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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风波再起 战火烧至电商平台

眼下中秋国庆双节将至,正是月饼等糕点类食品销售的旺季。然而苏州北京"稻香村"却又掐上了。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责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立即停止在 1 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对此,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9 月 24 日,稻香村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通过"稻香村"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无法认同并深表遗憾,9 月 25 日上午,已按法庭程序积极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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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4 日,稻香村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通过官方微博"稻香村"发表声明,对此进行了回应。

 

回应中称,对此民事裁定结果"无法认同并深感遗憾",并已按法定程序进行积极复议。虽然北京稻香村为该行为保全提供了 3000 万元担保,但仍不能弥补该行为保全裁定给苏稻带来的损害。日前,针对该裁定,苏稻已按法定程序积极复议,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结果,今后公司对此不再进行回应。

 

声明中还对苏州稻香村的品牌历史进行了介绍。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和创立者,是稻香村品牌的在先使用者。稻香村创始于公元 1773 年(乾隆三十八年)的苏州。历经清朝、民国已持续经营 244 年,稻香村从苏州观前街前店后厂发展成为在全国拥有 9 家分公司、7 家大型现代化生产加工中心的集团化食品企业。是国家商务部首批认证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苏州稻香村其关联企业在"糕点、月饼"上持续使用"稻香村"文字商标及字号已 244 年,具有悠久历史。稻香村清末开始向全国各地发展,开设冠以"稻香村"名号的糕点店铺。苏州稻香村最早还在民国时期注册"禾"商标,以维护字号权益,距离苏州较近的南京、上海率先成为苏州稻香村在外地的"分支",即第二代之意。随后沈阳、天津、保定等地陆续有"稻香村"糕点店铺开业。苏州稻香村南派糕点手艺也被传入北京,1983 年成立的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称"北京稻香村南味食品店",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也在 1996 年申请了"禾禾禾"商标。

 

苏稻集团在声明中表示,苏州稻香村是第 30 类糕点"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且多次许可北京稻香村使用。苏州稻香村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在 1982 年申请并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早于 2013 年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苏州稻香村于 2003 年 3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2008 年 1 月 22 日至 12 月 30 日,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北京稻香村同时承诺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

 

苏稻强调:只是民事裁定未输掉官司

 

9 月 25 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苏稻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苏稻正在积极应对,已经于 9 月 25 日上午向法院提交了复议。"我们认为,在当下月饼等糕点类产品销售的旺季,现在曝出这样的裁定,是对苏稻另外一种形式的打压。"其介绍,2005 年前,两家稻香村交集不多,苏稻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稻则深耕北京。而随着地域格局逐渐被打破后,双方的商标权的争议也因此而起。随着电商销售比重的加大,双方的争夺焦点也蔓延至线上。苏稻连续三年在电商的糕点食品整体销售上都是名列前茅。"需要强调的是,这不属于判决,只是判决之前的民事裁定,苏稻并没有输掉官司。"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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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互联网平息抄袭风波之本

互联网企业又起抄袭争端。3月4日到6日,网易连续发布两份声明和一份警告函,称发现网易轻博客LOFTER站内大量原创内容被新浪轻博客抄袭,要求新浪轻博客立即停止抄袭行为并撤掉抄袭内容,并表示,将根据形势的发展考虑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针对此事,新浪方面目前还未作任何回应。
互联网是最具创新性的领域,但在国内,互联网企业间因抄袭引发的争端时有发生,百度、新浪、网易、腾讯、酷狗等多家互联网公司都曾卷入其中,这也反映出国内互联网行业现阶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同质化严重,创新力不足。业内人士认为,抛开低端的模仿借鉴“微创新”,才是提升国内互联网行业创新力的关键。
轻博客卷入抄袭争端
轻博客是介于博客与微博之间的一种网络服务。博客倾向于表达,微博则更倾向于社交和传播,轻博客吸收双方的优势。LOFTER是网易2011年推出的一款轻博客。
“近段时间,网易LOFTER接到大量用户的举报,称自己的原创内容被新浪轻博客原封不动地照搬。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网易LOFTER上大量的原创内容被新浪轻博客盗搬,不仅涉及特色标签、图片内容、文字描述,甚至连LOFTER独创的‘首页交给你’网页设计被也原封不动地照搬。”网易Lofter产品负责人朱静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新浪轻博客的抄袭,大部分集中在凌晨4、5点钟,疑为僵尸机器人所为。
网易在3月4日下午发表的声明中,强烈谴责新浪轻博客抄袭行为,要求其尊重LOFTER用户的权益,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道歉,撤掉抄袭内容。该声明列举了部分新浪轻博客与网易LOFTER的对比图,表示,针对LOFTER大量用户的内容被抄袭照搬,LOFTER坚定地与用户站在一起,维护其利益。
紧接着,3月5日中午,网易又发声明,称通过网易新闻客户端向新浪微博分享“网易LOFTER谴责新浪轻博客抄袭”新闻时遇阻,页面提示为“包含非法内容”,而来自网易新闻客户端的其他新闻均可成功分享。此外,在新浪微博输入“新浪 抄袭”关键词,显示结果为“未找到”,疑该新闻已被新浪微博设为敏感词。网易对此表示强烈的谴责。网易在3月6日发给新浪轻博客的警告函中称,要求其在收函5日内对侵权内容予以处理。
据悉,目前新浪轻博客正在删除抄袭自LOFTER的用户作品,但并未对网易方面的声明作出官方回应。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新浪未果,截至记者发稿,新浪并未就此给出任何说法。
“三步走”保护创新成果
如何判断互联网企业的模仿是否侵权,创新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这些互联网企业抄袭纠葛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分清‘楚河汉界’,即模仿与侵权的界限是什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介绍,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侵权,首先要看其创作者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并且该作品是否与在先作品相似,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就构成侵权。陶鑫良指出,在此案中,新浪轻博客使用这些文字、图片、网页设计等是否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这些著作权是不是归网易所有,是涉及侵权著作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还是两者兼而有之,都需要在具体的案情中进行认定。
面对互联网领域抄袭成风的现状,陶鑫良给出3点建议:互联网公司创新出一种互联网产品,要事先声明自己拥有版权;一旦发现有人模仿、抄袭、盗版,则应及时联系对方,要求停止侵权;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三步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去年12月5日,网易LOFTER发布新版用户协议,曾引起业界广泛关注。针对许多网站抢占用户著作权的条款,该协议明确规定,用户上传(发布)作品的著作权一律归作品的创作者所有。朱静波表示,这一协议尽管得到广大LOFTER用户的积极支持,但并未得到业界相关同行的积极响应。相反,LOFTER大批原创内容遭到一些同行的抄袭,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目前,国内互联网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借鉴并非不可,但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创新需要更多耐心。只有坚持源源不断的创新,才能保证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活力。直接窃取他人成果的行为,不仅伤害了用户,更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希望引起行业的重视。”朱静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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