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米家”原来不是小米家的
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因“米家”商标,将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以及小米公司的其他几个销售平台告上了法庭,主张共计7800万元的赔偿。
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因“米家”商标,将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以及小米公司的其他几个销售平台告上了法庭,主张共计7800万元的赔偿。
荷兰科技博客 LetsGoDigital 报道称,小米正在开发一款采用全面屏和屏下摄像头方案的新款智能机,特点是整个机身都被屏幕给环绕着。此前,该公司已经展示过 Mix Alpha 这款售价高达 2560 欧元的概念设备,甚至比三星 Galaxy Fold 和华为 Mate X 折叠屏智能机还要贵。
新浪财经讯 12月13日消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的“MITU”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与“米图Mi-tu”商标近似。小米科技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决定,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小米不满一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上诉。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高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驳回小米上诉,维持不予注册的认定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则为“MITU”商标与“米图Mi-tu”商标是否近似。
判决书显示,“MITU”用于小米指定使用商品,如洁肤乳液等(简称复审商品)。“米图Mi-tu”商标注册人为广州中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此前,小米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27996012号“MITU”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情形,驳回了“MITU”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该条文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小米科技公司认为,“MITU”商标与第7080708号“米图Mi-tu”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对应的汉字、整体呼叫、含义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米图Mi-tu”商标目前均权利待定,如被撤销,则其就不再构成本案“MITU”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因此,小米科技公司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该案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一审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小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米图Mi-tu”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的注册状态,构成了对“MITU”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MITU”为纯文字商标,与“米图Mi-tu”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接近,因此二者构成近似。小米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要注册的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也无法延及“米图Mi-tu”商标,综合来看,不予注册“MITU”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合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
小米科技公司不满上述判决,向北京高院递交了上诉书。小米科技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请求北京高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高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该上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符合事实,并对原审予以确认。并表示,直到该案件审理结束,小米科技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米图Mi-tu”商标已经被撤销注册并且发布了撤销公告,对于“米图Mi-tu”商标的稳定性没有办法定论。综合来看,小米科技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对小米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眼查数据显示,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为185000万人民币。雷军持有该公司77.8%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并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
小米科技公司涉及行政处罚(工商局)21条,立案信息11条,法院公告370份,合计法律诉讼达4083条。
小米于5月30日提交了名为“显示结构和电子设备”的专利,并于12月5日发布。该专利介绍了一种屏下隐藏式摄像头,该摄像头不会占用屏幕上的任何空间。
小米宣布,和诺基亚签署一份商务合作协议及一份多年有效的专利许可协议,其中包括将在移动网络的标准必要专利方面实现交叉授权。此次交易还包括小米收购部分诺基亚专利资产。
合作协议签署后,诺基亚将会提供互联网服务商以及数据中心所需要的高性能低功耗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
诺基亚和小米将会合作开发用于数据中心间传输的光传输技术、基于诺基亚最新发布的FP4网络处理器的IP路由技术,以及数据中心网络解决方案。另外,双方还会探索在IOT,VR,AR以及AI方面进行合作的可能。
毫无疑问,在获得诺基亚的专利授权,并收购部分专利资产后,小米将进一步扫清海外布局的障碍,为未来全球化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小米CEO雷军表示,“小米致力于和国际科技巨头建立可持续的长期合作关系。诺基亚在建设高性能大规模网络方面全球领先,还拥有无比强大的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能力。与之合作,能让小米也借力诺基亚,为全球米粉提供最好的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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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在成立的短短四年里,其估值高速飙升。每时每刻都有各界人士在分析小米的粉丝经济玩法。如果在网上搜索“小米的粉丝经济”,可以看到各类分析小米如何通过微博、QQ空间、论坛、微信、小米粉丝节等各种渠道维护其与粉丝之间的联系,进而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小米粉丝经济圈。
除了在社交渠道上频频发声和布局外,雷布斯就是雷布斯,技高一筹。新一轮商标数据公告让笔者感受到了风起云涌前的平静。
这一周,小米注册的“参与感”商标在35和41类获得了初审公告, “小米参与感”在35、16、9、41类获得了初审公告。这意味着什么呢?
第 35类为广告销售类,其包含所有的广告宣传,含线上广告宣传、点击付费广告、出租广告时间等等。第9类为软硬件设备,电脑、智能手机、安防、可穿戴设备, 几乎目前互联网最火的软硬件设备都在这一类别。第41类为教育娱乐类,所有的会议/大会组织、集体活动形式、出版、教育培训等都属于这一类。第16类为办 公用品类,各类教学用品、办公室用品、办公室硬件设备、耗材等位于这一类。
各位大佬,试想一下,从此您再也不能在网络、各类逼格大会、智能设备、培训会议等所有领域却并不能大肆大势宣传粉丝的“参与感”……Are you OK?
如果您不信邪,“参与感”的拥有者雷布斯就可以磨刀霍霍了,想一想去年的双11商标商标的猫狗大战,这您懂得!
笔者有些纳闷:为什么小米会特意在第16类布局“小米参与感”?也许这一类别是小米的配件部署类别,小米将采取“主件利润不足、配件补”的方式?也许小米将要布局智能教学?如果是后者的话,各位大佬是否有了应对主意?
在此特别提醒:注意2015年8月6号这个绝限日期,至于如何处理,您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