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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版权合作需要更好的突破

中韩版权合作需要更好的突破

7月14日至18日,借第10届中韩版权研讨会举行之际,笔者对韩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典型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机构进行了深入采访,也对中韩版权合作的既有成果和未来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以影视剧的版权合作为例,以往《大长今》《冬季恋歌》等影视剧的版权合作主要体现为版权销售。随着文化交流的深入,影视剧的合作形式突破以往单纯的版权销售,转为中韩合拍。早期是相互取景和演员输出,如章子怡参演的《武士》和张东健主演的《无极》,到后来变成较为深度的合作,如2007年冯小刚执导的《集结号》启用了制作《太极旗飘扬》的韩国特效团队,让韩国特效开始在中国“走红”。近两年,中韩资本开始进入对方影视市场,如章子怡主演的《非常完美》就有来自韩国的投资,《大明猩》由华谊兄弟与韩国SHOWBOX共同投资合拍等。7月初,《中韩电影合拍协议》签署,根据协议,中韩合作拍摄的影片将在中国市场享受国产片待遇,不再受进口片条件限制,这也预示着中韩合拍数量将实现猛增,中韩影视剧版权交易将迎来新的机遇期。
 同样,网络游戏领域的中韩合作也呈现迅猛增长之势。完美世界收购韩国游戏制作团队,投资韩国游戏公司;盛大游戏代理发行韩国游戏或同韩方联合研发、运营网游;畅游公司也集中发布代理多款韩国网游。双方在合作模式上不断创新,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除了深切感受到韩国文化公司迫切进入中国市场的心情外,也发现部分公司及著作权权利人由于对中国的版权法律认识不够全面,对中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和体系了解不足,使得他们期待却又不敢进入中国市场。有的厂商在经历过几次不愉快的合作后,开始动摇对中国市场及其版权环境的信心。这与韩国政府官员、相关行业协会、大型公司熟知并高度认可中国的版权保护体系形成鲜明的对比。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委员长庾炳汉就表示,他关注到中国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剑网行动”,认为韩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在专项行动中受到中国政府的大力保护。
笔者认为,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了对侵权盗版的处罚力度,建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版权保护机制,版权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韩国中小企业之所以出现上述顾虑,是因为韩国产业界了解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或缺乏充分交流的平台。要消除误会,笔者认为,中韩两国产业协会或相关组织应积极发挥桥梁作用,为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搭建平台,共享版权保护的成果,探索产业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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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豹”不满傍名牌行为

“捷豹”不满傍名牌行为

时间:2014-8-6 9:19:28  
 

   本报讯   具有百年历史的英国汽车品牌“捷豹(JAGUAR)”,其商标标识为一只正在跳跃前扑的美洲豹。作为欧洲车成长的代表品牌,“捷豹(JAGUAR)”以其经典车款为世界车迷所熟悉。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欲将“JAGUAR”商标申请注册在他类商品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捷豹路虎公司)为此提起商标异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6280133号“JAGUAR”商标,由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饮料冷却设备、冰柜、冰箱商品上。引证商标为第1352142号“JAGUAR及图”商标,由捷豹路虎公司于1998年1月申请注册,2000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陆地车辆等商品上。
    法定异议期内,捷豹路虎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JAGUAR及图”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但该申请并未得到支持,被异议商标后获得核准注册。
    随后捷豹路虎公司提起异议复审申请。2013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差甚远,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在上述商品之间建立产源联系,两者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捷豹路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1922年,第一辆捷豹车诞生于英国;1989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下称福特公司)收购英国捷豹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福特公司将“捷豹”与“路虎”品牌业务合并为一个部门;2008年,印度塔塔汽车公司从福特公司收购“捷豹”“路虎”品牌,并于同年正式成立捷豹路虎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捷豹路虎公司的第27572号“JAGUAR”商标和第362998号“美洲豹图形”商标曾于2004年被认定为第12类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引证商标系由上述两商标标识组合而成,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引证商标已构成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与引证商品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存在一定交叉,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提供者与捷豹路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构成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同时,由于“JAGUAR”作为英文单词的显著性较强,加之长期宣传使用,中国相关公众已将“JAGUAR”与捷豹路虎公司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若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无疑将会减弱捷豹路虎公司所持有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据此,法院一审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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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豆异议同类“卡通狗”

 

巴布豆异议同类“卡通狗”

时间:2014-8-5 9:15:18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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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88年完成设计的“巴布豆”卡通小狗形象,在20世纪末被加入到童装设计中,目前已逐渐成为国内知名童装品牌。
    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下称万泰盛公司)欲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一件彩色卡通小狗图形商标,不想遭遇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巴布豆公司)的异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原裁定结果,即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万泰盛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花园鞋(洞洞鞋)、童鞋、运动鞋的企业,坐落于“中国鞋都”福建省晋江市。其拥有“巴布狗”“叮叮鸟”“小叮当”“卡比猫”等童鞋品牌。
    2001年,万泰盛公司提出卡通小狗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图形中使用的颜色。该商标于2013年被核准注册,核定用于服装、鞋、帽等第25类商品,注册号为第3000060号。
    2007年6月,万泰盛公司申请注册第6097993号卡通小狗图形的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如图),指定使用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据悉,该商标同样指定图形中使用的颜色。2010年2月,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被公告后,巴布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巴布豆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为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270850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如图),该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两只卡通小狗,申请注册于1997年,1999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雨衣、制服、帽子、手套、鞋、袜等第25类商品上。经过续展,该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至2019年。
    巴布豆公司表示,该公司于2009年通过转让获得“卡通小狗”图形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巴布豆公司拥有的在先著作权。此外,万泰盛公司曾与巴布豆公司合作,有机会接触“卡通小狗”形象。上述主张得到商评委的支持,商评委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悉,涉案“卡通小狗”的设计最初是由日本的向阳株式会社完成,于1998年3月6日首次发表。向阳株式会社曾将“BOBDOG”系列造型的使用权授权给红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林公司),该公司在1999年和万泰盛公司合作,将上述系列造型授权给上海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万泰盛公司)使用,而该公司和万泰盛公司均隶属于万泰盛集团。
    万泰盛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设计存在不同,并对巴布豆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提出质疑,称“卡通小狗”没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该公司强调,第3000060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已有多年,并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实际上是可以区分的。
    对于“卡通小狗”没有独创性的主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予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万泰盛公司有机会通过红林公司和上海万泰盛公司的合作接触到“卡通小狗”,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巴布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同时,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图形中的小狗设计高度近似,仅是小狗的嘴部不同,但消费者容易将该部位的差异视为卡通人物的不同状态,所以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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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引证商标                                          图为被异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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