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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知识产权顾问

声音可注册商标会否有新纠纷

2013年8月30日通过、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修正案正式把声音作为商标的一种,声音商标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一样,正式成为我国法定商标的一种类型。声音可以注册商标正式被法律规定,本文是非常支持的。因为在作者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模仿他人的声音为自己的商品做宣传如何进行维权和保护经常是非常头疼的问题。比如恒源祥的“羊、羊、羊”、葛优的“神州行,我看行”,被许多商家在宣传自己商品的时候使用,尤其在广播电台的广告中,经常出现类似葛优的声音“某某某,我看行”这样的广告,让你误以为是葛优进行的代言。因为声音本身并非法律规定的权利,自然人并不享有“声音权”,所以这种声音的模仿,如果不涉及侵犯其他人身权利,一般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声音可以申请商标,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搭便车,非常有必要。

   在有些国家,声音是可以作为商标的。比如摩托罗拉的“hello MOTO”。消费者在一些情况下是通过声音来辨别商品来源的,比如广播电台的广告。也有一些特殊消费者基本上是根据声音来辨别商品的,比如盲人。声音商标,对于盲人商品的经营者来说非常重要了。相信当声音商标开始进行申请时,盲人商品经销商肯定非常踊跃。此次,法律规定声音可以申请为商品也是大势所趋。
    但是,把声音申请为商标仍然可能发生乱象,仍然可能产生纠纷。
    首先,究竟是声音的内容,比如话语,可以申请为商标;还是声音所拥有的特定音质可以申请为商标;或者必须是两者的结合可以申请商标。这也涉及声音商标的保护范围问题。声音商标的保护范围究竟是特定的话语,还是特定的音质下特定的话语,还是特定的音质。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保护的是特定的话语的话,保护范围未免过大,因为同样的话不同的人(甚至相同的人)用不同的语音语调语气说出来,可能感觉是完全不同的,根本不会发生混淆。如果保护的是特定的音质,那么这个保护范围也有些大了,再说音质
这个东西,真不好分辨。如果保护的是特定音质下的话语,这个保护范围未免窄了,其他人在说一下同样的话语,好像就不侵权了。例如,“hello MOTO”已经注册为了商标,我自己能不能说一句“hello Nokia”,自己说的时候有可以考虑不同的语速、频率等等。那么保护范围还要考虑特定的语音、语速、语气、语调,如何进行结合呢?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总起来一句话,如何规定才能避免混淆的发生,或者如何对避免混淆进行细化。
    其次,声音的辨识度与图画、文字来比要差。毕竟世界上有这么多人,许多人的声音相差无几,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是很难辨别的。另外,有的人擅长模仿,模仿出来的声音究竟是他自己的声音还是别人的声音。这仍然是声音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多大的问题。而辨识度低的问题,是由于声音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所以,基于这两点,本文认为声音商标可以注册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是这个事情首先需要制定好细则。即使制定了细则之后,初期肯定会存在一些理解的不同或者偏差,会产生新的纠纷和案件。这也自然,当一个元素可以成为权利之初,因此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在所难免。
    在声音可以正式进行商标申请之前,各个单位先做好准备吧。无论如何,先申请原则仍然是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之一(赵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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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PPO诉ZLPPO商标侵权索赔30万

深圳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因其商标为“ZLPPO”,和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极具相似度,因此被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人民币。

  手机跟打火机“撞脸”了

  深圳手机“ZLPPO”,因与打火机“ZIPPO”商标相似遭美国公司索赔30万

  深圳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因其商标为“ZLPPO”,和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极具相似度,因此被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人民币。昨天上午,这起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945年,是世界上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商,其生产的ZIPPO打火机诞生于1932年,到1969年市场上的ZIPPO打火机已经超过一亿只。2000年,ZIPPO打火机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最典型的美国标志之一。该公司拥有的“ZIPPO”系列商标在打火机等商品上,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

  在中国,该公司先后在第3、4、7、9、16、25、34类等类别商品上注册了第347274号、第3091639号、第4335420号、第4335432号“ZIPPO”等一系列商标。经过该公司多年来持续的宣传、推广以及该公司“ZIPPO”打火机在中国良好的销售量,该公司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ZIPPO”商标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多次认定该公司第347274号“ZIPPO”商标、第3091639号“ZIPPO”商标为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2年年底,该公司发现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手机包装盒、包装袋、用户手册、合格证等上面突出适用了“ZLPPO”的标识,该标识和原告“ZIPPO”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复制、摹仿,考虑到原告“ZIPPO”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等因素,被告使用“ZLPPO”标识很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另外,被告网站(www.zlppo.com)的域名为“zlppo.com”,该域名的主体部分复制、摹仿了原告“ZIPPO”驰名商标,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其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网站(www.zlppo.com)上使用“ZLPPO”、“ZLPPO核桃科技”、“zlppo品牌规划”、“zlppoL2”、“zlppoZ1”等字样同样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商标权。

  被告在其另外一个网站(www.lxctel.com)使用的“ZLPPO”、“ZLPPO核桃科技”、“zlppoL2”、“zlppoZ1”等字样以及带有“ZLPPO”标识的手机图片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在其网站和产品包装盒上面虚假宣传“ZLPPO”为其注册商标,其为高科技企业,产品获得过国家免检产品,ZLPPO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美国之宝制造公司遂以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zlppo.com”域名;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令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就其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昨日此案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两被告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ZLPPO”和“ZIPPO”不仅有一个字母的差别,而且双方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同一类别,“ZIPPO”主要是在打火机领域具有高知名度,而被告公司的产品则为手机。因此,两被告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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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gna诉广州一公司商标侵权索赔1亿

昨日,双方对是否“误导消费者”、是否“相近到侵权”,展开激辩。

  洋服称被“全方位模仿”

  昨日,意大利知名品牌杰尼亚所属的康恩泰公司,将广州本地服装生产商富银公司告上法庭,并将广州本地高端消费商场友谊商店连同杭州一百货公司,列入第二被告,指称其侵犯了杰尼亚品牌的三个商标权,要求富银公司赔偿500万元,销售商停止销售。

  康恩泰公司称,其拥有杰尼亚品牌旗下注册的“双Z”、“ZegnaSport”及“黑白条纹”标识。但富银公司所产的杰胜男装在上衣、包装袋、裤袋等位置,采用的“ZS”标志,与“双Z”几乎相同;其采用的商标“Zsnoisport”与“ZegnaSport”太过相似。

  此外,康恩泰公司说:“腰带、领带等包装盒用黑底白条纹的设计,除了尺寸大小稍有差别外别无不同,简直是全方位的模仿。”

  富银公司称是自主品牌

  对此,富银公司驳称,“Zsnoi”等涉案商标均是自己的注册商标,与杰尼亚商标区别明显。

  而且,涉案的“zs”“黑白条纹”更多是作为一种装潢存在,不能看作是商标。而且,这些装潢还是在不突出位置,消费者还是通过“Zsnoi”来识别品牌。富银公司认为其没有混淆消费者认知。双方胶着于三个商标是否相似、是否为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在细节上展开深入争辩。而销售商则表示都审查过厂家资质,友谊商店表示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对于未来如果胜诉,会不会修改商标避免纠纷,富银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胜表示,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不过他表示,“对方开出1亿元是哗众取宠,现在国内知识产权法最大罚款额是50万元,即便是明年5月1日实施的新知识产权法最高罚款额也只是300万元,一旦诉讼开出50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理据。”

  广州友谊有涉事品牌卖

  广州地区涉案销售商,除了昨日被列入第二被告的友谊商店,还有中国大酒店。广州友谊当庭表示已经停止销售涉事商品。

  中国大酒店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此杰胜品牌有商铺与酒店有租赁合约,该品牌进驻酒店不足一年,因为酒店签租赁合约时对于营业执照等资料经过详细审核,这次事件属于公司间的纠纷,酒店不就事件发表看法。

  而广州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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