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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欧盟知识产权局披露在线侵权产品

10月2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了一份名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在线商业模式研究——第2阶段》的调查报告。调查发现,近2.8万家互联网商店涉嫌在瑞士、德国、英国和西班牙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

 

该报告建立在EUIPO的初步调查结果的基础之上,深入研究了涉嫌侵权者的信息。这些侵权者使用知名人士、组织和国外大使馆等曾经使用过的域名。

 

报告显示:“丹麦的一位研究网络犯罪的专家最先报道了这一现象。这位专家发现商标侵权嫌疑人重新注册了大量以丹麦国家域名.dk结尾的‘旧域名’。”

 

此次被研究的对象为瑞士、德国、英国和西班牙。

 

EUIPO表示:“研究结果令人吃惊。研究表明在丹麦发现的这种违法行为也存在于这4个选定的国家,并且比人们预想的程度还要严重。”

 

调查报告显示,在调查的2.8万家电子商店中,3/4的商店使用了之前他人使用的域名。

 

在所有的商品中,鞋类受到的影响最大(67.5%),其次为服装(20.6%)。在涉嫌侵权的电子商店中,25.9%的电子商店的主机服务提供商在土耳其,19.3%在荷兰,18.3%在美国。

 

调查报告解释道:“这些案例研究表明,重新注册这些域名的唯一原因是可以从之前他人注册的网站知名度中受益。”

 

      报告还显示,尽管表面上看成千上万的电子商店似乎毫无联系,但是很可能是一个或几个企业正在向欧洲的消费者出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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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宁波开启跨区域知识产权审判

近日,杭州******;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等五类案件。

 

  从管辖区划看,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的相关案件,而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则负责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相关案件。

 

  在人员配备上,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团队中的所有法官与法官助理均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有10年以上审判经验的成员6人。在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团队中,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警8名,占全庭干警的60%以上。

 

  此外,杭州、宁波知识产权法庭还拟设立技术调查官工作室,聘用专职或兼职技术调查官,发挥技术调查官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重要辅助作用。目前,杭州、宁波知识产权法庭都已设立立案专窗,并推出跨域立案服务和智慧庭审系统。

 

  业内人士分析,杭州、宁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对优化整合浙江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和审判资源,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尺度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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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力于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采访时表示,希望其他国家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的评价。

 

  申长雨表示,中国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应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不是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的一个借口。

 

  申长雨指出,5年来,中国出台政策举措,完善法律法规,积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保护力度,惩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正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据介绍,2017年上半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2.16万件,同比增长16.0%。其中1600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2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申请人共提交了4.3168万件PCT国际申请,位居全球第三,标志着中国营造了良好的专利保护的营商环境。对此,申长雨指出,中国不再是陈旧印象中的“仿冒之国”,而将成为全球知识产权领军者。

 

  1984年,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短短三十余年过去,2015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成为首个发明专利年度申请受理量超过100万件的国家。

 

  申长雨指出,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中国用30余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百余年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之路。但在取得各方公认的巨大成就的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和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新技术不断出现等原因,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如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着知识产权维权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综合保护的工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当前,中国的专利、商标和版权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其他国家大多是由同一部门统一管理这三种知识产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看来,就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在专利审查和授权等流程上符合简政放权的思想。李明德告诉记者,目前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受理,如能建立综合管理的体制机制,将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更多便利。

 

  申长雨指出,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着力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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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每年知识产权纠纷案高达13万件 九成靠调解完成

2017中国知识产权横琴论坛29日在珠海举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当天接受采访时透露,中国每年知识产权纠纷案高达13万件,其中九成靠调解完成。

 

本次论坛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联合主办。围绕“知识产权运营与金融创新”为主题,旨在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中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

 

“中国法院每年收到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多达13万件,据我研究,这类知识产权案件的90%都是都是通过对当事双方调解来解决。”陈宏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争议解决的目的是为了快速、有效率实现知识产权产品的价值,而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

 

陈宏兵认为,珠海横琴有自贸区先行先试制度创新优势,有粤港澳大湾区的优势,希望能成为中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重要的战略支点。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表示,中国知识产权局初步形成了“平台+机构+资本+产业”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近五年来全国专利质押融资总额达到2057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33%。

 

珠海市市长李泽中在出席论坛时指出,珠海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势头良好,2016年全市专利申请量突破1.8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增速位列珠三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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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

 

《通知》从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优化营商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促进外资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提出,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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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建构

中国高铁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再创新,短时间内完全掌握了高铁技术的九大核心技术,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新时代推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国重器。但在高铁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之而来,如果不能有效保护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高铁事业的持续发展。

  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先发国家的“专利陷阱”。中国高铁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低廉的成本以及中国向海外输出质优价廉的高铁技术的策略,触动了一些技术强国企业的商业利益,随之而来的便是对中国高铁技术专利侵权的指责与诉讼。这主要集中在指控中国高铁技术不具有独立自主性,涉嫌侵犯他国企业专利权。2003年以来,我们采用“用市场换技术”的方针,不断引进国外的高铁技术,即引进发达国家已被验证过的机车车辆关键技术,对其进行系统合成与消化吸收。铁道部在2004年至2006年之间总共进行了三次招标,分别引进了法国、日本和德国的相关关键技术。

  事实上,我国高铁的土建技术基本上都是根据我国特有地形条件而创造出来的创始创新专利。在外国转让专利方面,外方常常坚持核心技术不转让原则,中方只能依据现有条件,自行摸索与实践,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耗时多年才完全掌握了高铁技术的九大核心技术及大量的配套技术。然而,因为没有做好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高铁在“走出去”过程中,陷入了先发国家的“专利陷阱”。

  后发国家的“山寨优势”。“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高铁技术输出逐渐成为趋势。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复制中国高铁技术的方式,发展自己的高铁产业,并有可能与中国高铁企业竞争国际市场,以更为廉价的成本推销自己的技术。常用的方式有:技术窥探与盗取。中国高铁的许多核心技术往往在国内申请专利后并未及时在各个主要国家以及潜在市场国申请专利。这便给了一直窥探我国高铁技术的国家以绝佳机会,他们通过公开的专利文书迅速抄袭并在本国内予以复制,然后趁我国高铁企业还未在该国申请专利之机抢先申请,甚至迅速在多个国家抢注,给我国高铁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技术复制,即在中国申请了专利的情况下,获取中国相关技术,稍作改动后便以新技术的身份在本国申请专利并堂而皇之地使用,表面上看两个技术稍有不同,其核心技术为完全复制,并无创新成分,这是非常典型的抄袭行为。

  造成高铁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一是高铁技术的专利注册与保护不力。中国高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专利注册与保护的缺失。目前,研究成果虽多但专利申请量少,技术易流失。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不少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而被世界无偿使用。这些都意味着国有产权、资金乃至资本的流失。没有专利保护的科研成果一旦被公开,等于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大学等科研场所研究出来的成果,缺乏像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那样对专利申请战略的敏感度,没有形成一条龙式的专利申请服务平台。如此一来,大量的科研成果被盗取,更有甚者,外国企业可以将这些成果据为己用,然后再申请专利,抢占专利高地,最后依托专利法反客为主,致使我国科研机构蒙受巨大损失。

  同时,如果只对研究成果申请中国专利,造成的损失同样不小。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别的国家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别国可无偿使用。我国的海外专利申请战略处于十分落后的阶段,相比之下,国外高铁巨头在欧、美、日等国家的专利数量远超中国企业。

  二是高铁技术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PIS协议把商业秘密称之为“未披露的信息”。该协议第39条第2款将“未披露的信息”表述为:“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其合法持有并满足下述条件的信息:(1)具有秘密性质,即该信息就其整体或者具体的配置及成分的组合,非为一般处理同类信息的人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3)该信息的合法持有人,为保持其秘密性,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从中可以看到,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中国高铁技术在不断发展升级的过程中,并未完整规划哪些技术申请专利,哪些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我们的大部分科研人员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万事大吉,至于下一步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市场运作已与自己无关,许多科研成果都是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既未申请专利,也未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结果便造成了科研成果的大量流失。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期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当前,中国高铁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期工作并未有效开展,这就给后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麻烦。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期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整个项目的运作前,是否做好了整个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如新技术、新成果问世前,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作为专利申请;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话,如何操作,如何保护技术不外流?作为专利申请的话,事前是否做了专利查询、何时申请专利?以此观察整个高铁核心技术研发,就会发现缺乏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对新技术、新成果的保护并不严密,以至于让国外对手抢占了先机。另一方面,是我们是否在新技术、新成果面世前及时作出准备,以抢占潜在市场国甚至竞争国的专利高地。高铁项目在我国近年来的发展规划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这是我国实现中国品牌“走出去”的一张大牌。因此,在我们通过消化日、法、德的高铁技术后开始大规模再创新的时候,在高铁在全国如火如荼建设的时候,高铁项目的决策者应该明确高铁“走出去”的大体方向。如果在当时能够深入研究各国的专利法规以及同类技术的专利申请状况,我们就能抓住机遇见缝插针,把我们的关键技术钉入各国的专利市场当中,则当下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会容易得多。

  提高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眼下,高铁已经迈出国门,各类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已经触发,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及时对高铁技术提供保护支持。

  首先,采取综合手段应对先发国家的技术壁垒以及后发国家的技术盗取与复制。对于先发国家的技术壁垒,我们要加强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提高技术人员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实际上,对我国高铁技术未来发展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是后发国家的技术盗取。因此,必须针对后发国家的威胁给出相应的对策。面对后发国家的技术窥探与盗取,发达国家常用的做法是在技术面世之时,便同时在本国、重要市场国家以及潜在市场国家申请专利,抢占专利高地。这一点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因而,我国高铁技术急需一个成熟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一套完整的专利保护操作流程。关键技术问世前必须制定完整的专利申请战略,保证抢在盗窃者之前完成关键国家关键市场的专利申请。面对后发国家的技术复制与抄袭,则须据理力争,有针对性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坚决打击这种抄袭现象,并通过官方与舆论联动,在国际上形成压力,迫使侵权方尽快结束权利侵害,赔偿损失;同时,对于此类现象,要在国际上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发现一起起诉一起,绝不姑息。

  其次,加强国内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的支持,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专利审判能力。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审查过程中掌握较为严格的专利授权标准,尽可能地使授予的专利权稳定、有效。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实行知识产权侵权和确权案件的合案审理。

  最后,鼓励企业在海外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技术的知识产权。聘请当地的律师团队,用更熟悉本地规则的律师来准备诉讼,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可以选择与当地企业展开更密切的合作,组成战略联盟,发生知识产权冲突,由当地合作方出面保护知识产权,同样可以减少很多法外阻力以及不可控因素。在当地投资建厂,注册品牌也是一种减少法外阻力及不可控因素的方法之一,通过在当地投资建厂,雇佣当地员工,利用当地管理团队的影响力,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政府可以倡导海外企业组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互相扶持,分享经验,共同应对挑战。政府也应该积极鼓励推动各个高铁企业加紧建立海外维权机制,并加强与外国政府的合作。目前,商务部成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这有利于相关高铁企业了解国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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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与开云集团终于联手 目标保护知识产权

昨日晚间,法国奢侈品集团开云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关联企业蚂蚁金服集团达成突破性协议,双方将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于线上线下发起针对侵权者的联合行动,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卓越体验和可信赖的环境。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开云集团已同意撤销在纽约地区法院向阿里巴巴集团及蚂蚁金服集团子公司支付宝发起的诉讼。

据了解,目前双方已经成立联合工作组,以展开充分合作、交换有用信息,通过阿里巴巴先进的技术能力识别针对开云集团旗下品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执法机关紧密合作,适时采取行动。

作为全球奢侈品集团,开云旗下拥有品牌包括古驰、Bottega Veneta、亚历山大‧麦昆、宝诗龙(Boucheron)等。2015年5月,开云集团曾经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对阿里巴巴提起诉讼,称阿里及其关联实体为造假者“提供了在线平台广告以及其它所需要的必要服务”。

此后,福布斯曾报道马云认为各大品牌应该与阿里巴巴携手合作,而不是“杀死士兵”。

阿里巴巴方面表示,此次合作坚定了双方的信念,即积极采取行动和利用先进技术将帮助执法机关及其他部门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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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关键在立法

  据媒体报道,最近,大白兔奶糖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十几个近似的商标,如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等;雷军的小米,把红米、蓝米、黑米、紫米、橙米、绿米、黄米、桔米等商标“一揽子注册”;拥有正牌“雪碧”商标的可口可乐公司,也注册了商标“雷碧”。知名品牌为防被“山寨”,纷纷抢注“山寨号”作为防御商标,一时蔚然成风。

  不可否认,所谓抢注“山寨号”,这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举措。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就常常遇到“山寨品牌”,如买奥利奥饼干,遇到“粤利粤”;吃“康师傅”方便面,买到手的竟是“康帅傅”……面对名称和包装等方面高度相似的山寨产品,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火眼金睛”。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先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只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于正规企业而言,在主运营的商标之外,再注册若干相似商标,等于下了许多“先手棋”,提前封堵了不法企业的“进路”。

  如果不抢注这些“山寨号”,一旦与自己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别人注册使用,并适用商标法里的“注册在先”保护,再想通过诉讼予以撤销并不容易。与其任由“山寨品牌”层出不穷,一步步挤掉自家市场,不如“先发制人”,采取“抢注山寨号”的积极防御策略。

  平心而论,尽管抢注“山寨号”的“奇招”,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不无“奇效”,但终究不过是部分企业的“个体努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山寨技术”也在与时俱进。一个例证便是,冠生园早在1983年就陆续将“大白兔”商标横跨多个类别进行注册,且与“大白兔”近似的商标“大白兔屋”“好宝宝大白兔”“大白兔小乐”等都作了注册,然而“大白兔雪糕”等新山寨品牌照样大行其道。从长远看,从更大范围考量,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在立法。

  单从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看,似乎足以对抗“山寨品牌”。根据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申请驰名商标之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并有“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等好处。然而,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达到驰名商标的“高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但这些规定还过于抽象,不利于打击各种“山寨行为”。

  在颁布24年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已进入最后阶段。期待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通过立法修缮,在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的基础上,赋予更多商品以驰名商标的权利,并量化“山寨侵权”的标准尺度,让类似“抢注山寨号”变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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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成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 共10城市入围

青岛市科技局获悉,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青岛为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据悉,全国29个符合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10个城市获入围资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工作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评定工作,经过汇报答辩和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了10个入围城市,青岛成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表明青岛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已居全国先进行列。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周期为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创建期间,青岛将建立健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制定配套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推动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着力抓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在区域发展中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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