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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跨界喜剧王》不正当竞争再掀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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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速发展的综艺圈,几乎所有的综艺节目都有着相似的发展轨迹。目前的中国综艺节目在模式版权这一块的保护却一直比较薄弱。对于这个案例,首先能够证明存在前述电视节目模式相关的商业秘密,主要有秘密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处于秘密状态下,不可能通过公开的渠道所获悉,而如果该电视节目已通过公共渠道播出,则商业秘密的证明存在一定的困难;还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实在的使用价值;再就是保密性,权利人需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等,同时协议中应当对需要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进行明确的约定。其次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最后则是涉嫌侵权方的电视节目与源电视节目存在实质相同或者近似。而如果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则需要考虑商业秘密信息在涉嫌侵权方电视节目中的使用程度。

保护模式节目类的知识产权,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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