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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聚焦分析东南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与策略

近日,“东南亚国家与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与策略系列会议——专利篇”在京举办,来自业界多家机构的专家聚焦东南亚国家与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策略,重点围绕该地区的专利制度,为相关权利人和创新主体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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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对保护知识产权提出要求 (汇总)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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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要保护中小企业创新

在全球化和中国大力推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和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等,经贸、科技往来等越来越多,双方也时有一些涉知产方面摩擦。您认为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如何避免出现这类纠纷?遇到这样的纠纷,又该如何处理?

 

    安斯加尔·奥利:随着中国经济逐渐转型,知识产权对中国来说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专利合作条约等一些国际知识产权文件的主要使用者都是中国公司。这种发展受到德国和其他欧盟国家的欢迎。因为越来越多的共识认为,知识产权必须受到尊重和执行。这一领域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国际贸易组织提供的机制解决。

 

    另一个问题是解决私人之间的跨国界争端。在这一领域,由国际私法或冲突法的规则决定具体适用哪国法律。这些规则在欧盟已经统一,也许将来会在国际层面统一。但目前普遍接受的规则似乎是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例如,如果中国的商标产品被抄袭,这一情况就适用中国的法律。这条规则在一般情况下运作良好,但在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时会造成困难。

 

    专利诉讼的时间冗长,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是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个人的创新呢?德国如何支持中小企业、个人进行维权?

 

    安斯加尔·奥利:专利制度必须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进行调整。一方面,从中小企业起步开始,专利体系允许中小企业保护他们的创新。但另一方面又存在这样一种风险——专利诉讼对中小企业来说太昂贵了。在德国这一问题相对于其他地方可能没有那么严重,因为德国的诉讼成本明显低于美国等国,诉讼费与律师费由法规来监管。因此,对未来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费用结构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到中小企业的需求。

 

    中国当下的专利申请数量居世界第一,但专利转化率不是很高,德国在这方面情况如何?中国可以从中学习借鉴什么?

 

    安斯加尔·奥利:这很难给出一个笼统的答案。也许我们应该对行业的有效性和有用性进行区分。有统计数据显示,所有在法庭上受到质疑的德国专利中,最多有75%被宣布无效或修改。即使考虑到只有“专利性不太强”的专利才会受到质疑,这还是相当高的数字了,专利局为提升专利质量仍需努力。与此同时,专利检索工作也变得愈加困难,因为越来越多的现有技术被以记录专利审查员所不懂的语言所记录。各个专利局之间的协议与机器翻译的改进或是未来的出路。

 

    您认为是否应该根据不同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专利保护标准?

 

    安斯加尔·奥利:根据国际法,专利必须适用于各个科技领域,国家不能因领域不同而给予歧视。但在这个框架内,有些具体的规则在某个行业内相较其他行业更为重要。例如,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的问题主要就出现在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行业。

 

    另一个问题是,知产保护的水平是否应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法是否应允许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间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差异。历史表明,许多国家需要有一个“追赶期”,在这个时期内,他们的产业在具备自己的创造力及创新力前都要经历复制其他国家产品的过程。19世纪的德国,20世纪的日本及韩国都是如此。然而,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这样的差异相较以往更加困难。虽然如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制定了国际标准,但也允许有一些灵活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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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2月19日,经主管部门批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和期望。为给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专业的调解服务,调解委员会从企业界、学术界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中聘请了169名兼职调解员。调解委员会还与京东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作协议。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目的是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保护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快速、灵活的解决渠道,作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与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等途径形成合力,为相关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将以专利、技术秘密等为重点,并兼顾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努力为企业解忧,为创新添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调解委员会要明确定位,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做好行政执法的支撑工作。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建立贡献自己的力量。要发挥专业优势,为全国调解工作做好示范作用。以调解大案、难案为重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要为全国各地的调解工作带好头,做样板,引领全国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要加强研究,为宏观管理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是民政部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坚持“诚信、公正、实效、创新”的原则,为广大会员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多方面的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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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力于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采访时表示,希望其他国家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的评价。

 

  申长雨表示,中国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应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不是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的一个借口。

 

  申长雨指出,5年来,中国出台政策举措,完善法律法规,积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保护力度,惩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正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据介绍,2017年上半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2.16万件,同比增长16.0%。其中1600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2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申请人共提交了4.3168万件PCT国际申请,位居全球第三,标志着中国营造了良好的专利保护的营商环境。对此,申长雨指出,中国不再是陈旧印象中的“仿冒之国”,而将成为全球知识产权领军者。

 

  1984年,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短短三十余年过去,2015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成为首个发明专利年度申请受理量超过100万件的国家。

 

  申长雨指出,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中国用30余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百余年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之路。但在取得各方公认的巨大成就的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和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新技术不断出现等原因,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如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着知识产权维权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综合保护的工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当前,中国的专利、商标和版权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其他国家大多是由同一部门统一管理这三种知识产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看来,就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在专利审查和授权等流程上符合简政放权的思想。李明德告诉记者,目前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受理,如能建立综合管理的体制机制,将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更多便利。

 

  申长雨指出,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着力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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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

 

《通知》从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优化营商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促进外资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提出,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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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与开云集团终于联手 目标保护知识产权

昨日晚间,法国奢侈品集团开云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关联企业蚂蚁金服集团达成突破性协议,双方将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于线上线下发起针对侵权者的联合行动,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卓越体验和可信赖的环境。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开云集团已同意撤销在纽约地区法院向阿里巴巴集团及蚂蚁金服集团子公司支付宝发起的诉讼。

据了解,目前双方已经成立联合工作组,以展开充分合作、交换有用信息,通过阿里巴巴先进的技术能力识别针对开云集团旗下品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执法机关紧密合作,适时采取行动。

作为全球奢侈品集团,开云旗下拥有品牌包括古驰、Bottega Veneta、亚历山大‧麦昆、宝诗龙(Boucheron)等。2015年5月,开云集团曾经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对阿里巴巴提起诉讼,称阿里及其关联实体为造假者“提供了在线平台广告以及其它所需要的必要服务”。

此后,福布斯曾报道马云认为各大品牌应该与阿里巴巴携手合作,而不是“杀死士兵”。

阿里巴巴方面表示,此次合作坚定了双方的信念,即积极采取行动和利用先进技术将帮助执法机关及其他部门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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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要建立渠道更要增强法治意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确定第四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甘肃省等9个省市作为第四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地区,试点周期自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

 

  知识产权的多少,体现了一个地区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的高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知识产权诉讼是企业间正常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大量出现,从侧面反映了知识的飞速发展和繁荣,更提示我们,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经济和社会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就旨在充分发挥仲裁与调解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发挥知识产权仲裁高效便捷、专业性强、保密性好、无地域管辖限制等优势;另一方面,发挥知识产权调解快速、灵活、有效的特点,为相关行业、产业集聚区、自贸区及专业市场等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渠道,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知识数量呈指数上升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价值毋庸置疑。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时间不长,体制尚待完善,社会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不够清晰。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多,这就亟待建立一个高效多元的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而激起人们的创造热情和积极性。众所周知,市场主体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图发展,就必然要求建立一个良好的、正当的、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为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而以仲裁调解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制裁他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必然能制止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正确授予申请人以知识产权,有利于规范市场准人秩序;正确地保护知识产权,制裁非法侵害,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保证知识产权的公平交易,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也有利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

 

  此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最重要的还是要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培育公民的知识产权观念,通过自己身边的案例,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重要作用,使公民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减少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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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关键在立法

  据媒体报道,最近,大白兔奶糖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十几个近似的商标,如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等;雷军的小米,把红米、蓝米、黑米、紫米、橙米、绿米、黄米、桔米等商标“一揽子注册”;拥有正牌“雪碧”商标的可口可乐公司,也注册了商标“雷碧”。知名品牌为防被“山寨”,纷纷抢注“山寨号”作为防御商标,一时蔚然成风。

  不可否认,所谓抢注“山寨号”,这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举措。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就常常遇到“山寨品牌”,如买奥利奥饼干,遇到“粤利粤”;吃“康师傅”方便面,买到手的竟是“康帅傅”……面对名称和包装等方面高度相似的山寨产品,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火眼金睛”。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先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只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于正规企业而言,在主运营的商标之外,再注册若干相似商标,等于下了许多“先手棋”,提前封堵了不法企业的“进路”。

  如果不抢注这些“山寨号”,一旦与自己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别人注册使用,并适用商标法里的“注册在先”保护,再想通过诉讼予以撤销并不容易。与其任由“山寨品牌”层出不穷,一步步挤掉自家市场,不如“先发制人”,采取“抢注山寨号”的积极防御策略。

  平心而论,尽管抢注“山寨号”的“奇招”,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不无“奇效”,但终究不过是部分企业的“个体努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山寨技术”也在与时俱进。一个例证便是,冠生园早在1983年就陆续将“大白兔”商标横跨多个类别进行注册,且与“大白兔”近似的商标“大白兔屋”“好宝宝大白兔”“大白兔小乐”等都作了注册,然而“大白兔雪糕”等新山寨品牌照样大行其道。从长远看,从更大范围考量,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在立法。

  单从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看,似乎足以对抗“山寨品牌”。根据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申请驰名商标之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并有“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等好处。然而,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达到驰名商标的“高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但这些规定还过于抽象,不利于打击各种“山寨行为”。

  在颁布24年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已进入最后阶段。期待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通过立法修缮,在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的基础上,赋予更多商品以驰名商标的权利,并量化“山寨侵权”的标准尺度,让类似“抢注山寨号”变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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