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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知识产权纠纷宜仲裁

专家呼吁知识产权纠纷宜仲裁

时间:2014-1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不断推进,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纠纷也与日剧增。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专业性强、取证难等特点,而且不少当事人由于缺乏经验或滥用诉权,加重了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案件办理难度,导致知识产权案件出现耗时长、当事人耗资大的问题。因此,构建一种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仲裁作为继司法、行政手段之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又一条有效途径,正日渐受到各界广泛关注。日前,在青岛举行的主题为“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仲裁创新发展”国际仲裁论坛上,仲裁领域专家纷纷就仲裁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的应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便捷的争端解决方式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快捷便利等优势,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陶景洲表示,仲裁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具有许多优势,其中高效是非常明显的一点,仲裁一般都是采用一裁终局的方式,没有上诉的程序,显著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东晓表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但单纯采用司法手段解决争议会遇到比较多的问题。非常明显的一点是,知识产权诉讼的关联程序比较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一般较长。在大多数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连带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在这之后可能又会发生相关的行政诉讼,使得知识产权诉讼审理的时间往往较长,仲裁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澳洲科技大学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沈云樵认为,由于仲裁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对小额的知识产权纠纷来讲,仲裁往往比司法手段更具优势。
良好的国际执行能力
仲裁过程具有良好的保密性,而且由于有国际公约的约束,仲裁裁决具有良好的国际执行力。
陶景洲表示,采取仲裁的方式首先是保密性好。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除非涉及到商业秘密,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其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细节,而仲裁则不会出现这些问题。而且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具有较为普遍的执行力。根据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中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全世界140余个国家内得到执行。另外,目前国际商事仲裁的全球一体化趋势比较明显。每个国家的司法保护力度都不一样,而且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改变,国际仲裁可以使各国在解决纠纷的做法上趋于标准化。
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前主席罗伟廉认为,仲裁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良好的保密性,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除了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所有的证据及质证都是公开的,其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技术细节问题,这可能是一些当事人不愿看到的,而仲裁则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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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国家版权交易打造交易大平台

 

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30亿元打造交易大平台
作者: 姜 旭 转贴自:   点击数: 245 更新时间: 2014/11/3     

近期,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动作频频,引起业界关注。10月23日,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设立的西部地区唯一一家国家级版权贸易机构——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在陕西西安揭牌成立。10月24日,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宣布获得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成都银行累计总额达30亿元的授信,将用于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平台建设,开展版权金融支持业务等,支持西部版权产业发展。
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是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重大举措,由陕西省版权局依托陕文投集团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并运营。根据规划,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将采用市场化运营模式,聚集全版权产业资源,构建涵盖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动漫游戏等领域的版权交易体系。通过打造版权信息交流平台、版权交易服务平台、版权投融资平台、版权专业服务平台,提供文字、图片、音乐、影视、设计、广告、动漫、游戏、软件等多个门类的版权交易服务,同时开展版权评估、作品登记、版权合同备案、版权质押登记、法律维权等业务。
在授信签约中,根据协议,这些战略融资授信未来将主要用于支持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平台建设,开展版权金融支持业务,将有效解决文化企业、版权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将充分发挥其国家级、国际化的信息集散平台功能,建立丰富的文化产业项目和产权资源信息库,为3家银行提供有效的项目信息,拓展银行的融资服务渠道。
授信签约的同日,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还宣布分别与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陕西新华出版传媒集团、陕西动漫产业平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在与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的战略合作中,双方将共同搭建版权信息交流平台、版权交易服务平台等,促进我国西部与海峡两岸版权产业相关产品和生产要素的聚集与流通。双方还将共同致力于推动版权交易的国际化,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海上丝绸之路”上沿线各地区、各国家之间的版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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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维尼”争议“威尼熊”

“小熊维尼”争议“威尼熊”

作为美国迪士尼企业公司(下称迪士尼公司)推出的经典卡通动画形象,“小熊维尼”因其天真、可爱的形象而深受人们的喜爱。然而福建省石狮市灵秀红日针织服装厂(下称灵秀红日针织服装厂)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的一件“威尼熊”商标,引发迪士尼公司的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灵秀红日针织服装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争议商标为第3915462号“威尼熊”商标,由灵秀红日针织服装厂于2004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迪士尼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迪士尼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为第2018292号“WINNIE THE POOH”商标,由迪士尼公司于2001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鞋等商品上。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威尼熊”与引证商标“WINNIE THE POOH”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灵秀红日针织服装厂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秀红日针织服装厂诉称,迪士尼公司创作的“小熊维尼”形象仅在动画等领域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与争议商标不存在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及呼叫方式上均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迪士尼公司长期使用,中文“小熊维尼”已经与引证商标“WINNIE THE POOH”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小熊维尼”已成为与“WINNIE THE POOH”相对应的中文译名。争议商标“威尼熊”与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译名均指向相同的客体,并在呼叫上相近,相关公众在看到争议商标“威尼熊”时,很容易联想到“小熊维尼”和引证商标“WINNIE THE POOH”。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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