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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公司在华胜诉商标侵权案

阿拉伯公司在华胜诉商标侵权案

时间:2014-7-25 9:26:06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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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化新网讯  近日,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下称中阿公司)赢得一起针对其复合肥品牌“撒可富”的商标权纠纷案,全方位制止了制假者在产品商标、企业名称等方面的各种侵权行为。

  经过审理,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由中阿公司提起的中国撒可富(阿拉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撒可富)、石家庄三元肥业有限公司、耿换成、曲阳县南留营供销合作社侵犯其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晟撒可富”化肥的行为,并连带赔偿中阿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此外,法院还判令中国撒可富立即更改其企业名称中含有“撒可富”和“阿拉伯”的厂名。

  据中阿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中国撒可富是在香港注册,然后委托三元肥业公司生产“晟撒可富”复合肥,并批发给曲阳县南留营供销合作社,企图避开大陆法律体系。但法院认为中国撒可富主要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中阿公司的“撒可富”商标使用领域重合,其行为足以导致公众对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以及品牌产生混淆。

  中阿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拥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完全可以获得品质有保障的产品。他们将密切关注任何厂商通过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或产品外观实施侵权的行为,对于涉嫌侵犯公司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将坚决采取所有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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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媒:马来西亚公司在澳抢注"MH17"商标

澳媒:马来西亚公司在澳抢注"MH17"商标

时间:2014-7-25 9:25:16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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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客机MH17坠机地点 (新华社记者戴天放摄)
 

 

中国日报网7月24日电(信莲) 据澳洲新快网报道,在马航MH17航班坠入乌克兰东部不足一天后,吉隆坡一家神秘公司就向澳大利亚商标局(Australian Trade Marks Office)申请将“MH17”注册为商标。

在7月18日,即关于导弹将客机击落的新闻爆出后仅仅24个小时后,一家名为Remit Now International的公司就向澳大利亚有关部门提交了商标申请。

根据媒体获得的文件,Remit Now International已经申请将“MH17”用作41类服务的商标,覆盖的用途广泛,包括电影、在线游戏、竞技游戏节目、视频游戏、戏剧、音乐剧、杂志和教育文本等等。

Remit Now International的总部位于吉隆坡的一间中等级别公寓楼内,幕后操纵者的身份依然是谜,但澳大利亚商标局的文件显示该公司在昆州黄金海岸的Australia Fair购物中心有一个邮政信箱。

报道称马航还曾向澳大利亚申请“MH370”商标,但被另一家名为Aoan International的公司打败,后者在MH370航班失踪仅仅4天后就申请将“MH370”作为商标。

澳律师事务所Kliger Partners的首席律师科瓦奇(Daniel Kovacs)称Remit Now International可能会成功获得商标,因为它提交申请的时间比较早。

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争夺MH17商标的情况发生。一家总部在中美洲国家伯利兹、名为Seyfull Investments的公司,也已经向欧洲部门申请“MH17”商标。

热衷于在空难、恐怖袭击或名人死亡等灾难或悲剧发生后迅速申请商标的人或公司被称为“商标流氓”(trademark trolls)。他们的目的通常是库存商标,然后威胁要起诉其他人或向那些利用商标的人要求巨额赔偿。在美国“9·11”事件恐怖袭击发生几小时后,一位商人就企图注册“2001,911”为商标,但最终被美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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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异议“东风悦达·起亚”

“东风”异议“东风悦达·起亚”

时间:2014-7-24 15:11:5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报讯  2002年,由东风汽车公司、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韩国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共同组建的中外合资轿车制造企业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悦达起亚公司)正式成立。2008年,悦达起亚公司欲申请注册“东风悦达·起亚”商标,不想遭遇股东东风汽车公司的异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复审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6715913号“东风悦达·起亚”商标,由悦达起亚公司于2008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车窗玻璃(半成品)、日用玻璃器皿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为第110702号“东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汽车商品。
    东风汽车公司表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不应被核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钢化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汽车商品所属行业存在较大差别,即使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亦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东风公司商号相近,但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东风汽车公司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东风悦达·起亚”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东风”,相关公众容易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某种联系,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车窗玻璃(半成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商品关联性强,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在“车窗玻璃(半成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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