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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专利许可实施率2%背后:创新驱动需重视补专利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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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科院此前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7)》披露,中国受理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但“第一”背后,专利许可实施率仅占授权专利的2%。这意味着大量专利被“锁进了抽屉”,并未真正投入使用。

  由此延展,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专利领域值得关注的不只是实施率低问题。目前,在专利申请、保护领域,创新主体、社会环境中一系列的“病症”也正表现出来。

  “2%”该看淡还是紧张?

  专利堪称当下微观经济发展重要的“无形资本”。早在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报告显示,中国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专利申请第一大国。而此次《法治蓝皮书(2017)》中的“2%”这一数据,也再次吸引众人眼球。“2%”说明了什么?当前形成两种不同观点。

  一方认为不必过度解读。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超凡认为:“除去一些无用的部分,也有相当一部分有用的专利由于统计口径和调查手段没有被计算在内的。”

  他解释,专利许可实施率低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某专利申请后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错,才会投入市场使用;第二,该专利技术超前于当前时代,因此也许要等上几年甚至几十年才会被实施。

  山东理工大学科技信息研究所导师吴红此前指出,专利价值并不仅体现在实施转化上,还应体现在专利谈判、专利广告、专利质押融资、专利投资入股,利用专利阻挡竞争对手、确保自身利益,利用专利获得实际利润等。

  而另一方面,认为该数字反映着颇多问题的人士也不在少数。

  “中国是专利大国而非强国。”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副调研员沈方英说。在她看来,专利在运用“质”与创造“量”上存在如此大的反差,申请门槛低与地方资助过度是重要原因。

  据介绍,与很多发达国家只设立发明专利制度不同,目前中国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形式,而除发明专利需进行实质审查外,其余两类仅需形式审查,随着双创活动深入中国专利三权分别立法迫在眉睫。

  “因此我们虽在数量上具有优势,但质量上就逊色不少,具体到高新技术或战略新兴产业从专利的质来考量更令人担忧,需要国家产业管理部门从民族产业安全发展战略高度关注专利的质量提升与布局。”沈方英说。

  对申请和资助门槛偏低问题的关注,更深层面是对专利实际价值发挥问题的担忧。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曾公开指出,专利授权量、实施率、转化率以及有效专利拥有量等指标,更能反映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获得授权的专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价值,也更应被社会关注。

  “专利的价值不是体现在专利的所有权上,而是体现在专利的实施、转化等运作所带来的商业价值上。如果仅仅获得了专利的所有权而不去转化、实施,则无疑是对专利资产的一种浪费。”小米科技董事长兼CEO也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

  校企专利保护问题成短板

  在众人对“2%”这一数字各抒己见之时,记者也在采访中发现,专利在创新主体、创新环境中存在的“病态”现象也值得思考。

  “有的‘专利大户’会申请很多没有实际作用的专利,利用专利认证高新技术企业,并减免税收换取奖励。”杭州蓝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陆炜强表示。

  据了解,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显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性条件。而经认定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山大学常务副校长许家瑞就公开批评过这一行为。他揭露称,有些企业曾专门找到中山大学,提出要“买”专利,并保证不使用,说白了就是拿来申报减税和奖励。

  影响创新质量与专利实施的另一种“病态”,出于“专利诞生摇篮”——高校。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列明对专利关注颇高:“很多高校对教授的评价体系是看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的数量,而非质量。所以导致有的高校专利为了专利而专利。”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而如今,知识产权的环境也并不像想象中美好。

  “这与我国的国情和民族文化密不可分。”沈方英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部分方面从国外借鉴引进,因此会有些水土不服,加之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对无形资产重视和尊重不够。”

  李超凡则关注着维权成本问题:“专利问题打官司成本高,需要付出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有的加起来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获得的赔偿很难覆盖这个成本。”

  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实践深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难、判赔数额低的困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也存在‘重侵权认定、轻赔偿论证’的现象。数据显示,中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平均不到10万元,而每件专利申请的技术研发成本平均为44.1万元。

  “无形资产”市场保护需加压

  不论是“2%”的“警示”,还是创新主体、创新环境的问题,都成为未来科技创新“补短板”的重要方向。这些现状该如何改变?

  围绕专利“重申请轻实施”现象,有业内指出,各地主管部门要完善其项目前景调查、技术审查、商业可行性分析的能力,也可委托独立第三方调查评估等方式进行排查,同时要对提供减税和奖励支持的企业进行跟踪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叶飞帆此前也强调,政府部门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包括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过程中,要强调专利的实施、应用情况,以“能为技术进步做什么事、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为导向。

  而在高校方面,丁列明指出,“高校专利评价体系必然导致大量的工作只注重在前端,而不会考虑它是否可被投入使用。如果能将质量作为考核标准,现状就能大大改善。”不过他也坦言,其实施会存在一定难度。

  沈方英则建议关注高校与企业的有效对接问题:“政府可通过科技手段对产业的转型升级进行重点突破,如可以主动利用大数据绘制专利产业创新的‘导航地图’,帮助企业、高校建立市场链,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的有效对接,使其全球化决策更为科学精准。”

  而谈及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李超凡则认为需要在司法方面“加压”与“出实招”。他认为,要加强司法保护的力度,要加大赔偿的金额和力度。同时,提高知识产权律师的职业素质,让被侵权者维权有帮手,也为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提供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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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条溪流汇“金河”——澳大利亚专利许可入门(上)

帅 杰 (Jack Redfern)
专利是一个国家授予专利所有人的一项独有的权利。这项独有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发明专利通常是20年。在这20年中,发明人可以利用其发明获得经济效益。专利制度的使用者通常是产品制造者,所以拥有专利不仅能够使制造者阻止生产类似产品的竞争对手生产同样的产品,还能够因产品具有发明专利权而获得经济效益。如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在澳大利亚,专利权人可以有效地使用专利限制竞争对手的活动,比如,阻止竞争对手在澳大利亚生产某些产品,或者阻止竞争对手的经销商将那些商品进口到澳大利亚,还可以阻止零售商在澳大利亚销售这些商品。
在实践中,有些案例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以最终阻止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但在多数情况下,专利或专利申请本身已足以起到阻止潜在侵权活动的作用了。由于专利诉讼涉及大量资金投入和耗费大量的时间,这种威胁不可能被任何人轻易地忽略。诉讼的另一个不利因素是某一方必然会输掉官司,而且这个损失会公之于众。因此,一旦法院作出侵权判决,败诉方的公众形象会很快会受到影响。总之,拥有专利权的威慑力不能被低估。
为避免被侵权和免受更多经济、公众形象的损失,除去以上所述,专利权的另一个重要用途就是许可。如果将专利权比作不动产,比如房屋地产,那么买卖这套房屋就是一个选择,当然屋主可以选择自己居住在这套房屋里。当选择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获得收益流时,即你可以在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屋的同时将一个房间租出去,或者是将其中两个房间租借给他人,或者你还可以搬出将整套房屋出租,你甚至还可以让租借者支付房屋的某些费用。这就相当于租用一项专利权或者说专利许可,包括就分享专利独有权,专利权人与另一方签订相关协议条款。这些条款为书面形式,并可以遵照合同法实施维权。
专利许可最常见的形式是独占许可,即专利权被独有地许可给被许可人,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无权使用。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同意既不许可给另一方,也不制造或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产品。 这就好似房屋主人搬出该房屋,并将整个房屋出租给另一个人。
第二种形式的专利许可是独家许可,即专利权人同意另一方对该项发明进行商业运营,但自身同时仍然保留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这就好像房屋主人仍居住其中,同时将一间屋子出租给他人(共享共用空间)。
专利许可的第三种形式是非独占许可,即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许可给一方,但自身保留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同时还拥有将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这就好比房屋主人居住其中,将一间空屋出租给租借者,并保留将另一间空屋出租给第二个租房人的权利。
当一件专利被许可后,相关各方之间的地位要被书写到文件中并要签字,形成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这些工作需要专利权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协助。这样形成的文件即为我们所说的许可合同,该合同要明确许可的相关规定,包括期限、终止条件、一方对他方的各种义务,以及支付许可费用。许可费用具有很大的变通性,通常包括预支付然后分期提成。有些情况是没有预支付,而有的情况是没有分期提成。采用哪一种方式,取决于各相关方之间的协商结果。
许可合同中提成费的计算基于所出售的单位数目、出售单位的价格、销售所获利润,或者任何适用于双方的计算方法。不同的许可和不同的技术领域也决定了提成费的不同,比如生产量很大的提成费可以为1%到2%,而对于价值很高的产品的提成费还可以为15%,比如一些药类技术领域。
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也是可行的,诸如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版权、商业机密等。使用一个单一的许可合同来规定多种知识产权的许可也是可行的。
对专利权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许可具有很多优势,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从专利产生收益流。经验告诉我们,只要专利资产组合中的专利数目增加,许可数目增加,那么将来自各处的每个收益流汇集起来,就可以为专利权人构成一条“金河”。
拿专利许可与诉讼相比,诉讼结果总是有人要输,而许可必定是每人都是赢家。因为许可人通过许可收取提成可以获利,而被许可人通过获得一个原本不具备的专有的地位而获利。更重要的是,双方可以不必诉诸诉讼而获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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