商标,然后谋求加价转让。有业内人士披露:注册一类商标成本最多在1000元到2000元,而如果成功转让出去,其获利却可能呈几何数字翻番,少则一两万,多则成百万上千万元。
严重违规机构或被逐出
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应规定,比如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中,除了过去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外,新版商标法还明确: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 告。
对此,许瑞表指出,商标局将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加以严格规范,比如建立信用档案,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实施市场禁入。“目前,该信用档案已准备向社会公开。”
那么,什么情况才构成“情节严重”?许瑞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多次违法违规、一犯再犯;二是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认定。
“只要你屡教不改,我就砸你的饭碗,实行市场禁入。总的思路就是‘宽进严管’。”
多处突出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修法之后的商标代理监管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给予了肯定。
新版商标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冯晓青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此次能够在修法中被多次突出使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另外他认为,新版商标法明确了违法代理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增加了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这些措施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且也是比较严厉的。通过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能够更好地为商标注册人和权利人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对商标代理机构要有严格要求,作为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不应该具备代理资格。通过此次修法,他相信,“今后违法代理行为不允许出现,也不应该出现了。”
规范代理有助良性竞争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始创于1986年,是中国专利局批准的首家民营专利代理机构。
该公司商标部部长田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确实存在商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的问题,“有些机构只有名字,没有业务,对消费者来讲也是不负责任。有些情况下,某些代理机构甚至是抢注自己代理的申请人的商标。”
而且,一些“有名无实”的小公司恶意抢注、违法代理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行业内的正规公司形成一定的冲击。“在以往,我们公司是商标业务和专利业务并重,而现在由于市场比较混乱,我们对商标的发展都不是特别看好。”
“所以,我个人非常赞成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代理公司提出的这些预审查的功能,对规范代理市场确实是有好处的。对正规代理公司来说,并不会感受到压力。”田玫说。
行业组织约束力需加强
新版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认为,该条中提到的“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规定还比较模糊,不易操作。
“因为自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后,商标代理人的准入门槛就被完全放开,任何人只要成立一个公司,就可以成为代理 人,不像律师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现有的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中华商标协会’是一个自愿加入的行业协会,对于那些动机存疑的违法代理公司而言,缺乏有 效的约束力。”在黄义彪看来,若恢复更为规范的行业管理,对于落实第二十条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
此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对于该款,黄义彪也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
对代理机构来说,其实包括两个方面,即代理事项不光是申请注册,还可能涉及到诉讼。对于律师而言,该款中提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得接受其委托”同样值得商榷。
“比如抢注申请人要进行诉讼来找律师,不能说就不让找代理人了吧,毕竟诉讼程序总得要有律师给打官司。”黄义彪建议,现在的条文其实可以规定得相对中性一点,比如“不得接受其委托”可以改为“可以拒绝违法事项的代理”。(记者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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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在纽约》宣传板
上世纪90年代,由郑晓龙执导的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红遍中国;近20年后,郑晓龙有意操刀《北京人在纽约》(全本),原著小说作者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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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商标法》。
现行的商标法是从1983年3月开始实行的,过去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今天获得了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商标法》主要的亮点有:
第一,审查时限首次确立,这也提高了商标检查的效率,此前企业对于商标审查时限意见比较大,现在规定对商标审查,基本实现9个月或12个月审结,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到6个月。此前在2000年,中国商标申请量是22.3万件,审查量是18.7万件,从那时开始逐渐形成了挤压,到2007年底,商标申请积压已经达到180多万件,审查周期超过三年,这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经过三年的突击审查,才在2010年12月是清理完毕。所以这次修法中,对于审查时限的确立,对当前商标局审理能力提出很大挑战,也回应大家的呼声和迫切需求。
第二,理清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驰名商标滥用的情形非常多,这次对于驰名商标的内涵作出明确限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依法订立规定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且,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判断依据,比如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否够高、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及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也做了严格限定,就是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防滥用的情形。
第三,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相比现行的《商标法》,赔偿额翻了五倍多,现行法最高额50万元,此前的二审稿中提高到200万元,幅度也很大,但是经过三次审议,大家进一步提高上限额到300万元,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对商标保护的力度。修改后的《商标法》是从2014年5月1号起实行,期待着新法能够为商标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