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礼服“撞名”水晶品牌
一只用水晶拼成的天鹅徜徉在蓝色的背景之下,这就是国际知名水晶工艺品品牌施华洛世奇(SWAROVSKI)的商标标识。该商标简洁大方,是许多消费者心目中纯洁和时尚的代名词。但是在国内,这只美丽的水晶“天鹅”却遭遇了商标纠纷。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下称施华洛世奇公司)诉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下称施华洛礼服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
婚纱礼服“撞名”水晶品牌
施华洛世奇(SWAROVSKI)品牌诞生于1895年,也正是因为这个品牌的出现,让欧洲国家奥地利成为了享誉国际的“水晶之国”。1968年,施华洛世奇公司成立,其是一家注册在列支敦士登公国、以切割水晶产品的制造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全球著名的切割水晶制造商。上世纪80年代,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WAROVSKI”及“施华洛世奇”商标。
施华洛礼服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主要生产经营各类服装服饰。施华洛世奇公司认为,施华洛礼服公司在其公司婚纱礼服产品、宣传材料、网页宣传、公司装潢、展位装潢上,使用“施华洛”“施華洛”“SWALRO”等文字标识,并以“www.swalroweb.com”为域名建立了公司主页。该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施华洛世奇”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在宣传中使用的“施華洛水晶婚纱”“施华洛婚纱和施华洛世奇水晶将一起,引领婚纱世界的奢侈风尚”的表述属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施华洛世奇公司的企业名誉、经营收入造成了严重损失,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后,一直使用“SWAROVSKI”及“施华洛世奇”进行广泛宣传,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销售量居同类商品前列,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信誉;2009年,“SWAROVSKI”及“施华洛世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此,法院在本案中认定“SWAROVSKI”及“施华洛世奇”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施华洛世奇”水晶及相关产品投放中国市场较早,且长期进行广告宣传,施华洛礼服公司作为主要生产婚纱礼服产品的企业,应该知晓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施华洛礼服公司仍将与该驰名商标近似的“施华洛”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施华洛”、“施華洛”、“SWALRO”文字以及通过使用域名为“www.swalroweb.com”的网站进行商业宣传,虽存在文字上的简、繁之分,但难免会使相关公众对展销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对“施华洛世奇”商品的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应认定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突出使用“施华洛”“施華洛”“SWALRO”文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包含“施華洛水晶婚纱”“施华洛婚纱和施华洛世奇水晶将一起,引领婚纱世界的奢侈风尚”的表述等文字的表述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认定侵权维护商标权利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目前,施华洛世奇公司共申请注册了67件商标,其中包括“SWAROVSKI”“施华洛世奇”“施华洛世奇;SWAROVSKI”等商标;而上海施华洛公司共申请注册了两件商标分别为第4633889号“SWALRO”商标和第4633890号“施华洛”商标,两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目前,第4633890号“施华洛”商标状态显示商标已失效。
另据记者了解,早在2008年,施华洛世奇公司就曾在北京就类似现象提起过商标侵权诉讼,当时案件的主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当时案件被告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提供婚纱摄影等服务中(包括在其网站上),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施崋洛”、“施华洛”、“SWAROV”文字;不得使用含有“SWAROV”文字的计算机网络域名;不得使用“SWAROVSKI”文字宣传其“水晶概念礼服”服务;不得使用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施华洛”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施华洛世奇公司经济损失21万元。
“本案的判决有效维护了‘施华洛世奇’品牌的商标权。”相关知识产权专家在谈及此案时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该专家认为,本案中,侵权企业是礼服生产企业,与一般假冒“施华洛世奇”水晶的案件有所不同。该公司不仅使用与“施华洛世奇”品牌相近的企业名称,更是在企业宣传中突出使用“施华洛婚纱和施华洛世奇水晶将一起,引领婚纱世界的奢侈风尚”字样,构成搭“施华洛世奇”品牌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婚纱礼服品牌,施华洛世奇公司近年来在中国的一系列维权行动有效捍卫了其品牌声誉,净化了市场。这是很多企业值得学习的地方。”该专家说。(张 娣 刁效林)
(编辑:肖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