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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知识产权顾问

我市启动商标代理专项整治行动

我市启动商标代理专项整治行动

时间:2014-9-30  来源:
 

  日前,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全市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将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为指导,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中打击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促进商标代理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市商标代理水平,推进全市商标战略深入实施。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查处五类违法行为。
    无证代理。无营业执照和代理资格从事商标相关代理业务,通过商标代理权买卖转让获取利益;以未注册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名义,代理相关商标业务。
    虚假代理。在商标注册、异议、争议以及驰著名商标申报代理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虚假宣传。经营者通过网站、传真、邮件等发布商标代理虚假信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
    欺诈代理。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欺诈、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其他违反 《商标法》第68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的行为。
    据介绍,此次专项整治,从9月下旬开始至 2014年 12月中旬结束,全市工商系统将集中力量,对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以及企业、社会反映强烈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整治,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工商局报商标局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市工商局将建立全市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增加商标代理机构失信成本。通过信息归集、公示、共享,构建信用管理体系,引导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守法、规范经营,提升全市商标代理水平。
    此次专项整治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对全市商标代理机构组织的一次集中整治。为提高执法效果,市工商局还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全社会力量监督商标代理行业的违法行为。
    青岛市工商局85730590
    市南区工商局85753975
    市北区工商局83779602
    李沧区工商局87698034
    崂山区工商局88960327
    黄岛区工商局86162786
    保税区工商分局86768133
    高新区工商分局68013369
    城阳区工商局87868932
    即墨市工商局87567986
    胶州市工商局87211347
    平度市工商局87355050
    莱西市工商局8846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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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丰包子的“商标战”

庆丰包子的“商标战”

时间:2014-9-25  来源:国方商标软件网
 

庆丰包子铺近日表示,由稻香村(玉田)公司生产的速冻庆丰包子存在“傍名牌”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公司要对此进行维权;稻香村(玉田)昨日回应称,公司申请的“庆丰”商标已被受理,有权善意使用该商标。

近日,外包装上显著标明庆丰包子的速冻包子在超市发、乐购等超市销售,外包装左上角标注有“庆丰”商标。但速冻包子生产商为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并非庆丰包子铺。

庆丰包子铺此前表示,庆丰包子铺没有任何速冻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这种产品明显就是侵权。

庆丰包子铺法律顾问李长贵称,庆丰包子铺在几年前就已经申请注册了食品类的商标,稻香村(玉田)是典型的“傍名牌”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由于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使法律最终裁决侵权,他们早已经获利了。”

稻香村(玉田)昨日表示,自己申请的主要是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类,而庆丰包子铺申请的则是餐饮饭店类;两者不冲突。目前公司申请的“庆丰”商标已被商标局受理,按有关规定,在核准阶段可以善意使用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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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琳凯”的全面保护

“玫琳凯”的全面保护

时间:2014-9-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为全球大型的护肤品和彩妆品直销企业之一,成立于1963年美国玫琳凯公司于1994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建立了美国本土以外第一家工厂。河北省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昌黎公司)欲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一件“玫琳凯 MARYKAY”商标,引发美国玫琳凯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美国玫琳凯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昌黎公司于2008年4月提出第6647904号“玫琳凯 MARYKAY”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美国玫琳凯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
随后,美国玫琳凯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进而损害美国玫琳凯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美国玫琳凯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字号权。
美国玫琳凯公司主张其构成驰名的两件引证商标分别为:第1275186号“MARY KAY”商标,由美国玫琳凯公司于1998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等商品上;第1380186号“玫琳凯”商标,由美国玫琳凯公司于1998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遮瑕膏等商品上。目前,两引证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在商评委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美国玫琳凯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美国玫琳凯公司诉称,经过该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引证商标“玫琳凯”和“MARYKAY”已成为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该两件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与其上述两件驰名商标共存于市场,易误导公众,致使美国玫琳凯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被异议商标与美国玫琳凯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字号“玫琳凯”相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美国玫琳凯公司的在先字号权。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玫琳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两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化妆品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上述两驰名商标“玫琳凯”与“MARYKAY”的结合,构成对美国玫琳凯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摹仿,昌黎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利用他人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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