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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专业人士解读乔丹耐克的商标之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Michael Jordan肖像权。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Michael Jordan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也并未利用他的形象进行宣传,不构成损害肖像权。这段长达8年的乔丹商标案终于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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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公司“刘翔”商标注册申请被商评委驳回

一边是上海一家公司早在1986年便注册的“刘翔牌”商标,一边是知名体育用品公司为上海籍运动员“翔飞人”刘翔专门设计的商标。因为26年前“刘翔牌”的存在,如今耐克公司“刘翔”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评委驳回。为此,耐克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1986年7月,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刘翔牌”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要到2017年。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这一注册商标由“刘翔牌”汉字及鹰的图形构成。而近日,耐克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将“刘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被商评委驳回。

商评委认为,此前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刘翔牌”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容易被人记住和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的“刘翔”商标,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且两个商标的注册种类均为服装类商品,因此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为此,耐克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市一中院。

面对商评委给出的理由,耐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耐克公司已经有刘翔本人的合法授权,因此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在先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耐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耐克公司早已预见到刘翔身上潜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因此早在2004年刘翔成名前就同其签订了协议,并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特别为刘翔而设计的商标,主要包括“liuxiang”、“LX”以及飞人跨栏的图形等。商评委的代理人则表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他们不予置评。

同以往的商标类官司不同,本案中的耐克公司并未申请要求撤销26岁的“刘翔牌”商标。对此耐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刘翔是近10年才成名的,1986年的时候他才3岁,谁知道他啊,而且‘刘翔牌’是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名称,所以他们不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昨天,法院并未当庭就此案作出判决。(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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