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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娜”诉天猫店主商标侵权被驳回

4年前,6家单位和个人,因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名称里,使用了“海娜”两个字,被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海娜公司)诉至法院。近日,金海娜公司因“海娜”再起纷争,将淘宝网天猫一店主起诉至法院,案由仍是“商标侵权”。

  因“海娜”起纷争

  在新疆,自古就有一种植物被人们用来染发、护发或者美甲。在民间,人们称它为“海娜”、“海那”以及“海纳”等等。

  然而,正是这种植物,两次被卷入“商标侵权”的纠纷中。2009年9月4日,6家单位和个人,因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名称里,使用了“海娜”两个字,被金海娜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年初,金海娜公司发现淘宝网天猫店主李女士销售“海娜染发剂”,在网店页面大量使用“海娜”字样,金海娜公司认为其侵犯了“海娜”商标专用权。6月5日,乌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金海娜公司董事长张显文称,该公司主要从事新疆本土民族特色美发产品的开发,主要研发生产染发、养发、洗发等系列产品。2006年,取得了“海娜”(文字)商标的专用权。2010年,“海娜”商标被评定为新疆著名商标。

  张显文说,今年年初,他们发现在李女士经营的淘宝网天猫旗舰店,销售名称中使用“海娜”二字的染发、护法和养发产品,并在网店页面大量突出使用“海娜”字样。

  “李女士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会,以为他们的产品和我们公司产品有联系。”张显文说,李女士可以在产品成分中提及“海娜”,但不应如此突出使用。他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产品并非只显示“海娜”

  与4年前的诉讼相似,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仍是:“海娜”是否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被告李女士称,其公司于2010年成立后,并没有开实体店,只是在网店进行销售,而金海娜公司产品是线下销售,双方销售渠道不一样。

  李女士的代理人说,在淘宝网天猫店销售的“丝路·源”海娜粉等系列商品,产品都标注“丝路·源”海娜粉、“丝路·源”海娜染发粉、“丝路·源”特级纯植物海娜粉等字样,每一款产品外包装均有其合法注册商标“丝路·源”字样,并非只是显示了“海娜”字样。

  “我们的销售的产品是粉,而金海娜的产品是膏,产品形式不一样。”李女士的代理人称,该公司产品是从印度进口海娜粉原料,然后委托广州的公司加工成成品再进行销售,产品成分本来就是海娜,且“海娜”只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并不是原告最先独有发明的,因此对金海娜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张显文称,关于“海娜”不是植物,国家商标局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已于2009年5月下发了《裁定书》,做出明确界定才颁发了“海娜”商标注册证书,且在国家权威文献资料查阅均无“海娜”植物记载。

  张显文说,自己早在2004年年初,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金海娜”、“银海娜”、“黑海娜”以及图文组合的“海娜”等商标。这些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染发剂、指甲油、祛斑霜、化妆品等。也就是说,在核定商品的范围内,这些已经取得注册证的商标,他人将无权再使用。

  张显文告诉记者,当初之所以要将和“海娜”有关的商标提前进行注册,就是看中了“海娜”在新疆的影响力。为了能够打开市场,他曾先后投入200多万元的宣传费用,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告宣传和策划。

  但没多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同样以“海娜”为名的其他生产厂家的养护染发产品。张显文说,这直接影响了其公司的销售。

  为了维护“海娜”的品牌形象,2009年,张显文将6家单位和个人诉至乌鲁木齐市中院,并要求被告分别赔偿3万元的损失,同时在媒体公开致歉。

  不过,此案一审法院驳回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那么,“海娜”究竟算不算植物的通用名称? 7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里,法院明确“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海娜花作为化妆品的原料在新疆被普遍使用,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海娜’是新疆人民约定俗成的简称。”庭审法官表示。

  “虽然在庭审中金海娜公司提出,‘海娜’是否是植物应参考《中国植物志》认定,而该资料中并未显示‘海娜’是一种植物,据此不应认定‘海娜’是植物,更不是通用名称。”该法官表示,判断商品通用名称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大多数公众的接受程度、通常认识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金海娜公司‘海娜’商标的专用权。然而在新疆‘海娜’妇孺皆知,具有新疆特有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属于例外情形。”庭审法官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告在商品上标识“丝路·源”海娜粉等,含有金海娜公司注册商标“海娜”字样,它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并不具有侵犯“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对“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庭审法官告诉记者:“鉴于‘海娜’仍是金海娜公司拥有的合法有效注册商标,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今后,被告在使用‘海娜’字样以标明其产品主要成分时,应合理避让金海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自己的‘丝路·源’商标,以显著区别产品来源,让消费者识别。”

  记者8月14日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7月31日,乌市中院驳回了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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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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