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发出降低商标注册官费及专利年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
受理商标注册费,由现行的 800 元(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10 个以上商品,每超过 1 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80 元),降为600 元(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10 个以上商品,每超过 1 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60 元)。
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住房转让手续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 ;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抵押权首次登记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上述费用将于2015年10月15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