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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京沪“钢之杰”多次交锋

3月5日,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钢之杰)诉北京华诚博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诚博远)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据悉,此前双方因商标侵权已多次交锋。
  2007年,上海钢之杰以其享有建筑用金属架、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钢之杰及图”商标权为由,诉称与北京华诚博远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钢之杰)在钢结构商品和经营场所上使用“钢之杰”字样的行为,已侵犯其商标权。该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北京钢之杰被判侵权。该案审理期间,上述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注册了北京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钢之杰工程),并于2009年被上海钢之杰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该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据介绍,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北京钢之杰工程需停止对“钢之杰”商标的使用。但据上海钢之杰起诉北京华诚博远时称,其后北京华诚博远在经营场所、生产销售的钢结构产品上仍突出使用“钢之杰”“钢之杰结构”等字样。为此,上海钢之杰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华诚博远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当日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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